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之保管合同(精品)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55228929 上传时间:2023-11-05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5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考民法之保管合同(精品)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司考民法之保管合同(精品)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司考民法之保管合同(精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考民法之保管合同(精品)(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http:/ 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保管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2、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时,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敎育 网3、专属保管和不得使用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已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6、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