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水利署工程监造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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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部水利署工程監造注意事項八十五年七月九日八五水工字第A850501496號函頒布九十年一月三十日經(九)水利工字第A900500048號函第一次修訂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經水工字第09105005470號函第二次修訂九十四年一月十日經水工字第09405000170號函第三次修訂九十四年五月六日經水工字第09405002340號函第四次修訂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除應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二、實施對象包括本署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之所有工程;本署委辦或

2、補助之所有工程亦適用本注意事項。三、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機關應依據工程契約、圖說、規範及相關規定擬定監造計畫供監工人員遵循及據以執行。監造計畫書編撰及提報送核規定如下:(一)機關依工程性質及本注意事項第五點之規定,先行擬定工程之共通性且屬制式內容文件部分之監造計畫書草本,經各所屬機關依程序核定後置於其機關網站內,作為各工程發包後之編製之參考依據。(二)未達查核金額工程於工程開工後十五日內提出監造計畫由各所屬機關自行核定,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開工後三十日內提出監造計畫報本署核定。四、監造計畫製作應注意以下規定:(一)監造計畫以監造計畫草本作為參考依據,輔以各工程實際內容、施工方式及相關執行背

3、景、因素等條件編製。工程具機電設備者,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章節。(二)監造計畫書紙張規格A4、標楷體、直式橫寫、藍色封面裝訂於左邊,標題:工程名稱監造計畫。五、監造計畫書架構除參考工程會訂頒之監造計畫綱要外,章節內容說明如下:(一)前言:說明辦理工程之緣由、製作之依據、主要內容及相關名詞之定義等。(二)監造範圍1、工程概要:包括工程名稱、工程主辦機關、設計單位及設計人、監造單位及監造人、結構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廠商與專任工程人員及品管人員、工程地點、工程期限(開完工日期)、工程規模概述、工程預算、決標金額等。2、工程主要施工項目及數量3、適用對象:本計畫之監造單位。(三)工地監造

4、組織1、架構及人員配置(1)組織架構,含監造單位管理階層品管組織架構,包括各部門及工地工作人員,並以架構圖說明。(2)人員配置,依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指派符合資格之監工人員。2、工作職掌依工程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監造單位應辦管理責任事項,明確劃分所有監造作業相關人員應辦理工作內容及重點。3、監造單位監工人員登錄於工程會之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網站登錄監造人員之資格需符合監造單位監工人員登錄表之規定。(四)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1、審查作業程序(1)品質計畫書之審查及核定流程(含流程圖)。(2)品質計畫書審查時限。(3)對廠商品管人員之審查及核定作業程序說明(含

5、流程圖),及品管人員更換時之作業規定。(4)對於不符合情形處理之作業規定(如補件、退回、或重送等),及完成時限訂定。(5)品質計畫書送審情形之管制。(6)相關應用表單附件及使用說明。2、工程竣工時,應上網登錄異動。3、品質計畫書核定後,屬於查核金額以上工程並應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4、審查重點對於廠商所送品質計畫書內容,應依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列出審查重點。(五)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1、施工計畫分階段送審廠商施工計畫應依契約規定,製作整體施工計畫書及其他分項工程施工計畫書,訂定提送之時限,另明確條列廠商應送審之分項工程施工計畫項目,以

6、利控管。2、審查作業程序及要求(1)施工計畫書之審查及核定流程(應含流程圖及審查表格)。(2)施工計畫書審查時限。(3)不符合之處理作業規定(如補件、退回、或重送等),及完成時限訂定。(4)施工計畫書送審過程之管制方法,其管制重點應包含對廠商送審及修改時程之掌控。(5)相關應用表單附件及使用說明。3、審查重點(1)依契約內容,列出整體及各分項施工計畫之審查重點。(2)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如1.前言、基本資料(含工程名稱、開完工日期、工程項目數量表、保險等)2.人員組織架構表(含人員職稱、職掌及學經歷等)3.人力、機具、材料及設備分析(含人力需求分析、機具需求數量分析)、混凝土拌和廠設置(含設

7、備功能及申請等)4.進度控制(施工網狀圖、預定進度表)5.交通維持、棄土6.環境保護及勞工安全衛生(含各類檢查表)7.災害緊急應變措施(如颱風、豪雨、工地災害及人員傷亡等)8.成本分析(巨額工程以上適用)9.文件資料紀錄建檔等。(六)材料與設備檢驗程序及標準材料設備分為施工設備及工程使用之材料設備等二類。1、抽驗作業程序(1)訂定施工設備驗證流程與使用表單。(2)訂定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審查核定流程。(3)訂定材料設備與施工品質之檢(試)驗流程。(4)依契約規定,說明對材料設備與施工品質送試驗實驗室之要求。(5)對材料設備與施工品質取樣及試驗之管制方法。(6)材料設備與施工品質出廠證明或檢(試)驗

8、經判讀後,合格與不合格之處理流程及區隔規定。(7)隱蔽部分之檢驗程序及使用表單(8)相關應用表單附件及使用方法。2、材料設備與施工品質標準依據工程契約規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訂定各項材料設備與施工品質之檢驗總表。其內容應包括表單編號、檢驗項目、檢驗次數、檢驗標準、檢驗方法、檢驗頻率及預定檢驗期程等。3、訂定檢驗停留點(檢驗限止點)。(七) 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1、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1)單機設備測試抽驗爲確認單機設備裝置能符合契約要求,依設備之性質,檢討訂定抽驗作業程序及抽驗項目。(2)系統運轉測試抽驗爲確認機電整套系統設備其相關之管路、電氣、儀控、監測等裝配完成後之運作,能符合契

