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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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等技术管理工作。矿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

2、编制矿井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保证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依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第6条 对煤矿的三下开采制定、改变通风系统制定、采区制定、水平延深制定、采掘工程制定、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在本单位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

3、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升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看法。 第13条 催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警

4、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用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

5、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矿井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坚持三量平衡的

6、,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矿井采掘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煤矿的有关制定中主要有三下开采制定、改变通风系统制定、采区制定、水平延深制定、采掘工程制定、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制定等,出现显然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人身受伤

7、害或企业财产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用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矿井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等缺少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用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关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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