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培养集聚优秀人才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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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企业培养集聚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培养集聚创新发展所需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有效提升企业在经营管理、科技研发、工艺创新等方面的能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包括:在我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合法经营,纳税关系在X,有税收贡献,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我区主导产业(装备制造、医药健康、信息安全)、战略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农业、旅游、文化)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优秀人才包括:(一)高层次人才。指具有领军才能、团队组织能力,对企业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按照X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2、措施30条(试行)及相关配套办法评审认定的D类及以上产业高层次人才。(二)经营管理人才。指在企业担任副总及以上管理职务,对企业经营管理、科技研发、市场营销具有重要作用、做出重要贡献,任职期间推动企业年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不含退税部分)或取得突出社会效益的经营管理人才。(三)科技研发人才。指在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并有持续R&D投入的企业从事科技研发相关工作,对企业科技创新或产品研发具有重要作用、做出重要贡献,拥有发明专利(前三位发明人)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成功转化的科技研发人才。(四)高技能人才。指在企业从事一线生产工作,对企业产品工艺创新或技术改良具有重要作用、做出

3、重要贡献,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重庆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劳动模范、技能大师、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工匠等),掌握核心制造工艺或具备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五)成长型人才。指在企业从事行政、研发、生产、销售等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属于紧缺专业(岗位)的人员、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属于紧缺或非常紧缺培训职业(工种)人员。第四条企业培养集聚优秀人才可以是全职在岗,也可以是柔性兼职。全职在岗的人才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条件外,还应与所在单位已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企业工作已满1年

4、;柔性兼职的人才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条件(不含工作岗位、具体职务)外,还应通过项目合作、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式与企业合作已满1年。工作(合作)时间从申报之日起向前推算。第五条鼓励企业通过以下方式培养集聚优秀人才,对新引进培养的,给予企业500元/人工作奖励:(一)参与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全国知名人才展会引才活动、国内知名高校校园招聘活动;(二)与猎头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等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专业猎聘和定向招聘;(三)与在合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办班培养。第六条对企业集聚的全职在岗优秀人才,每年评选一批工作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人才,给予下列奖励:(一)高层次人才:按照X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措施3

5、0条(试行)相关政策待遇执行;(二)经营管理人才:带领企业在技术创新、质量管控、品牌创建、标准制定、投资运营等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15000元奖励;(三)科技研发人才:带动企业在研发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专利授权申请、科研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15000元奖励;(四)高技能人才:带动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设施设备改造、工艺提升、技术改良等领域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10000元奖励;(五)成长型人才:爱岗敬业,获得企业内部重要工作荣誉,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在所从事工作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10000元奖励。第七条企业集聚的全职在岗优秀人才,可享受下列保障服务:(一

6、)家属随迁。配偶、子女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调入X;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就业困难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做好推荐就业服务。(二)就近入学。未成年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存在困难的,由区教委在人才居住地周边学校就近安排解决。(三)免费体检。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参加一次免费体检。(四)安居工程。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程序优先配租。(五)研修疗养。优先参加由区委组织部举办的政治引领研修或疗养休假。(六)联系服务。享受领导干部直接联系、X区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相关服务内容。(七)政治激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或担任

7、其他社会职务。第八条对通过项目合作、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式柔性集聚的本办法所指第一类优秀人才(高层次人才),根据实际贡献度,给予项目负责人(1名)最高2万元工作奖励;对聘请为X区专家委员成员或产业发展顾问的,根据层次类型和贡献大小,给予最高10万元/年(税前)工作经费,其中:固定经费最高5万元/年,实际参加活动经费最高5000元/次,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给予联系协调专家委员成员或产业发展顾问的职能部门3万元/人/年工作经费。第九条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企业培养集聚优秀人才的统筹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资金拨付等工作,区税务局负责企业利税核定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职

8、业资格等级核定工作,区科技局负责人才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效益以及企业研发团队建设、研发机构建设、专利授权申请、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核定工作,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创建、人才引进、质量管控、品牌创建、标准制定等核定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负责人才技能技艺水平、设施设备改造、工艺提升改良等核定工作,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汽车产业服务中心、区信息安全服务中心、各镇(街道)根据职能职责和管辖权限,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组织申报等相关工作。第十条企业培养集聚优秀人才的各项奖励由区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承担。第十一条企业培养集聚的优秀人才实行一年一评,同一人享受奖励政策最多不超过3次

9、,奖励政策申报兑现时序及流程如下:(一)企业申请人才申请奖励政策的相关手续由所在企业代为办理。需提供下列资料:1.填写申请表。填写X区企业培养集聚优秀人才奖励政策申报表。2.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企业效益证明(含产值、销售、纳税情况)、薪资证明、职务证明、劳动合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各类表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二)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别审核相关申报资料。(三)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区委组织部汇总相关申报资料,呈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中研究审定。(四)奖励待遇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审定意见,按程序拨付相关奖励待

10、遇。第十二条企业培养集聚的优秀人才已享受重庆市级及以上相关奖励政策的,可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已按照X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措施30条(试行)及相关配套办法评审认定的E类产业高层次人才,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享受原政策待遇或本办法所列奖励政策,二者选其一。以上奖励政策与我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十三条企业是培养集聚优秀人才的主体,承担人才引进和培养的主要责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对引进和培养的优秀人才实行激励。第十四条企业和人才应当诚实守信。各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发现企业或个人骗取或套取奖励资金的,区委组织部有权停止发放

11、或追缴已发放的各项奖励资金,并终身禁止该企业申报其他各类人才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X区企业培养集聚优秀人才奖励政策申报表附件企业培养集聚优秀人才奖励政策申报表申报人申报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申报日期姓名出生日期照片性别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籍贯最高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柔性合作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是否为新引进人才:是否教育经历(从本科填写至最高学历)起止时间院校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及任职情况所在企业情况1.企业类

12、别: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是否在X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是否3.纳税关系所在地:4.是否产生税收:是否;在X累计纳税额,去年纳税额5.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6.行业类别。主导产业:装备制造医药健康信息安全战略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农业旅游文化申报人才类别高层次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科技研发人才高技能人才成长型人才申报依据高层次人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领军才能、团队组织能力,对企业创新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具体效益填在“主要业绩成果贡献”栏中)。按照X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措施30条(试行)及相关配套办法评审认定的D类及以上产业高层次人才:类高层次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13、(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企业担任副总及以上管理职务:对企业经营管理、科技研发、市场营销具有重要作用、做出重要贡献(具体情况填在“主要业绩成果贡献”栏中)。任职期间推动企业年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不含退税部分)或取得突出社会效益的经营管理人才:企业年入库税收总额万元或其他社会效益科技研发人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并有持续R&D投入的企业从事科技研发相关工作: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近三年R&D投入情况年万元、年万元、年万元。对企业科技创新或产品研发具有重要作用、做出重要贡献(具体情况填在“主要业绩成果贡献”栏中)。拥有发明专利(前三位发明人)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成功转化的科技研发人才:发明专利(前三位发明人)项或成功转化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项。高技能人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企业从事一线生产工作,对企业产品工艺创新或技术改良具有重要作用、做出重要贡献(具体贡献填在“主要业绩成果贡献”栏中)。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获得重庆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劳动模范、技能大师、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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