9、約之要求,依設備之性質,檢討訂定系統運轉抽驗項目。(3)整體功能測試運轉抽驗爲確認所有機電設備系統相互連結後,整體之運作能符合契約之要求,依設備之性質,檢討訂定整體功能測試運轉抽驗項目及承攬廠商應提交之記錄及報告。2、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標準(監造計畫工程個別部分)對於各項設備功能運轉之檢驗,依單機、系統及設備整體組設完成後,與他項工程介面連結之整體功能運轉測試,分別檢討訂定相關測試抽驗標準。3、訂定檢驗停留點(檢驗限止點)。(八)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1、施工抽查程序(1)依工程契約內容,檢討訂定施工抽查作業流程。(2)對抽查結果之處置及管制方法、使用表單說明。2、施工抽查標準依工程契約內需辦理

10、檢查之施工項目列出施工檢查項目一覽表,製作施工檢查表(檢驗卡),並訂定其施工檢查標準(包括材料及設備),作為檢查時判定合格與否之依據。施工抽查表至少包括如下:工程名稱、表單編號、檢查位置、檢查日期、施工檢查項目、檢查標準及檢查結果(應予適度量化)、備註、檢查人員等。3、訂定檢驗停留點(檢驗限止點)。 (九)進度控制1、依據契約工作項目以桿狀圖計算編製各半月施工預定進度及累計進度表。2、繪製網狀圖:(1)依據契約工期、工程性質、工程規模、工地特性、分析各項作業所需人力、機具、天候狀況及其他條件等因素,擬定各項作業之先後順序。(2)依據契約各項作業項目,依其性質彙整成約八大項主要作業項目(含權重)

11、,利用計畫評核術(PERT)分析工期並繪出要徑作業路線作為工程預定進度控制之依據。(3)依所彙整之主要作業項目(含權重),以半月為一基準,作為橫座標、進度百分比作為縱座標,並於橫座標輔以半月進度及累計進度;繪製進度曲線圖。3、工程實際施工進度落後時,廠商除應檢討進度落後原因及擬定因應對策外,並應依據施工網狀圖與預定進度表,增加人力、機具積極趕工,務使工程能夠於契約期間內完成,廠商並不得要求趕工費用;並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列管計畫進度預算執行進度工程施工進度控管注意事項辦理。(十)勞工安全衛生1、成立勞工安全衛生執行小組,並確定執行小組組織架構與職掌。2、查核工作如下:(1)審查廠商提送之勞工安全

12、衛生計畫。(2)依契約書規定,要求廠商擬定自動檢查管理之施行程序,其內容應含依據之條文、組織檢查種類項目、週期及檢查人員實施應注意事項。(3)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廠商自動檢查成果,並作成記錄。3、要求廠商設立安全警告標誌、燈號及相關法令、契約書規定之臨時設施,並徹底執行施工人員應配戴安全防護設備。4、召開工程開工安全衛生告知說明會轉達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措施等,並留有紀錄。(十一)環境保護依環保法令規定辦理下列工作:1、成立環境維護管理執行小組,並確定執行小組組織架構與職掌。2、查核工作如下:(1)審查廠商提送之環境維護計畫。(2)監督施工期間環境保護設施有關廠商之執行情形,包括施設環境保

13、護工程、環境美綠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3)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廠商對環境維護自動檢查執行情形並作成記錄。(4)監督施工期間因施工所導致之公害防制措施廠商執行情形,公害防制措施項目如下:a、噪音、振動之防制措施b、空氣污染防制措施。c、水污染防制措施。d、廢棄物清理措施。e、環境清理措施。(5)監督廠商實施環境保護教育訓練。(6)監督廠商確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所在地縣市政府實施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管理要點,提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並落實辦理。(7)工程如設置工地型混凝土拌合設備,監督廠商確實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8)工程如屬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

14、行為,督導廠商於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經主管機關(當地縣市政府環保單位)完成核備後並據以實施。(十二)品質稽核定期執行內部稽核以確認品質系統符合招標文件之要求及被有效執行與維持。1、品質稽核組織與權責說明執行品質稽核之組織與權責。2、品質稽核範圍監造單位品質稽核範圍,應包括對廠商品質計畫執行成效之外部稽核與監造單位對監造計畫是否落實有效之內部稽核。對於預定實施之品質稽核系統要項、實際位置及組織活動等,應擬定計畫,且於執行稽核前,對於稽核範圍,應通知受稽核單位。稽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1)執行工作者具備執行工作的基本知能,及確實了解自身所肩負的任務與品質責任。(2)執行工作者確實了

15、解執行工作的標準(施工要領、品質檢查標準)。(3)由作業文件及紀錄確認執行工作者確實依據作業流程執行。(4)由成果查證,確認執行工作成果符合作業紀錄且品質無虞。3、品質稽核頻率擬定稽核頻率時,凡管理、組織、政策、技術或工法等方面有重大之改變,其能影響品質系統者,以及最近幾次稽核之結果等各種狀況,均應作為訂定稽核頻率之因素,並依以排定稽核時程計畫。4、品質稽核流程稽核流程包含稽核之通知、起始會議、稽核後會議、稽核結果通知、結案、矯正措施等,分別予以計畫說明。另配合稽核作業之辦理,應含相關應用表單附件及使用說明。(十三)不合格品與矯正預防措施之追蹤管制1、制訂不合格品與矯正預防措施之追蹤管制流程及措施。2、施工期間所進行之各項施工材料設備檢驗、施工品質檢驗、各項施工作業之查核及品質稽核,如有不符合之缺失,應立即以不符合通知暨改善表通知廠商改善並予追蹤管制,要求廠商檢討發生原因並擬定矯正與預防措施,以避免再度發生不符合之缺失。3、完成缺失改善後,應要求廠商將不合格品之改善、矯正與預防措施等資料送查核人員備查。4、應邊製填列不合格品追蹤管制紀錄總表。(十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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