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要跟上税制变化【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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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 要跟上税制变化【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依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要求,销售方应开具

2、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的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此规定,销售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支付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3.收到变价收入借: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3、税(销项税额)全面营改增试点后,政策又发生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大行业(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4、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放弃减税.但是,之前已营改增的行业(如交通运输等)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的固定资产似乎有所歧义.36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营改增试点之日”应为2016年5月1日,交通运输等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已经营改增,若其在自身营改增后到2016年5月1日之间购进的固定资产,由于已经抵扣,2016年5月1日后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计税销项税额即可.但若其在自身营改增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还未抵扣,2016年5月1日后销售,是按照36号文件规定的”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5、还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90号公告规定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笔者认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按照36号文件执行.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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