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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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任审计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规范公司人员员离任审计及及审查报告内内容,根据证证券投资基金金管理公司子子公司管理暂暂行规定、基基金行业人员员离任审计及及审查报告内内容准则和和其他有关法法律法规,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董事长、总经经理、其他高高级管理人员员离任的,应应当接受离任任审计或者离离任审查,在在离任审计或或者离任审查查期间不得到到其他同类型型机构任职。第三条 公司董董事长、总经经理离任的,应应当按相关要要求聘请具有有从事证券相相关业务资格格的会计师事事务所或其他他审计机构对对其进行离任任审计,由公公司存档备查查,需要保送送相关监管机机构的,自离离任之日起330个工作日日内将离任审审计报

2、告报送送中国证监会会基金监管部部及企业经营营所在地中国国证监会派出出机构。其它它其它高级管管理人员离任任的,由公司司监督检查部部门或控股方方监督检查部部门实施审计计由公司存档档备查,需要要保送相关监监管机构的,自自离任之日起起30个工作作日内将离任任审计报告报报送中国证监监会基金监管管部及企业经经营所在地中中国证监会派派出机构。第四条 董事长长、总经理的的离任审计报报告,应当至至少包括其任任职期间的以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作实施情况,包包括审计时间间、范围、内内容、审计方方法等;(二)审计对象象的基本情况况、基本职责责以及实际履履行职责的情情况;(三)企业内部部对审计对象象的年度考核核情况;

3、(四)企业的经经营状况,包包括资产管理理规模或者基基金销售规模模的变化情况况、业务拓展展情况、主要要财务指标的的变动情况及及原因;(五)企业内部部控制建设和和风险管理情情况,包括企企业制度、管管理模式等方方面的调整情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生违法违规行行为,受到刑刑事处罚、行行政处罚、被被采取行政监监管措施等,审审计对象应当当承担责任的的情况;(七)审计对象象受到刑事处处罚、行政处处罚、被采取取行政监管措措施、受到行行业自律组织织纪律处分的的情况以及违违反企业制度度受到企业处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发现的主要问问题;(九)审计结论论。第五条 其他高高级管理人员员离任审计报报告,应当至至少包

4、括其任任职期间的以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作实施情况,包包括审计时间间、范围、内内容、审计方方法等;(二)审计对象象的基本情况况、基本职责责以及实际履履行职责的情情况;(三)企业内部部对审计对象象的年度考核核情况;(四)企业的经经营状况,包包括资产管理理规模的变化化情况、业务务拓展情况、主主要财务指标标的变动情况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部控制建设和和风险管理情情况,包括企企业制度、管管理模式等方方面的调整情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生违法违规行行为,受到刑刑事处罚、行行政处罚、被被采取行政监监管措施等,审审计对象应当当承担责任的的情况;(七)审计对象象受到刑事处处罚、行政处处罚、被采取取行政监

5、管措措施、受到行行业自律组织织纪律处分的的情况以及违违反企业制度度受到企业处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发现的主要问问题;(九)审计结论论。第六条 公司应应当真实、准准确、完整地地向出具离任任审计报告的的会计师事务务所提供相关关材料。会计计师事务所应应当勤勉尽责责,对所依据据的文件资料料内容的真实实性、准确性性、完整性进进行核查和验验证,客观、公公正地出具离离任审计报告告。第七条 离任审审计、审查报报告的内容应应当全面、客客观、公正地地反映审计、审审查对象任职职期间履行职职责情况及合合规情况。第八条 审计、审审查对象应当当配合离任审审计、审查工工作。离任审审计、审查报报告应当附审审计、审查对对象

