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材料.doc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55273797 上传时间:2024-02-2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6.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业公司材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物业公司材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物业公司材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物业公司材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物业公司材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物业公司材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业公司材料.do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主营房地产物业服务、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施管理维修,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物业公司经营范围参考如下(1)管理方面:楼宇(多层、高层)管理;房屋的修缮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车辆运行及看护管理;秩序维护管理;清洁环卫管理;绿化管理;消防管理;物业保险管理等。(2)服务方面:物业修缮;物业租售代理;物业清扫保洁;搬家、装潢服务。车辆出租;绿化工程及花木租售;燃料供应;蔬菜粮食供应;服装清洗供应;美容美发;康乐健身;幼儿教育;老年服务;家教服务;商业服务等。(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3)环境卫生的管理;(4)

2、绿化管理;(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6)车辆秩序管理;(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振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在合肥市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为振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法人:刘正永公司注册住所:合肥市包河区桐城南路446号1栋703第三条、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四条、公司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

3、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十万元;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是:主营房地产物业服务、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施管理维修,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第三章 股东姓名和住址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二个分别是:刘正永、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魏庄村魏东组64号,赵恩龙、安徽省肥东县八斗镇西岗村大郢组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自入股;第九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人民币伍拾万元;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二) 享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三) 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的股份;(四)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五) 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 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定的出资额;(二)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三) 公司一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机密;(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促进公司发展;(六) 不按规定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认缴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第

5、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第十二条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必须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还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和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时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

6、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终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议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

7、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会的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人;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

8、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职期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权力:(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公司章

9、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谋私利;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占公司的财产。(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

10、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者进行交易;(四)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除依照法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五)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七条、公司应

11、健立如下财务、会计制度:(一)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经审查送交各股东审阅,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权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公积金,公司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在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的公积金和法定的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税后利润

12、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可以提取任意的公益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公司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增加公司资本。(五)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储存。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第二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有股东会作出决议(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

13、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与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作出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相应的担保。不偿还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出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写资产负债表及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

14、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向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公司承担。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当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第三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遇到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

15、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并报股东会确认。(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结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的业务;(四)清理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二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