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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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并比照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得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中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而纵观境外先进立法例,大多是依照交易所集中市场和店头市场对标的证券的市场准入进行区分。一、交易所集中市场标的证券的准入条件交易所集中市场作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证券交易场所,是证券市场流通的核心。在交易所市场的标的证券除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则外,大多都制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比如,根据规则T第220.2(22)的规定,美国关于保证金交易的证券是指:(1)于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或者具有未上市交易的特权的证券;(2)1999年1月1日以后,于纳斯达克

2、股票市场上市的证券;(3)非权益证券;(4)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8条规定注册的开放型投资公司或者单位投资信托所发行的证券;(5)任何外国融资融券交易证券;(6)任何可转换成融资融券交易证券的证券;(7)到1999年1月1日为止,任何OTC的融资融券交易证券;(8)到1999年1月1日为止,经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指定计划书下批准的,任何适合于全国证券交易系统交易的OTC证券。日本的股票流通市场分为交易所集中市场和店头市场两部分。战后,日本为了形成公正的证券价格,原则上禁止上市股票在场外交易,于是形成了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的股票流通市场。日本全国共有东京、大阪、名古屋、福冈、札幌等五个主要证券交易

3、所,其中以东京证券交易所为日本最为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为了尽可能地将股票交易集中到交易所,1961年10月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个证券交易所分别设立了市场第二部。市场第二部的上市条件比第一部略低。原则上新股票先在市场第二部交易,一年后如果满足第一部上市条件才进入第一部进行交易。同时在第一部上市的股票如果其条件降至一定水平以下,且在一年宽限期内仍未满足第一部的条件,就要被重新指定在第二部交易。而日本得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的有价证券原仅限于第一部类上市股票,后经扩大范围,凡符合选定基准以上的上市股票均可以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而上市股票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将被认定为除外股票,不得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标

4、的:(1)上市股数不足六千万股者(换算成资本额为三十亿日元以下的发行公司);(2)股数分布情况需符合两种情况:一是前十名大股东及特别厉害关系人的持股总数超过该公司上市股数的70%者,二是除前者股东外,其余持有一交易单位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未达到一定标准者;(3)即将下市之股票;(4)符合下市基准,被移至整理专柜进行交易的股票;(5)因大量买占或其他原因,致其融资融券交易或贷借交易遭受管制措施,且该原因须经一定时间才能排除,不宜再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者;(6)其他参照该企业业绩、股价、产业等因素,认为不宜适合融资融券交易者。关于下市标准、企业业绩、股价、产业等因素的判断,均由证券交易所依其内部规定认定,

5、股票是否可以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系由交易所每年检讨一次。上述规定之目的,主要在于防范股权过分集中,导致影响融资融券交易活络市场功能的实现,以及劣质股票被利用成为操纵市场的工具。而台湾地区得为融资融券标准第2条规定,普通股股票上市满六个月,每股净值在票面以上,由证券交易所公告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并按月汇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期会)。但普通股股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能被核准其为融资融券交易股票:(1)股价波动过度剧烈者;(2)股权过度集中者;(3)成交量过度异常者。受益凭证上市满六个月,并无股价波动过度剧烈者、股权过度集中者、成交量过度异常者等情况,由证券交易所公告得为融

6、资融券交易,并按月汇报证期会。但指数股票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不受上市满六个月及上述条件的限制。二、店头市场标的证券的准入条件店头市场亦称柜台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某一固定场所,供未上市的证券或不足以成批量的证券进行交易的证券市场。店头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其发展,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则。根据规则T第220.2(26)的规定,美国店头市场保证金交易证券是指任何在店头市场交易的证券,必须经过美联储核准,且具有全国投资者的兴趣、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关于证券及其发行商的信息有效性,以及发行人的性格和生存程度可以被作为一种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任何店

7、头市场的证券不能都被认作是店头市场的保证金交易的证券,除非出现在美联储公布的店头市场保证金交易的标的证券名单上。而关于美联储核定的店头市场保证金交易证券名单的要件,规则T第220.11(a)规定,除了应符合本节第(f)项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四个或更多的交易商愿意且事实上也这样对这个股票进行做市,以及持续对该股于自动成交系统中出价交易;(2)此股经美联储核准的最低平均出价,至少在五美元以上;(3)该股系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章注册、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2(g)(2)(G)规定的保险公司所发行、或是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8条成立的封闭式投资公司所发行、或是根据19

8、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规定,由外国公司所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ADR),或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条规定,发行公司须提出报告者;(4)大众可以持续的获得该股的每日报价,包括出价和成交价;(5)该股应公开交易达六个月以上;(6)发行公司至少拥有四百万美元的资产、盈余以及未分配的利润;(7)该股有四十万股或以上的股份在外流通,而且董事、监事、持股达10%以上的股东不计算在内;(8)根据SEC12g5-1规则规定的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至少有一千二百人,其中不包括董事、监事或持股达10%以上的股东;或是根据美联储核准的该股的日均交易额达到五百股以上;(9)发行公司或者股权持有者,持股至少在三

9、年以上。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依据规则T第220.11(b)规定,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继续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1)至少有三个或者更多的交易商愿意且事实上也这样对这个股票进行做市,以及持续对该股于自动成交系统中出价交易;(2)此股经美联储核准的最低平均出价,至少在2美元以上;(3)该股系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章注册、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12(g)(2)(G)规定的保险公司所发行、或是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8条成立的封闭式投资公司所发行、或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规定,由外国公司所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ADR),或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条规定,发行公司须提出报告者;(4)大众可以持续的获得该股的每日报价,包括出价和成交价;(5)发行公司至少拥有一百万美元的资产、盈余以及未分配的利润;(6)该股有三十万股或以上的股份在外流通,而且董事、监事、持股达10%以上的股东不计算在内;(7)根据SEC12g5-1规则规定的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至少有八百人,其中不包括董事、监事或持股达10%以上的股东;或是根据美联储核准的该股的日均交易额达到三百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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