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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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公司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 量,促进业 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 款通则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行各级机构在办理公司授信业务过程中, 应遵守 国家的 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执行XX集团公司、XX控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 度,贯彻落实总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信贷政策及各 项管理制度。第三条 全行遵循审慎授信原则,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积极开 展公司授信业务,实现银行效益最大化。第四条 全行各级机构限于在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办理 公司授信业 务。第五条 我行实行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境内法

2、人机构(非金融)的各类表 内和表外 授信业务。第二章 业务及客户分类第七条 公司授信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 一般风险业务和高 风险业 务。低风险业务指符合X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 件 3 规定的公司授信业务;高风险业务指分行没有审批权限、一律报总行审批的业务;其他公司授信业务为一般风 险业务。 第八条 根据客户规模的大小, 公司授信客户分为小客户和 大中型客 户。 小客户是指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小于 500 万元 (含)人民币的 公司授信客户,或虽然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 大于 500 万元人民币,但 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小于 3000 万元 (含)人民币,且资产总额小于 300

3、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 授信客户。其他公司授信客户为大中型客户。 对小客户授信应从严控制。 对小 客户叙做非低风险授信业务 时,应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 策,在满足强担保条件(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 法附件 5 规 定)的同时,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并且,授 信余 额(不含低风险授信业务,且扣除一般授信业务中符合低风险授 信业 务规定的质押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公司授信客户分为评级客户和非评级客户。 评级客 户指主业 稳定、 具有连续两个以上 (含)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 并且适用我行 授信评估模型的大中型客户。第三章 产品

4、管理第十条 总行对公司授信产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总行公司银行部为全行公司业务产品管理机构, 组织全行公2司授信产品的开发、设计和营销工作。产品管理办法、 业务流程等重要制度应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 查同 意。按规定需经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或报国家监管部门 批准的,由总 行风险管理部配合公司银行部办理报批手续。全行各级公司业务机构和人员应积极开展产品创新。第四章 风险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全行风险管理的决策机 构。 总行首席风险主管在总行行长领导下, 分管全行风险管理工 作。 总行信审会和总行风险管理部信审会根据授权规定, 负责集 体审批 超分行信审会审批权限的授信项目。总行风险管

5、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组织拟订 各项信贷政策和授信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对超分行审批 权限的各类授信项 目进行信用审查,组织贷后管理和落实各项授 信风险管理措施。第十二条 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 各项风险管 理政策、信贷政策和授信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分行风险主管负责辖内各级机构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接受总行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分行信审会负责集体审批其审批权限内各类授信项目。分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对各类授 信项目进行信用审查,组织辖内贷后管理和各级机构授 信业务的风险 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业

6、务经营和管理部门及人员在开展授 信业务中应 贯彻落实各项风险管理政策、信贷政策和授信风险管 理规章制度,并根据 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业 务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 其他风险。第五章 业务流程第十四条 全行实行五位一体的公司授信业务流程, 包括业 务发起、 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授信执行和资产保全五个环节。第十五条 业务发起。市场营销部门负责授信业务开发,受 理客户授 信申请,向信贷产品部门提出授信调查建议。第十六条 授信调查。 信贷产品部门和市场营销部门共同进 行授信调 查,完成授信调查报告。第十七条 审查审批。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进行审 查,提出 明确的审查意见,提交信

7、审会审议。各级信审会(包括 总行信审会、 总行 风险管理部信审会、 分行信审会及异地分 (支) 行信审会)根据“ 专业 审查、集体审批和独立表决” 的原则,对 授信项目进行审议决策。第十八条 授信执行。包括放款操作和贷后管理。 放款操作和贷后管 理由风险管理部统一管理。 风险管理部内设放款中心。 放款中心指定专人 与经办产品经 理、客户经理共同落实授信条件及贷款发放的其他相关手 续;放 款中心对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独立审核。贷后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对资金用途和客户资信状况变 化的监控。 风险管理部负责贷后管理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工作; 经办的市场营销部门 和信贷产品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所经办项目 的

8、贷后管理;对重点项目和风险 较高的项目,风险管理部和业务 部门共同加强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风 险。第十九条 资产保全。 不良信贷资产由资产保全部门统一组 织专职清 收人员和经办产品经理、客户经理进行清收与管理。次 级类信贷资产由业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清收,但风险主管有 权决定由资产保全部门清 收。第六章 风险评估第二十条 对评级客户, 应运用我行统一开发的授信评估模 型进行风 险评估。对非评级客户,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授信 风险评估。通过综合分析客户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管理 水平、经 营环境、发展前景、行业前景等要素,审慎确定客户的 风险评估结果。风险评估结果包括客户风险级别、

