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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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公司风险控制、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监事第

2、三条 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大会在监事选举中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

3、选举决定。 第七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等情况。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九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4、第三章 监事会第十一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

5、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六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6、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应分别至少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方式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监事会

7、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有义务作出说明。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8、和监事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由监事会主席审查后提出。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内容和授权事项;(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四)公司的定期报告、重要投资项目、重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并购和募集资金项目变更事项等;(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监事会一般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于已经列入议程的事项所作的补充、

9、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二)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二十六条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议案。提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案的原因;(二)提案的议题;(三)提案人以及提案时间;(四)提案人联系方式。第五章 监事会的决议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

10、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用传真、传签监事会决议草案、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11、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名单; (三)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日程; (五)会议发言要点; (六)会议决议

12、结果; (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会议记录(需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决议公告等,由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召集、召开监事会,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应符合相

13、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公司监事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第三十八

14、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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