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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法律法规培训目录01法律法规02十四项认定标准03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01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名称立法机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各部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标准国家、行业、地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宪法(第26条)2.刑法3.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4.环境保护单行法: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5.环境保护相关法:清洁生产、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6.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7.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8.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2、和地方政府规章:略9.环境标准: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3、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长期以来,由于入罪门槛高,使得我国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大部分情况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理。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环境污染犯罪专门作出司法解释,采取“刚性”手段保护环境,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规定只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皆追究其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o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o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界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
4、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o最鲜明特点:降低入刑门槛,明确定性标准。02十四项认定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第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1、危险废物,包括废油、电镀污泥、化工残渣、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5、其他具有毒性,
5、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生产单元名称性状主要物质固废类型固废编号产生量去向环氧乙烷反应废催化剂固体Ag危废HW06185t/委托处置环氧乙烷反应废活性炭固体活性炭HW0620t/委托处置乙二醇闪蒸塔重醇液体乙二醇、水HW421714t/a委托处置有机分离罐重醇液体乙二醇、水HW42262.5t/a委托处置尾气吸收塔重醇液体乙二醇、水HW4221.35t/a委托处置废树脂脱盐水处理固体树脂HW132.5t/委托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固体污泥HW4260t/a委托处置天然气净化废分子筛固体铝一般工业固废3t/厂家回收脱盐水处理系统废活性炭固体活性炭4.74t/a厂家回收机泵润滑油更换废润滑油液体润滑油危废
6、HW082/a委托处置含油抹布固体抹布及润滑油危废HW081/a委托处置生活垃圾固体生活垃圾一般固废30t/a环卫清运(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o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重金属:铅、汞、铬、砷、镉、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杀虫剂(滴滴涕)、多氯联苯(PCBs)、六氯苯(HCB)、二噁英、呋喃(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
7、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
8、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03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9、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二号公布试行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
10、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李克强总理提出:“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长期存在。破坏环境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惩。现行环境保护法有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要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别要加重罚则、加大惩处力度,真正起到足以震慑违法行为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旧环保法:共六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
11、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政府増权约束増权追责环保部门获执法权生态红线首入法“区域限批”入法一把手做不好或“下课”首次给予环境监察部门明确法律地位增加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从法律层面上规定“区域限批”规定九项具体行为,如果环保部门没做好的话,地方政府决策者可能会被引咎辞职民众维权维权诉讼健康可依法要求公开信息环评须征求意见公益诉讼主体扩大组织环境影响健康研究公民和环保组织可以拿着环保法,来要求政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一个新建项目环评时,必须将环评报告全文公开扩大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范围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企业罚款刑拘“按日计罚”不封顶
12、暗管渗坑排污可刑拘首次将“按日计罚”内容纳入如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方式污染地下水,尚不构成犯罪的,企业法人也将遭到行政拘留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第四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四条第一款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关于“原则”的规定)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1989年环保法
13、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2.1法律严查封、扣押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14、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三)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01特殊物质02特殊区域03典型行为04逃避监管05特殊时期适用情形2.2法律严按日计罚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15、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
16、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01超标超总量05其他情形04危险废物03禁止行为02逃避监管适用情形计罚天数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计罚数额处罚次数环境保护按日连续计罚暂行办法2.3法律严限产停产1989年环保法2014年新环保法(无相关规定)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