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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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病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医疗保险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医疗保险病例管理制度,成立医疗保险病例审查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负总责,*任副主任委员具体主抓,成员:收款处主任负责住院清单的打印与审核;医务科负责病例的审查、收取和保管;各临床科室主任负责病例的初审和诊断书的确认工作。第三条 医务科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保险病例病历。第四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第五条 保险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等需要带

2、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第六条 我院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七条 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

3、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我院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第九条 复印保险病例经申请人与医医务科核对无误后,必须由病例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名章方为有效保险病例。 *医院 20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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