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计划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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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计划书01 XX县区恒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22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22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本社以效劳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

2、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效劳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置,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效劳。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置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效劳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效劳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

3、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根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 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根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

4、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保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当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

5、、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1个月内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理事会讨论

6、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那么,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当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

7、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

8、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

9、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

10、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

11、议。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良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12、。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在发展过程中如工作需要可聘任经理1名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

13、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效劳过程中的本钱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效劳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等;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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