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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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金安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和担保项目风险审批体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审批效率,适应公司各项业务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是在公司董事会授权下的风险审批机构。第三条 公司评审委员会实施“专业审查、集体审批和独立表决”的审议决策方式。第四条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集体审议和批准各类担保业务。第二节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委员构成第五条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由下列委员构成: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资产财务

2、部负责人、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或专家。第六条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全面的金融知识和担保行业知识,相关工作经验丰富;(二)熟悉担保业务,具有较强的项目评估、风险判断能力;(三)以往工作中没有明显工作失误、业绩良好、客观公正。第七条 委员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规定出席风险评审会会议;(二)尽职评估担保业务风险,充分发表分析意见,客观公正地投票表决;(三)掌握风险管理政策、担保政策,研究银行信贷政策,关注担保企业风险状况;(四)完成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第八条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提出委员名单,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九条

3、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按照公司董事会规定,建立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委员个人审批工作档案,记录其参会、表决情况,跟踪记录其审查项目的资产质量状况。此档案是对委员考核和落实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其晋级、奖励紧密挂钩。 第十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准备拟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二)负责记录会议审议情况,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三)对评审会的表决结果收集、汇总,并根据汇总结果起草同意担保批复,并传达至相关部门执行; (四)负责对评审会委员投票结果、评审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会议资料妥善保管并归档。第三节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召开条件第十一条 公司风险评审委

4、员会每次召开会议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由主任主持召开,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二)审议项目时至少有5名委员参加,其中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必须参加,项目经理需要时可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第十二条 参加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名单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根据具体项目的审议需要及各委员的专业特长拟定,报经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第十三条 风险评审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周星期一,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期由公司风险管理部协调安排。第四节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程序第十四条 拟提交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的项目应先经公司风险管理部审查,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指派专人担任该项目主审

5、员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在会议前一个工作日将投票表等材料分发给每位参会委员、供委员审阅。除紧急项目外,应保证参会委员有一个工作日的审阅时间。第十五条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程序应包括以下三个环节:(一)项目陈述。由公司风险管理部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在分析风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供参会委员讨论决策。(二)集体讨论。委员对项目进行充分讨论,提出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对委员提出的问题,一般由项目主审员回答,对于审议重大、高风险的担保、集团性大额客户担保、或风险管理部认为有其他需要的担保业务,经主任同意,可要求担保业

6、务部项目经理列席会议,补充说明有关情况,但须在表决前退席。(三)独立表决。各委员在项目陈述和集体讨论结束后,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独立签署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每人一票,记名并“背对背”地投票。表决意见与主审员的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应注明理由。第十六条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每个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不得弃权;(二)三分之二以上(含)参会委员的表决意见,为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的综合决策意见; (三)主任拥有一票否决权。第十七条 对与本人或本人亲属与拟担保对象之间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客观性的利害关系的担保项目,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八条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

7、结束后,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汇总表决意见,并将审议通过的担保项目综合决策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发执行。第十九条 对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如需变更反担保条件(降低项目风险的除外),应重新召开风险评审会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第二十条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对评审会会议上个人发表的意见保密,严禁向申报部门、客户及其他人员透露。第五节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会签审议程序第二十一条 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审议项目一般以会议方式进行,对风险较低且情况紧急的担保项目,可采取书面会签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 会签的发起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经风险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

8、 (二)风险管理部审查意见与担保业务部调查意见无实质分歧。第二十三条 会签委员独立提出会签意见,若有1名(含)以上委员不同意以会签方式进行审议或出具否决意见的,应采取会议方式审议。第二十四条 会签有效的条件与本办法第十二和第十八条规定相同,会签决议的形成与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相同。第六节 复 议第二十五条 审议事项被否决后,经担保业务部申请,并针对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提出或补充新的有实质内容的材料,经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或评审会主任同意的,可以进行复议。第二十六条 复议程序与一般审议程序相同。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经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项目在同等担保条件下只能复议一次。第七节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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