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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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告知商合函()23号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即将开始,请年检部门充足准备,精心组织,在总结工作的基本上,认真做好本次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告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公司(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公司及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公司除外)均应参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公司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公司、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公司,只需向

2、年检部门上报年检报告书中的报表1、报表2、报表4和境外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献或其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献(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阐明因素)。 年检部门应做好联合年检的宣传工作,通过在本地媒体发布联合年检公示的形式,告知境内投资主体及时参与联合年检,并根据的年检状况和自身管理数据,认真核对所辖公司的参检状况,重点清理和查找已办理境外公司批准手续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但没有按规定参与联合年检的境外公司。 二、年检时间:7月1日9月15日。 三、年检材料 (一)投资主体可从商务部网站()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网上服务有关的表格下载境外投资年检有关表”链接中下载年检报告书,统一用A

3、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公司有关材料如实填写,一式三份。 (二)对已参与联合年检、获得年检证书的境外公司,投资主体需于8月10日前,将一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公司总部,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年检证书(复印件)、境外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送交地方外汇管理部门。 (三)对于初次参与联合年检的境外公司,投资主体需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送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公司总部,将另两份年检报告书、境外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和与境外公司有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献送交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境内投资主体无法提供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献的,也可提交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件等境外

4、投资外汇管理批准文献。上述文献应作为附件1并报送,无法提供的应提交报告阐明因素。 四、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年检程序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如下环节进行年检: (一)对年检报告书的报表2和报表4进行审核。对于报表2,要结合业务档案,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报表4,要重点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与否与其报送的境外公司财务报表一致。 (二)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状况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措施中所规定的年检评分原则对参检公司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5、各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可视本地实际状况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及评分。各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对中心支局的初审成果进行复核,并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三)将一份年检报告书退还给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地方商务管理部门或中央公司总部,其他材料留存。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公司总部年检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公司总部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书后,按如下环节进行年检: (一)运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软件评价境外公司状况,将得分乘以50%,得出境外公司状况得分,并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5中的“境外投资状况”栏目。综合绩效评价年度统一为。 (二)将境外公司与

6、否开办并正常经营(满分6分)、境外公司运营中与否存在重大问题(满分4分)连同投资主体及其所办境外公司遵守国内有关境外投资规定状况的分值(合计20分)计入年检报告书报表五中的“商务部门或中央公司总部评价”栏目,该栏目的满分分值为30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公司总部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经商机构理解有关状况。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公司总部根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拟定境外公司年检级别,在年检证书上签注级别,同步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证书交投资主体持有。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公司总部完毕年检工作后,将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形成的数据文献(ADT格式)以电子邮件上报

7、商务部;将本年度的年检成果(即境外公司级别状况)发送给商务部。发送地址均为:. 六、年检工作总结 年检部门应根据年检成果,认真总结境外投资的有关状况,形成年检工作报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公司总部应将工作报告于10月15日前上报商务部,各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状况表(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上下载)于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年检数据交叉核对和共享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10月30日前互相提供并核对年检汇总数据。 八、档案管理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和联合年检的有关材料,归入相应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公司档案或者境外投

8、资外汇登记档案一并管理,书面文献保存期限为三年。 九、对未参检公司的解决 年检结束后,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集中精力对辖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解决原则见附件1),并将有关投资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十、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有关业务时,必须核验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司年检的状况,并将年检成果作为投资主体合规性的重要考核指标。 十一、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规定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与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地方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具体补办程序见附件2),

9、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 十二、为保证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的客观、真实和严肃性,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构成联合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市及中央公司,对、联合年检状况进行联合检查,具体事宜另行告知。 十三、联合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商务部(合伙司,电话: 65197482,传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司,电话: 68402365 传真:)联系。 特此告知 附件:如文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七月 附件1 对未参检公司的解决原则的年检和补登记工作,对于摸清底数、加强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本。年检结束后,年检部门应重点贯彻年检奖惩制度,特别是贯彻对未参检公司的惩罚措施。有关工作可按如下原则进行: 1、对于

10、已经破产、清算和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公司,可告知其投资主体到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并交回境外公司批准证书。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公司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公司清算报告;境外公司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公司财务状况报告。 2、对于年检部门已明确告知,但拒不参检的投资主体,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措施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措施的有关规定联合对其进行查处。 3、地方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于当年年检结束后,联合在媒体发布未按规定参检的投资主体名单,同步中断其境外

11、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公司批准证书。 4、原投资主体已经合并、分立或者发生股权变更的,应核查境外公司有关权益的归属,新的投资主体应重新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公司批准证书,原投资主体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5、投资主体在国内审批手续完毕2年后仍未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注销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境外公司批准证书。 附件2 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一、对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未办理境外公司批准手续的境外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补办手续,并将批准文献抄送外汇管理部门。 二、对已办理境外公司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外汇管理部门外汇分局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告知(汇发120号)中的有关规定为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三、对既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也未办理境外公司批准手续的境外公司,应先到商务主管部门补办境外公司设立批准手续,然后再到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资金补充境外公司资本金的,在报商务主管部门补办境外公司批准手续之前,应先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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