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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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名称: 本食品经营单位(本人)郑重承诺,严格遵守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而制订以下食品经营管理相关制度(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统计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和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本食品经营单位责任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相关法律要求,制订以下制度。 一、从有正当资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推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实文件。 二、对购入食品查验供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要求资格证实和许可证件并留存供

2、货商相关证照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 三、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汇报、进口食品商检证实等法律法规要求证实文件并由留存供货商相关证实文件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 四、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实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份或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法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主辅食品还应该查明关键营养成份及其含量。 五、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

3、产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和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 (三)用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 (五)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食品、食品添

4、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出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严禁生产经营食品。 (十一)其它不符正当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落实实施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部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确保食品安全,接收社会监督,负担社会责任。 二、含有和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场所和有毒、有害场所和其它污染源保持要求距离; (二)

5、、经营场所和个人生活空间分开; (三)、经营场所保持内部环境整齐。 三、含有和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设备或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步骤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符合确保食品安全所需要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一起运输; (三)、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工具、容器,标志显著,预防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和个人生活用具严格分开。 四、实施从业人员健康管

6、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十二个月进行健康检验,取得健康证实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工作衣、帽。 五、配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订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馆服务许可证单位,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统计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实文件,并如实统计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统计真实,保留期限不少于二年。在条件成熟时尽可能使用电子方法统计台帐。 实施统一配送经营方法食品经营企业,由企业总部

7、统一查验供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实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统计。 七、根据确保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定时检验货架及库存食品,立即清理变质或超出保质期食品。 八、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方法,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统计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帮助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 九、食品广告内容真实正当,不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包含疾病预防、诊疗功效。 十、经营预包装食品,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食品标签标示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要求销售;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汉字标签、汉字说明书,载明食品原产地和境风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络方法。 十一、经营散

8、装食品,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名称及联络方法等内容; (二)销售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络方法等内容; 十二、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病人员,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不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包装材料、餐具; (三)、使用无毒、清洁售货工具; (四)、用水符合国家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三、经营食品

9、贮存、运输和装卸业务,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毒,保持清洁; (二)、不将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和装卸。 十四、经营食品批发业务,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含有渊源功效销售凭证,如实统计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销售日期等内容,其中一联用于建立销售台帐; (二)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设置食品检测室,配置专门检测设备,有专职检测人员,天天开展食品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告。 十五、食品集中市场创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行者,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

10、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时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验; (二)发觉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相关法律要求行为,立即阻止并立即汇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十六、如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承诺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十七、自觉接收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将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显眼处。 十八、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收工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给处罚。 承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许可机关留存,一份由经营者张贴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制订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1、一、加强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食品从业人员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培训,提升食品安全防范水平。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 四、加强食品标准、食品科学、疾病预防知识学习,提升从业水平。 五、购置对应学习资料,丰富学习内容。 六、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每十二个月不少于2次,并有学习统计。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要求要求,制订本预案。 一、定时检验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方法落实情况,立即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销售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汇报当地工商机关

12、和卫生行政部门。 三、采取有效方法,救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人员。 四、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及其原料和相关材料,听候处理。 五、主动封存被污染食品工具及用具。 六、定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教育和演练,预防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为加强食品安全,提升食品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正当权益,制订本制度。 一、在经营食品中发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二、发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后,立即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对已经销售,立即召回。 三、对经营中发觉有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要求食品时,停止销售、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通知供

13、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 四、对经营中发觉有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要求食品时,停止销售、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通知供货商和消费者并召回。 五、销售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食品,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方法且能确保食品安全,应该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方法。 从业人员健康检验管理制度 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要求,制订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验管理制度。 一、全部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需先取得健康证实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需每十二个月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委托医疗机构出具进行健康检验。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

14、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整到其它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验档案把从业人员检验结果复印件存入档案。 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疾病知识学习,提升疾病预防意识。 进货查验统计制度 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和相关法律要求,制订以下制度。 一、向有正当资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并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留存供货商相关证照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如实统计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进货日期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进货票据,并根据供货商或进货时

15、间等标准,将载有统计内容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粘贴成册。台账统计、票据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在批发食品时,根据每次批发食品情况如实制作批发统计台账;统计内容包含批发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销售日期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销售票据。台账统计、票据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汇报、进口食品商检证实等法律法规要求证实文件,并留存供货商相关证实文件复印件(影印件、电子文档)备查。 四、不采购和销售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和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 (五)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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