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x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55007150 上传时间:2024-03-06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7.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docx(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文物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物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文物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

2、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第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3、 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预算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文物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九条 国家对文物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文物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文物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文物事业发展目标

4、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草案。(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并按照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草案。(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预算编制既要考虑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促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将绩效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第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

5、入预算草案;根据文物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草案。第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文物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文物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决算是指文物

6、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

7、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第二十条 事业收入包括:(一)门票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售门票取得的收入。(二)展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协

8、办展览而取得的收入。(三)讲解导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为观众提供讲解、语音导览服务取得的收入。(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依法考古发掘取得的收入。(五)文物保护工程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取得的收入。(六)文物修复设计、施工和文物保护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文物复制、文物保护评估、文物保护方案编制、文物监测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七)文物鉴定、审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拍卖标底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等取得的收入。(八)文物调拨、交换、出借补偿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因文物调拨、交换、出借取得的补偿收入

9、。(九)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采取合作、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入。(十)版权授权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提供版权授权取得的收入。(十一)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十一条 经营收入包括:(一)销售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销售商品收入。(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对外提供影视拍摄等经营服务收入。(三)其他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二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

10、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第二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二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文物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代存代管资金,防止流失。第二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事业收入应当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文物调拨、交换、出

11、借补偿收入,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六条 文物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二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

12、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二)经营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九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13、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物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文物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二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文物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

1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文物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

15、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文物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其他专用基金是指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四十一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四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三条 资产是指文物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第四十四条 文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第四十五条 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