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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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 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 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 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第四条 煤矿应全面掌

2、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 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第五条 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 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 设计的依据。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 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遇到地质条件发生变 化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组织对 作业规程的学习、考试,所有作业人员要在学习记录表上签字,未经作业规程学 习并考试合格者,

3、不得安排作业。第七条 煤矿编制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包含顶板管理内容,并根 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八条 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顶板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及方法的 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九条 煤矿顶板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 止违章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顶板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 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 指挥、违章作业.第十条 煤矿必须建立顶板监测、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

4、岩观测 制度。第十一条 煤矿发生顶板事故后,煤矿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 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二章 掘进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掘进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前,地质部门应提供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 地质说明书,说明煤层赋存状况、顶底板岩性以及影响巷道施工的地质构造、应 力情况,上下层对照关系及四周开采情况,水、火、瓦斯、煤尘等情况。第十三条 井巷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并组织会审。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巷道断面和形状、运输及通风要求、 服务年限等合理选择。施工巷道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难以确保安全施工时,要停止 掘进,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重新确定支护形式并编

5、制相应设计,必要 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支护专项设计,根据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后,再 进行施工。第十四条 巷道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贯通处应避开构造及应力集 中区,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第十五条 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 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且实行单头作业, 保持停掘工作面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 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十六条 煤矿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支护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 格证,其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

6、产品安全标志和强度检 验报告,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支护材料.第十七条 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禁止超循环作业。第十八条 新掘巷道及硐室,应优先选择锚网(喷)支护。当存在围岩破碎、 过断层、陷落柱等锚网(喷)支护不能发挥正常支护效用的地段,可采用其它支 护形式。第十九条 架棚巷道的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砌碹巷道的碹 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填密实.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 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第二十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可靠有效的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 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 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

7、帮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 巷道永久支护严禁采用木棚或木支柱支护,特殊区段在锚网支 护基础上,可采用木棚或木支柱临时补强支护。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 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二条 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 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三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 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要井巷工程(井底车场巷道、机电硐室、主要运输大巷、 总回风巷道)开工前,所编制的支护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并审批。第二节 锚网(喷)支护第二十五条 岩石巷道或半煤岩巷道

8、优先采用综掘或光面爆破,巷道要成形 规整,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第二十六条 锚固形式应根据围岩条件合理选择。锚杆(索)必须根据设计 进行施工,其施工工艺必须按锚杆支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结束,由当班的验收 员进行验收.第二十七条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 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 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二十八条 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煤岩层情况确定,必须把锚索锚固到 稳定的顶板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 衡拱 2m 以上,锚固段长度不小于 1m。第二十九条 钻孔、锚杆、锚固剂直径要“

9、三径匹配合理,保证锚固力达 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 锚杆(索)的安装必须按要求进行,锚固剂、锚杆(索)、托盘和 螺母等构件的性能、强度、结构必须与设计锚固力相匹配。第三十一条 支护时必须在完好有效的临时支护下进行,条件允许时顶、帮 同时进行支护,否则,按先顶板,后两帮,先上帮后下帮的顺序进行支护。使用 掘锚一体机等设备快掘施工时,顶帮可同时支护。第三十二条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对锚杆(索)进行逐根预紧,对于炮掘巷道, 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 10 米范围内的锚杆(索)进行查验,确保达标。发现有松动 现象时进行二次预紧.第三十三条 煤矿必须按要求进行锚杆拉拔试验,锚杆的拉拔力试验必须有 安全措施并在永久支

10、护下进行,且应设置安全距离,人员撤退到安全范围内,防 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第三十四条 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 煤(岩)面,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的掺入量,喷层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 的 90.第三十五条 锚杆锚固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 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第三十六条 大断面巷道、硐室、交叉点应尽可能布置在稳定煤岩层中,保 证锚固端锚入稳定岩层。同时,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应力集中等区域。第三十七条 巷道出现失效的锚杆(索)时,要及时进行补打。第三十八条 登高作业时必须设有牢固可靠的工作台,并有防止坠落的安全 措施,施工人员

11、作业前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第三节 砌碹支护第三十九条 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砌体基础必须找到实底上且基础深度不得少于单层砌体的高度。砌体工程不能一 次施工完毕的,在施工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砌体交接部分的具体施工方法。第四十条 顶板破碎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第四十一条 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 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材料,处理前应选好撤离路线。第四节 架棚支护第四十二条 掘进巷道接顶材料的数量、质量、排列、材料规格尺寸、网的 搭接方式均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第四十三条 背板和充填材料的材

12、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 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置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 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 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第四十五条 支架腿窝深度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施工时遇特殊情况必须采 取防止支架腿滑移的措施。第四十六条 设有永久水沟的巷道,掘砌水沟时,必须有防止棚腿失效的措 施。第四十七条爆破前,靠近掘进工作面 10m 长度内的支架必须有防倒装置。 放炮后,必须对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先行修复,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

13、帮, 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迎头作业必须在超前支护或临时支护下作业。第五节 井筒第四十八条 井筒支护设计必须以井筒检查孔地质资料为依据。第四十九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 地质灾害的区域,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 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 5m。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应避开可能发生围岩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区 域,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第五十条 位于地震烈度为7 度及以上地区,或处于表土段不稳定岩层时, 风硐及安全出口和井筒上段 30m 以内井壁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五十一条 新掘的立井井筒,当井筒直径大于3。5m时

14、,基岩段初次支护 优先采用锚喷支护,永久支护采用混凝土砌碹或钢筋混凝土砌碹的支护方式,混 凝土砌碹厚度不得小于 300mm。第五十二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 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 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五十三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 10m3/h 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 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 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第五十四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

15、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 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 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第五十五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 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第五十六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 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第五十七条 斜井、平硐基岩段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局部围岩

16、破碎地段可采 用架设U型棚等支护形式。第五十八条 斜井 (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 时,必须制定专 项措施。(三)施工 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 专项措施。(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 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第五十九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 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严禁干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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