6、的书面意意见,审计、审审查对象拒绝绝对审计、审审查报告发表表意见的,应应当注明。第九条 根据本本企业、上级级主管机关或或者其他监管管机构要求对对审计、审查查对象已经出出具离任审计计、审查报告告的,如果审审计、审查内内容涵盖本准准则规定的相相关内容的,可可以不进行重重复审计或者者审查。第十条 出具离离任审计、审审查报告的机机构应当妥善善保管离任审审计、审查报报告。 第十十一条 出具具离任审计报报告的会计师师事务所未按按本准则规定定进行必要的的核查、验证证,离任审计计报告内容不不符合本准则则要求或者出出具的报告有有虚假记载、重重大遗漏的,中中国证监会可可以对会计师师事务所相关关负责人及直直接责任人

7、员员采取行政监监管措施,并并要求重新出出具离任审计计报告;违反反法律、行政政法规或者规规章的,按照照相关规定进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离任任审计、审查查对象没有正正当理由不配配合离任审计计、审查工作作的,公司有有权依据劳动动合同及监管管规定实施相相应处罚措施施。第十三条 本准准则自董事会会批准发布之之日起施行。原文地址:htttp:/fanween.wennku1.ccom/arrticlee/60288579.hhtml离任审计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规范公司人员员离任审计及及审查报告内内容,根据证证券投资基金金管理公司子子公司管理暂暂行规定、基基金行业人员员离任审计及及审查报告内内容准则和和其他有关

8、法法律法规,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董事长、总经经理、其他高高级管理人员员离任的,应应当接受离任任审计或者离离任审查,在在离任审计或或者离任审查查期间不得到到其他同类型型机构任职。第三条 公司董董事长、总经经理离任的,应应当按相关要要求聘请具有有从事证券相相关业务资格格的会计师事事务所或其他他审计机构对对其进行离任任审计,由公公司存档备查查,需要保送送相关监管机机构的,自离离任之日起330个工作日日内将离任审审计报告报送送中国证监会会基金监管部部及企业经营营所在地中国国证监会派出出机构。其它它其它高级管管理人员离任任的,由公司司监督检查部部门或控股方方监督检查部部门实施审计计由公司存档档备

9、查,需要要保送相关监监管机构的,自自离任之日起起30个工作作日内将离任任审计报告报报送中国证监监会基金监管管部及企业经经营所在地中中国证监会派派出机构。第四条 董事长长、总经理的的离任审计报报告,应当至至少包括其任任职期间的以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作实施情况,包包括审计时间间、范围、内内容、审计方方法等;(二)审计对象象的基本情况况、基本职责责以及实际履履行职责的情情况;(三)企业内部部对审计对象象的年度考核核情况;(四)企业的经经营状况,包包括资产管理理规模或者基基金销售规模模的变化情况况、业务拓展展情况、主要要财务指标的的变动情况及及原因;(五)企业内部部控制建设和和风险管理情情况,包括

10、企企业制度、管管理模式等方方面的调整情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生违法违规行行为,受到刑刑事处罚、行行政处罚、被被采取行政监监管措施等,审审计对象应当当承担责任的的情况;(七)审计对象象受到刑事处处罚、行政处处罚、被采取取行政监管措措施、受到行行业自律组织织纪律处分的的情况以及违违反企业制度度受到企业处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发现的主要问问题;(九)审计结论论。第五条 其他高高级管理人员员离任审计报报告,应当至至少包括其任任职期间的以以下内容:(一)审计工作作实施情况,包包括审计时间间、范围、内内容、审计方方法等;(二)审计对象象的基本情况况、基本职责责以及实际履履行职责的情情况;(三)企业

11、内部部对审计对象象的年度考核核情况;(四)企业的经经营状况,包包括资产管理理规模的变化化情况、业务务拓展情况、主主要财务指标标的变动情况况及原因;(五)企业内部部控制建设和和风险管理情情况,包括企企业制度、管管理模式等方方面的调整情情况及效果;(六)企业发生生违法违规行行为,受到刑刑事处罚、行行政处罚、被被采取行政监监管措施等,审审计对象应当当承担责任的的情况;(七)审计对象象受到刑事处处罚、行政处处罚、被采取取行政监管措措施、受到行行业自律组织织纪律处分的的情况以及违违反企业制度度受到企业处处分的情况;(八)审计中发发现的主要问问题;(九)审计结论论。第六条 公司应应当真实、准准确、完整地地

