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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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宗旨、调整对象和依据】第一条 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 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和城 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为城市规划区。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 策、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等城市规 划行政行为,应遵守本条例。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废止。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建设行为应服从城 市规划行政管理,取得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批准。但法律、 法规另

2、有规定的除外。【城市规划的地位】第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互 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 导和综合调控作用。第六条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体,按照国家规 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 规划保持协调和统一。第七条 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项规划应 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基本原则】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体现社会公正,鼓励和保障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保证 全体市民公平地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落实科学

3、发展观, 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遵循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的原 则,遵循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空间管制制度】第十条 市政府可针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水系保护等重大问题及 特殊地区的空间管制制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第十一条市政府可制定旧村和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 规划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城市更新。【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城 市规划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城市规划的内容,有 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 务。第十三条 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城市规

4、划应 进行公开展示,征求公众意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第十四条 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应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规划行政的优先权制度】第十五条市政府可根据城市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对规 划范围内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整,土地使用权人应 服从。调整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直接和实际损失 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第十六条 市政府设立的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 简称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审议和决策的专门 机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

5、责城市规划行政管 理工作。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其 辖区内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编研机构】第十八条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发展研究机 构(以下简称规划编研机构),是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 编制、政策研究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的专门机构。【城市规划的经费保障】第十九条市政府应将城市规划编制和前期研究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的职责】第二十条 规划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修改、分 区规划及其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应由市 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二)审批法定图则及

6、其修改、由规划委员会批准的专 项规划及其修改、城市设计和详细蓝图及其修改、专项规划 编制年度计划;(三)接受并处理对城市规划的申诉;(四)市政府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产生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包括公 务委员和非公务委员,其中公务委员不超过十四名。第二十二条 规划委员会中的公务委员由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各区政府区长和市政 府委派的市政府组成部门行政首长出任。第二十三条规划委员会中的非公务委员由市政府聘 任。非公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为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市政工程、环保、法律、 经济学、社会学

7、等领域的资深专家,或社会贤明人士;(三)有良好的职业和社会声誉,且热心维护社会公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工作。市政府应将拟聘任的非公务委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二十四条 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可 连任。非公务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一)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认有民事欺诈行为或故 意侵权行为的;(三)因重大职业行为瑕疵,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工作 的;(五)连续两次或合计四次缺席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六)具备不适宜继续担任非公务委员的其他情况的。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出现空缺的,由

8、市政府按照本条 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聘任新的非公务委员。第二十五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政府市 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其中一名应为非公务委员。设 秘书长一名,由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担任。第二十六条规划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规划委员会的 日常事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秘书处工作。【规划委员会的运作】第二十七条 规划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行会议, 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决 定召开。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召集人主持。规划 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可担任召集人。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的审议或决策事项决定参加会议 的人数,但不得少于10人,且其中非公务委员

9、应超过参加 会议人数的半数。第二十八条 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获得参加 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二十九条 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建 筑与城市设计、交通发展、环境与资源等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规划委员会委托履行职责。第三十条规划委员会设立城市规划申诉委员会,接受 并处理对城市规划的申诉。第三十一条 规划委员会制订工作规则,报市政府批准 后实施。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体系】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 法定图则。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分 阶段实施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组 织编制各类专项规

10、划、城市设计和详细蓝图等其他形式的城 市规划。第三十三条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发展策略,报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城市发展策略指导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的编制,指导战略性大型建设项目的安排。【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标准与准则】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 计的标准与准则,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或 审批的主要技术依据。【规划编制的一般程序】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周密的现状调 查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应经过公开展示、征求意见、审 议、审批和公布程序方能生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必要时,组织编制城市

11、规划的单位应就城市规划编制中 的重大问题举行专家评审或听证会。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得少于 15天。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之前,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应在规 划委员会网站和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告拟公开展示的城市规 划草案的名称、承担编制任务机构的名称、公开展示的时间 和地点。第三十八条 公开展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图纸和文本, 并配有说明。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草案公开展示期间,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本应以在规划主管部 门存档的图纸和文本为标准的图纸和文本。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并监 督实施。【城市规划的效力】第四十二条 已

12、生效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 和城市建设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主 体)第四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上层次法定规划确定 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 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对全市的城市发展形态、分区及组团结 构划分、城市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的布局、重大城市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风景旅 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全市城市建设和发 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总体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框 架,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四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强制性规定:(一)划分全市的分

13、区或组团结构;(二)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确定全市风景名胜区、湿 地、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非建设用地的总体规模 和布局;(三)确定全市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四)确定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五)确定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总体性功能组合和空间 布局;(六)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七)对全市整体城市设计的规定;(八)对全市城市建设密度分区的规定;(九)对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定;(十)对全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强 制性规定)第四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 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 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

1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政府应于30日内在 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其摘要。(程序)第四十七条 以下行为不得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 规定相冲突:(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五年规 划;(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 其他形式的城市规划;(四)实施非建设用地、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五)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得与城市总体规划 相冲突的其他情形。(效力)【分区规划】第四十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指导法 定图则的编制和本分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等城市建设。第

15、四十九条 分区规划草案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 政府审批。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公布。(程序)【法定图则】第五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法定图则。(编制主 体)第五十一条 法定图则以标准规划分区为单位编制。需要编制法定图则的标准规划分区由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规划主管部门应公布划定方案。(法定图则编制单位)第五十二条 法定图则对标准规划分区内各地块和公 共空间的开发利用提出控制指标。第五十三条 法定图则应包括以下强制性规定:(一)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地块的用 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 使用性质的兼容性;(二)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开 发强度,包括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指 标;(五)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的布局和配置;(六)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城市设计控制要求;(七)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布局和 控制指标;(八)确定标准规划分区内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 控制指标和规定;(九)对标准规划分区内各地块和公共空间开发利用的 其他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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