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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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财务工作管理,发挥财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部门和员工在办理财务事务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第二章 财务管理工作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在办理会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定期进行财务汇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2、。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会计签名或签章。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企业实行会计监督。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书面报告主要负责人,并要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账目的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做好成本核算,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审

3、核。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监交。第三章 支票管理第十六条 支票由出纳人员或总经理指定专人管理。领用支票时须有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批准签字的支票领用单。出纳员或指定专人应将支票批准金额小写封头并填写大写金额,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并登记支票号码。支票领用人要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第十七条 支票领用人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及本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金额填写无误的单据交出纳人员销账。出纳人员统一编制凭证编号,按规定登记银行日记账,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

4、注销。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签字。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外出时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签字。支付票据时必须提供有效票据,财务人员方可支付。第四章 现金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 职员奖金、津贴;2、 个人劳务报酬;3、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5、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6、 日常办公费用。7、 总经理批准的其他现金支出。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外,财务人员支付的其他款项,超过500元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

5、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第二十一条 企业采购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福利用品及其他工作用品时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第二十二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票号、用途和金额,由总经理批准后提取。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应在当月工资中扣

6、还。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凭发票、差旅费报销单及企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第二十七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核对金额、数量无误后,由财务人员填制记帐凭证。第二十八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人事、行政每月提供的考勤、处罚以及社保等资料编制员工工资表,交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应按时提款,按时发放工资,并填制记帐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费用单据(包括领款单)由部门领导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出差天数无误后并报送总经理签字,然后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第三十条 备用金申请不可超过1000元,

7、报销时提供发票及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第三十一条 严禁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第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账目,逐日逐笔登记支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账目应当日清月结,现金要每日结算,银行存款至少要每月核对一次,保证账款相符。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 凡是本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当归档。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顺序装订成册,标明起止时间(年度、季度、月份及日期)、顺序号、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按月填报,并按时归档,由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

8、带外出或外借。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第六章 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处分,并扣发当事人当月奖金或月薪。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财务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2、 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3、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给他人资金、或支付款项的;4、 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的;5、 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6、 保留账外款项,或将企业款项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的。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聘财务人员或移交司法机关。1、 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2、 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3、 伪造、变造、谎报、毁灭或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4、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虚假冒领或骗取企业财物的;5、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企业款项的;6、 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7、 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财务部 201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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