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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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 储 保 管 合 同订立合同双方:保管人:某某冷冻食品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电 话: 寄存人: 地 址: 电 话: 保管人和寄存人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编号包 装货 物 名 称 品种规格 数 量质 量质量应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经批准的企业或行业标准。在没有上述质量标准时,可以由寄存人与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自行约定质量标准。货物损耗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损耗量在法律规定或约定标准范围内,保管人不承担责任;超过标准范围的,

2、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二、保管场所寄存人将储存货物存放于保管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 619号的冷冻仓库里。三、保管方法1. 保管人保证其冷冻仓库的库温为:在正常情况下,低温保持在零下15摄氏度至零下18摄氏度之间(即15至18之间);高温保持在零上2摄氏度至零上5摄氏度之间(即2至5之间)。2. 非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擅自变动储存货物的保管方法及地点。但在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出于保护寄存人的储存货物的目的,不得已采取的改变保管场所或其它临时措施,寄存人对此无异议。3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四、仓储费用1保管人按保管天数收取仓储费。每天冷藏费 元,处置费 元,装

3、卸费 元,进出库费 元,十天为一个周期;不足十天,按十天计算。周期之外按实际天数计算。不足一天12个小时,按半天的费用计算,超过12个小时但不足24小时的,按一天计算。(?)2 本合同生效之日,寄存人应向保管人缴纳人民币 元作为保管押金。本合同终止之日,寄存人结清所有应付费用之后,保管人将退还该笔押金(不计利息)。 3. 在储存货物交付保管之前,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一个月的仓储费用_。从第二个月开始,寄存人应在每月15日前缴纳当月的仓储费。4. 寄存人每月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仓储费,寄存人的开户银行资料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保管人应寄存人要求完成的包括运输、修缮、转仓等工作后,

4、寄存人应向保管人支付必要的包括运费、修缮费、转仓费等费用,但寄存人应事先将收费标准书面告知寄存人并征得其同意才开始工作。保管人请求寄存人支付上述费用时,应出示有关费用清单和登记簿。五、保管期限1保管期限_年,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2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储存货物返还给寄存人,寄存人应及时取回储存货物。在双方未约定保管期限时,只要寄存人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合同即可继续有效。 六、出入库1储存货物的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储存货物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出入库记录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单应视为合同

5、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2入库是指储存货物进入仓库时所进行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入库时,保管人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对入库货物进清点、验收和接收。验收无误后,向寄存人开入出仓单,并报仓库会计统计入账、登记。3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没有约定不明确的,寄存人可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随时要求寄存人提取仓储物。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货物出库一定要当面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如果是由保管人代办运输的,保管人则应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托运、发运手续,但有关费用由寄存人支付。七、验收1货物验收由保管人负责,寄存人交货时由保管人当场验收。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1

6、)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寄存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3)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2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保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人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

7、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人负责。4如寄存人未能到达保管地验收,则验收时间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送达的签收时间为准。保管人应当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方法、时间验收仓储物或验收不准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寄存人应当对未能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八、货物的损耗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九、权利义务(一)保管人权利义务1寄存人应当如实说明存放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寄存人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寄存人违反合同规定隐瞒物品真实情况的,保管人可以

8、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在存放物品入库后发现该物与寄存人陈述不一致时,保管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寄存人承担。2保管人储存物品,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在保管期间,保管人应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并定期进行检查,使保管的货物不短缺、不损坏、不污染、不灭失,处于完好状态,发现货物出现异状,应及时书面通知寄存人处理。未经寄存人允许,无权委托第三方代管。3寄存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4保管人根据寄存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5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书面催告寄存

9、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寄存人或者仓单持有人。6储存期间届满,寄存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30天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7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寄存人或仓单持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第三人对其保管的货物主张权利而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寄存人;(2)储存的货物发现有变质

10、或其他损坏的,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3)储存的货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通知并催告寄存人处理。如果保管人违反通知义务,给他人的储存物造成腐蚀、污染等损害的,寄存人不承担责任。当然,在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可自行作出必要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寄存人。(二)寄存人权利义务1 寄存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2储存期间届满,寄存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寄存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3寄存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利随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

11、样品,但在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时,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4寄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入库,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寄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按照约定入库储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寄存人未提供验收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而造成验收差错及其他损失的,由寄存人负责。寄存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货物的包装,因包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货物损坏的,由寄存人负责。十、违约责任(一)保管人的违约责任:1保管人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

12、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寄存人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寄存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二)寄存人的违约责任1由于寄存人的责任造成仓储物品最终未能入库,寄存人应赔偿仓储费总额的 20 的违约金。2因寄存人隐瞒仓储物品真实情况从而造成保管人或其他寄存人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寄存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人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寄存

13、人承担。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寄存人负责。5寄存人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寄存人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寄存人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赔偿仓储费总额的 20 作为违约金。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寄存人负责。6. 寄存人逾期不缴纳仓储费的,自每月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月冷藏费的5(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寄存人逾期二个月经保管人书面催收仍未交冷藏费的,保管人有权处理寄存人所存物品,以补偿保管人的经济损失。 7按合同规定由保管人代运的货物,寄存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

14、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十一、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十二、通知及联系人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保管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 619号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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