9、 总体债务上限和我行授信 限额。 第二十一条 总行根据各分行使用情况,结合经济结构、客 户结构的 变化,不断调整完善授信评估模型。各分行在运用授信 评估模型的同时, 应严谨、细致做好信贷分析工作。第二十二条 不同的评级客户及其业务适用不同的评估模 型。生产型企业的短期授信适用生产型企业短期授信评估模型(模型 I );国际贸易型企业的贸易融资授信适用国际贸易融资 授信评估 模型(模型 H );其他类型客户或业务的授信评估模型 由总行另行开发。第二十三条 风险级别共分为 10 级。我行原则上不对 7-10 级客户授 信。第二十四条 总体债务上限是我行经过对客户的风险评估 及相关分 析,认为该客户能

10、够承担的最高债务限额。总体债务上限是我行确定客户授信限额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 条 我行授信限额是我行在对客户设定风险级别、 总体债务上限并进行综合 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我行对该客户能 够和愿意承担的最高授信余额。对客户的各类授信余额之和(不含低风险授信业务,且扣除 一般授信 业务中符合低风险授信业务规定的质押部分),原则上 不得超过我行授信 限额;对超过我行授信限额的授信项目,应认 真做好信贷分析,充分阐明超 过限额的合理理由,并经分行信审 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办理。我行授信限额用于对客户授信的内部控制,不得对外公布, 不得未经 审批而据此向客户授信或做出授信承诺。第二十六条 我行对客

11、户办理具体授信项目时, 应综合考虑 客户的风 险状况、担保条件以及授信期限等因素,在我行授信限额之内审慎确定授信金额与授信方式。第二十七条 对授信额度内的多次提款, 由分行放款中心审 核授信 条件是否落实。第二十八条 分行公司业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要求,收集、 填报客户 信息;分行风险管理部运用授信评估模型审慎确定客户 风险评估结果。在 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总行风险管理部有权调整 分行确定的客户风险评估结 果。第二十九条 客户风险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 1 年。 在评估有效期 内,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 行风险评估,并根据新的评 估结果调整对客户的授信政策。对客户的授信期限超过评估有效期

12、六个月的, 应在评估有效 期届满 时结合贷后检查工作,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第三十条 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 总行可规定各类授信产品 的风险 权重。具体风险权重的确定与使用,由总行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我行根据客户风险大小和我行风险承担能力, 合理核定 对集团客户授信限额,防止过度集中风险,并在集团授 信限额之内,核定 集团客户内部各关联企业的授信限额。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我行资本余额 15% 以上(含) 的, 我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 散风险。我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 应以经营集团主业的核心企业为主 要授信对象,并严格控制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产生的信用风险。对跨分行办理的

13、集团客户授信, 总行公司银行部和集团客户 总部的经 办行要及时跟踪分析集团客户运行情况。第三十二条 我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余额, 不得超过我行资 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第七章 审批权限第三十三条 全行实行集中统一的授权管理制度。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 为全行公司授信业务的授权机构。第三十四条 全行公司授信业务实行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 会授权下的信 审会集体审批制度。第三十五条 总行对分行实行差别授权, 根据对分行在管理 水平、资 产质量、资产规模以及分行当地信用环境等方面的授权 评估结果,对各分行 信审会授予相应级别的审批权限。第三十六条 根据业务的风险程度不同, 各级信审会行使不 同的审批 权。第三

14、十七条 经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报经总行 批准,分 行信审会可向异地分(支)行信审会转授权。第三十八条 各级信审会应在授权内进行授信审批。 未经授权,全行各级机构或人员不得擅自审批公司授信业 务。 全行各级信审会不得越权审批公司授信业务。 全行各级信审会不得违 反流程规定审批公司授信业务。第八章 五级分类第三十九条 全行实行统一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根据 统一的分8类标准,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 损失五个类别。 前 两类为正常信贷资产, 后三类为不良信贷资产。第四十条 风险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类信贷资产的五级分 类工作。业务 部门负责初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五级分类

15、结果的 最终认定。第四十一条 对正常类降为关注类的信贷资产, 由风险管理 部门督促 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加强贷后管理,防止降为不良信 贷资产。第九章 授信尽职规范第四十二条 全行公司授信业务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授信 工作尽职规 范,勤勉尽职。第四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门作为全行公司授信业务的尽职 调查部门,负 责对公司授信业务相关人员在授信工作中是否尽职 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评价。第四十四条 对各部门人员在公司授信工作中的未尽职、 失 职、渎职 行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稽核审计部门提出尽职 调查报告并进行责任 认定后,交由监察部门按照我行规定对相应 人员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是负责本

16、级机构整体资产 质量的职能部 门,负责对授信业务全过程风险管理的组织、督促 和监控。各级公司业务经 营与管理部门应在风险管理部门的指导 下,落实授信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管 理。经办客户经理和产品经理 是所经办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经办项目 的管理、资产质量 和安全首先承担责任。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授信执行、 资产保 全等各环节工作人员对工作是否尽职承担相应责任。第十章 附 则9第四十六条 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异地分(支)行公 司授信业务 管理办法,报总行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 订。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我行 颁布的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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