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观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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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根本原那么新观点模式摘要: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那么表达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理念。民法的公平以个人主义为指导,在法律上规定按照统一无差异原那么对待一切经济主体,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公平,它对实质性的社会正义问题,如贫富差距、垄断等问题无能为力。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目标出发,在形式公平的根底上进一步追求实现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强调不同情形的人享受不同的待遇,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经济法追求的这种公平,称为实质公平。关键词:经济制度,法学管理,法学制度,经济法论文一、经济法根本原那么概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应当有其特有的调整原那么。在研究经济法根本原那么的构成时,首先应对

2、经济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予以明确。由于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较晚,对于其有哪些根本原那么学者们众说纷纭,提出了诸多学说,颇为混乱,有必要进行梳理。(一)经济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法的原那么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根本准那么。经济法的原那么,那么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那么。法的原那么有根本原那么和局部性原那么之分,经济法的原那么同样分为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那么,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标准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那么。(二)经济法根本原那么研究状

3、况评析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根本原那么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根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李昌麒认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那么、国家适度干预原那么、社会本位原那么、经济民主原那么、经济公平原那么、经济效益原那么、经济平安原那么以及可持续开展原那么。史际春、邓峰认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包括平衡协调原那么、维护公平竞争原那么、责权利相统一原那么。顾功耘认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那么、经济民主原那么、经济公正原那么、经济平安原那么。漆多俊认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

4、平原那么。邱本认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包括市场竞争原那么和宏观调控原那么。单飞跃认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包括促进市场效率原那么、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那么、社会公平原那么以及经济平安原那么。刘水林认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包括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那么和交叉公平原那么。鲁篱认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包括适当干预原那么和合理竞争原那么。程宝山认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包括社会本位原那么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那么。上述各种代表性的观点都有其可取之处,极大的丰富了经济法根本原那么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有的学说将非法律原那么表述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如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原那么,资源优化配置原那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那

5、么等,这些都是经济学的概念,并未反映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或特点。第二,有的学说将法律的一般性原那么表述为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如公平原那么、责权利相统一原那么。公平原那么不仅是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也是其他部门法都应遵循的根本原那么,将其作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无法表达经济法的特性。第三,有的学说把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原那么当作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如社会本位原那么,社会本位原那么是以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为目标的社会法的根本原那么,将其挪用为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并不恰当。第四,有的学说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那么机械组合为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如市场竞争原那么和宏观调控原那么,这分别是市场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根本原

6、那么,反映不出整个经济法体系的特征。第五,有的学说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如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效益原那么等。民主、公平、效率均属于法的价值,法的原那么应当表达法的价值,但并不等同于法的价值,因此不宜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照搬为根本原那么。二、经济法根本原那么确实定标准在提炼经济法根本原那么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那么根本原那么确实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那么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那么的标准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法律标准性标准。所谓法律标准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

7、根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那么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标准,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标准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根本原那么往往表达着一个部门法的根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那么,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应表达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根本原那么确实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

8、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说明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说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原那么也不适用于经济法。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应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与一般的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不同,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一方面,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要贯彻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中,而不能仅仅适用于某一个环节;另一方面,经济法根本原那么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整个领域,涵盖了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及市场规制法等部门法。价值性与指导性标准,即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应有指导性的价值,这可以说是经济法根本原那么必须遵循的价值性标准。一方面,由于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反映着经

9、济法的根本精神、价值和理念,因此,经济法根本原那么成了经济法规那么和价值的交汇点,它表达着经济法对于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意义;另一方面,作为对经济法的一种理论的抽象,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是经济法的最高规那么,从法院适用法律的角度看,它是能够克服经济法作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弹性规定,对法院适用法律起到指导作用。三、经济法根本原那么的构成根据上述标准,笔者认为经济法根本原那么应由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那么、国家适度干预原那么及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那么构成。(一)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

10、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那么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正因为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根本任务,才使得经济法区别于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和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商法。随着经济的开展,市场主体法律形态不断创新,资本、信息、抗风险能力在市场主体间分配不均衡,出现了垄断、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行为,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这些问题仅靠民商法中的权利义务机制、平等自愿原那么或者侵权、违约责任等手段来解决,有时是无能为力的。在私法的保护显现出缺乏和软弱的情况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从经济开展的全局出发,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在市场主

11、体间进行权利义务的再平衡。(二)国家适度干预原那么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那么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

12、;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标准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但凡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那么,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根底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根底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缺乏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到达,力度过大那么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

13、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那么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阔经济主体的利益,否那么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根本原那么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那么的根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开展作出了奉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适宜宜。上述三条原那么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那么表达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那么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那么表达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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