12、向出具离任任审计报告的的会计师事务务所提供相关关材料。会计计师事务所应应当勤勉尽责责,对所依据据的文件资料料内容的真实实性、准确性性、完整性进进行核查和验验证,客观、公公正地出具离离任审计报告告。第七条 离任审审计、审查报报告的内容应应当全面、客客观、公正地地反映审计、审审查对象任职职期间履行职职责情况及合合规情况。第八条 审计、审审查对象应当当配合离任审审计、审查工工作。离任审审计、审查报报告应当附审审计、审查对对象的书面意意见,审计、审审查对象拒绝绝对审计、审审查报告发表表意见的,应应当注明。第九条 根据本本企业、上级级主管机关或或者其他监管管机构要求对对审计、审查查对象已经出出具离任审计

13、计、审查报告告的,如果审审计、审查内内容涵盖本准准则规定的相相关内容的,可可以不进行重重复审计或者者审查。第十条 出具离离任审计、审审查报告的机机构应当妥善善保管离任审审计、审查报报告。 第十十一条 出具具离任审计报报告的会计师师事务所未按按本准则规定定进行必要的的核查、验证证,离任审计计报告内容不不符合本准则则要求或者出出具的报告有有虚假记载、重重大遗漏的,中中国证监会可可以对会计师师事务所相关关负责人及直直接责任人员员采取行政监监管措施,并并要求重新出出具离任审计计报告;违反反法律、行政政法规或者规规章的,按照照相关规定进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离任任审计、审查查对象没有正正当理由不配配合离任

14、审计计、审查工作作的,公司有有权依据劳动动合同及监管管规定实施相相应处罚措施施。第十三条 本准准则自董事会会批准发布之之日起施行。范文二:离任审审计制度Xxx有限公司司离任审计制制度第一章 总 则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对重要要岗位人员离离任的监督管管理,促进其其在任职期间间增强自我约约束的意识;同时通过对对工作移交情情况的监督和和检查,以保保持离任后原原岗位工作的的延续性,根根据集团管理理标准的有关关规定,制定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范围集团所属各分支支机构(含分分公司、子公公司)、各职职能部门第一一负责人、财财务负责人和和其他重要工工作岗位的业业务负责人,因因任期届满或或者任期内调调任、转任

15、、晋晋升、辞职、退退休,或者被被免职、辞退退和开除等原原因离开所任任职岗位,应应按此制度接接受离任审计计。第三条 有关规规定离任审计是指上上述负有经济济及项目、管管理责任的人人员不再担任任原职务时,对对其任职期间间所负经济及及项目、管理理责任的履行行情况,涉及及到技术及商商业秘密离任任人员的保密密承诺情况以以及离职时个个人与公司之之间债权债务务的结算情况况进行内部审审计的评价活活动。被审计对象,必必须按照有关关规定积极协协助和配合集集团公司开展展审计工作,严严格执行审计计结论、审计计决定和审计计建议。参与审计人员办办理审计事项项,必须严格格遵守审计职职业规范,忠忠于职守,遵遵循独立、客客观、公

16、正、保保密的审计原原则。第二章 离任审审计的组织第四条 管理机机构公司离任审计的的方针和政策策由督审部内内审处确定。督督审部内审处处负责对整个个离任审计工工作进行组织织、协调和监监督。第五条 审计人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工工作时应成立立审计小组,审审计小组的成成员应当具备备与审计业务务相适应的专专业知识和业业务能力。如如有必要,可可以聘请公司司外部的有关关专家或专业业机构参与全全程或部分审审计事项。审计人员与被审审计人员有利利害关系的,应应当主动申请请回避;被审审计人员认为为审计人员与与其有利害关关系可能影响响审计公正的的,有权申请请审计人员回回避。审计人人员是否回避避,由集团领领导和被审计计人员的上级级领导共同商商定。审计人员必须坚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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