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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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一) 原告:刘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 * 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2月20日,被告1王某驾驶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 * 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浙 * 号摩

2、托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长一村村道口左拐弯处相撞,造成原告刘明受伤,之后被人送到医院。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大队于20*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 * 医院,住院13天。后来,原告由于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于20*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转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顾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于20*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于受伤,没有及时赶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此后,原告一直滞留家中边药物治疗边养伤,现回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另外,原告于20*年10月22日经 * 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1

3、0级残疾。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很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x民法通则、x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二) 原告:王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某市某区某街,电话:158 被告:张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某市某区某街,电话:131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

4、告医疗费2375元,误工费24.700元,护理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37.875元。 2、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告送完孩子上学后,在 道口过道时被被告驾驶的红色奇瑞车撞伤,造成原告脚踝骨折。经 市公安交警支队 大队于 年 月 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原被告曾在交警队主持下进行和解,但被告拒不赔偿,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x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x民事诉讼法、x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5、的解释、等规定,特诉请贵院,请求贵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875元。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三) 原告: 张XX,男, 1992 年 9 月1 日出生,汉族,北京XX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X路 9 号楼X号。电话: 139XXXX 被告一: 李XX,男, 1970 年 8 月4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X 楼X 门X 号。电话: 010-XXXX 。 被告二: 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大街XX 号X 层。负责人:刘XX,总经理。电话: 010-XXXX 。

6、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 元、误工费 XX 元、护理费 XX 元、 交通费 XX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XX 元、营养费 XX 元、残疾赔偿金 5347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后续治疗费 8000 元,合计XX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 10 月 19 日 17 时 39 分,原告步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甘露园加油站人行横道时,被被告一驾驶的京 FJXXXX 号小型汽车撞倒,原告受伤。后,原告被急救车送往北京XX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伤情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下颌皮裂伤、右膝关节损伤,并在该医院住院治疗 20 天。原告于 20*年11 月9 日 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训练、二次手术费约 8000 元。原告遵照医嘱在家继续进行休养、康复治疗。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二投保交强险。被告一在赔付绝大部分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此次交通事故,致无辜的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20*年4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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