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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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 年第 1 号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业经 2013年 12月 27 日农业部第1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2014 年 1 月 13 日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浓缩饲料、 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

2、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以下简称原料) 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以下简称供应商) 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 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 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

3、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 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 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 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 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

4、日期等信息。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 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 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 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5、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 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 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 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 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

6、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 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 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第八条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 信息、进货

7、日期、经办人等信息。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 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

8、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设定温度范围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第十二条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加剂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应当设立 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库存 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 方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内容;(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监控日期、监控人等信息。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

9、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 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和生产设备清单等内容。生产工艺应当至少设定以下参数:粉碎工艺设定筛片孔径,混合工艺设定混合时间,制粒工艺设定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 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膨化工艺设定调质温度、模板孔径。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一)小料(指生产过程中,将微量添加的原料预先进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后获得的 中间产品)配料岗位操作规程, 规定小料原料的领取与核实、小料原料的放置与标识、称重电子秤校准与核查、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小料配料记录等内容;(二)小料预混合岗位操作规程, 规定载体

10、或者稀释剂领取、 投料顺序、预混合时间、 预混合产品分装与标识、现场清洁卫生、小料预混合记录等内容;(三)小料投料与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复核、现场清洁卫生、 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等内容;(四)大料投料岗位操作规程, 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 大料投料记录等内容;(五)粉碎岗位操作规程,规定筛片锤片检查与更换、粉碎粒度、粉碎料入仓检 查、喂料器和磁选设备清理、粉碎作业记录等内容;(六)中控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微机配料软件启动与配方 核对、混合时间设置、配料误差核查、进仓原料核实、中控作业记录等内容;(七)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

11、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换、 破碎机轧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却器)清 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内容;(八)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备(膨 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业记录等 内容;(九)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标签与包装袋领取、标签与包装袋核对、感官 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内容;(十)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规定清洗原则、清洗实施与效果评价、清洗料的 放置与标识、清洗料使用、生产线清洗记录等内容。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

12、写并保存相关记 录:(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二)小料配料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 配料人等信息;(三)小料预混合记录,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 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六)粉碎作业记录,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 时间、

13、配料人等信息;(八)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 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九)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 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 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查、头 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十二)标签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 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十三)生产线清洗

14、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 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 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四)

15、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 晰标识;(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混合均匀度要求, 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 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 混合次数、 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企业应当每6 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精料补充料) 进行至少 1 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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