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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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法家的法制思想 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观并成为战国时法制开展的主要指导思想。 一以法治国 第一应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根本准那么以统一的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将全社会都纳入法律秩序中以法律作为普遍的行为。第二应按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所谓缘法而治反对宗法时代的因人而制。第三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要求全社会都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事断于法。 二刑无等级。反对礼有差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行刑重轻。“重刑也是法家法律思想的突出内容。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法由一统。2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3、弃理任法峻法严刑。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打击儒家思想。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刑法。表达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表达儒家思想汉武帝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是在引礼入刑的深化中。 两晋时重视礼乐治国和法律的相须为用坚持引礼入律使法律进一步儒家化。 南北朝时南朝宣扬礼教。北朝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立法概况 一法经 概念: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他是战国初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历的根底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盗法、贼法、

3、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平安、危害别人及进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和审讯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和捕法多属于诉讼法。 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那么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中的总那么部。 根本特征:维护封建专制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剩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家理。 历史地位: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

4、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根底。 二商鞅变法 概述: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 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大法律内容。法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律更强调法律的普遍性。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无军功取消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 1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加强法律的力。 3不赦不宥。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4鼓励告。 5实行连坐。如邻伍连坐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

5、坐等。限度地把各种危害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维护国内的社会秩序保障的稳定有重要作用。 司考加油站 历史意义: 是一次深化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权利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开展与完善。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诏。皇帝临时发布的具有的法律效力。 2、律。是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3、廷行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根据。 4、法律答问。对法律术语、条文、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5、式。工作程序、原那么及有

6、关程式的法律。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出土秦律 律、法律答问、封诊式是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吏之道规定应遵循的为官准那么和详细要求。表达了秦朝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法制特征。 三、汉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1、律。汉代根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有综合性法律的单行法律。 2、。皇帝所发布的诏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司考加油站3、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上无正文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分。 二约法三章 “者伤人者及盗抵罪

7、三汉律六十篇 1、九章律。刘邦建汉后在秦律六篇的根底上增加户律、兴律、既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根本法律。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傍章律18篇。主要是礼仪制度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27篇。主要是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6篇主要是朝贺方面的专门法律。 以上四部法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5148根本情况:魏国在汉律根底上制定魏律。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定蜀科。吴国继承汉律编定科条与科。 魏律改革的特点: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3、进一步调整的构造与内容。

8、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的格精简了法律条文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名总那么的内容。同时对刑律部也进展了重新编排使晋律朝刑宽、禁减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张杜注律:张斐和杜预为晋律作注由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法律同等效力。 法律形式的变化。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的作用。来源:考试大网 2、格与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格带有刑事法律的特点不同于隋唐时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5148 3、比是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是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五、法律的儒家化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那么的儒家化

9、1、上请原那么。即当官的犯罪后可以通过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那么。给老幼妇。 3、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揭露和作证。对亲属中的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案件责上请廷尉由其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八议:魏新律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官当: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5148准五服以制罪。指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分越轻以卑犯尊处分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分变重以卑犯尊处分变轻。 5148 第三节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危害专制集权与

10、封建方面的罪名 1、左官罪:凡官吏违犯法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按左官律给予刑事处分。 2、出界罪。指诸侯王私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3、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宗庙祭祀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分。 渎职方面的罪名 汉代主要有 沈命罪:指治安凡“群盗起而不觉发觉察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的官吏皆处刑。 见知故纵罪:指治安官吏凡得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要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如抓到盗贼重犯而不及时严办者照见知故纵法判处刑。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

11、强调“犯此十罪者不在八议赎之限 反逆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反叛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残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行为 秦代主要刑罚 刑:戮、磔碎尸、腰斩、车裂、枭首、弃、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尸、肉于。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子罚为守备刑二年 刑;髡剃头、耐剃须、完 汉朝文景帝改革 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化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识到传统

12、的肉刑不利于封建的稳固也由于汉文帝继位后经济开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从而汉初主客观条件了汉文帝、景帝时实行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刑制改革。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汉文帝、景帝的改革顺应了历史开展的趋向为完毕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根底。 三、刑罚适用原那么 秦朝刑罚适用原那么 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免刑事处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秦朝规定大约高六尺五寸高六尺二寸。 2、区分成心与过失的原那么。成心称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那么。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分的原那么。 5、累犯加重的原那么。 6、教唆犯罪加重处

13、分的原那么 7、自首减轻处分的原那么。 8、诬告反坐的原那么。 第四节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隶臣妾是的奴隶享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的奴隶完全没有民事权利。 所有权。 封建通过土地立法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士族、地主占田的经济特权。如北魏的均田制。 婚姻家庭:秦朝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到官府登记。 第五节制度 一、机构。 一机构 1、秦朝时。秦朝皇帝掌握审讯权廷尉作为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与御史作为官吏对全国行使法律监视。 2、汉朝时。廷尉作为全国长官一方面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诏狱另一方面审讯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属官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 在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

14、还实行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吏组成的共同审理制度。时称杂治。 汉朝御史大夫具有法律监视与审讯双重职能。 司隶校尉:西汉在京师设立凡京师与有关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官执法行为都有权利加以监视。轻者有权处分重大案件直接奏报皇帝裁决。 北齐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负长官。由廷尉扩大而成。 二地方 地方实行行政与合一的体制。汉朝地方权利比较大有刑案的审讯权。但重大与疑难案件需报与皇帝裁决。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秦朝把、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秦朝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资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坚持告诉的还要给予处分。 汉朝时起诉分两种形式。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称为告诉官吏代表纠举犯罪称为举劾。西汉武帝以后法律开始儒家化有在起诉中严格限制卑幼亲属的规定同时严禁诬告诬告实行反坐。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主要是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设登闻鼓。二审讯 1、秦朝。明确区分讯问被告“讯狱与庭审案件“治狱强调犯人口供对于定案的重要性。 凡成心加重或减轻判刑的要承担不直的责任;凡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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