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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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各级机构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 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各级 人员责任意识,保障公司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 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 号)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机构,是指总公司及其各级分支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定义的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 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

2、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 定发生的案件。(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 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 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案件。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公司 各级机构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指对保险案件或责任事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决策、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或部署、授意、默许、胁迫、协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违规行为的公司各 级机构人员,以及其他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 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法违规人员。间接责任人,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 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公司 各级机构人员,包括经营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前款所称经营管理责任人是指对发案机构具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公司各 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前款所称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 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尽责,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董事、 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本办法所称各级机构人员,包括各

4、级机构员工和为其代理业务的保险 营销员等。第五条 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须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报送公司党 委,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理。第六条 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 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 件性质、涉及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 任的基础上予以追究。第七条 公司根据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开展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公 司内部管理路径由责任追究机构发布下辖机构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第八条 公司案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 分。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诫勉谈话、通

5、报批评、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上述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九条 对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属公 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一律开除。给 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由公司视损失情况进行追偿,之前获得不当得利的, 须予以追回。属非公司员工的,如营销员等,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追 究其责任。第三章 责任追究标准第一节 直接责任人的问责参照标准第十条 对造成以下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 究:(一)机构或个人被金

6、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采取通报批评、监 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等监管措施的,给予诫勉谈话以上处分。(二)机构或个人被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以上处分。1、苞夂土 .警告;2、罚款10 万元以下。(三)机构被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行政罚款10 万以上 20 万 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以上处分。(四)机构被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达到以下情形 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1、罚款 20 万元以上;2、限制业务范围;3、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4、责令停业整顿;5、吊销保险许可证。其他与 2-4条性质相似的行政处罚。第

7、十一条 发生案件的,公司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 对同一案件的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第二节 间接责任人的问责参照标准第十二条 对分公司以下层级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5 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2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

8、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10 万元以上;7、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二)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支公司不是本条第(一) 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 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5 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2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

9、计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10 万元以上。(三)中心支公司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该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条 第(一)项中所列的发案机构,给予该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 上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200 万元以上;6

10、、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20 万 元以上;7、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 入保险业;8、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吊销业务许可证。第十三条 对分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 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 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1、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2、分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3、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25

11、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案 件;4、分公司本部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5、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6、一年内辖内有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二)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 处分、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

12、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三)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留用察看 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损失金额 10

13、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案件;5、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涉案金额 1000万元以上;6、虽未出现以上 14 种情形,但一年内发生案件累计损失金额 50万元以上。(四)辖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除劳动 合同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1、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2、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50 万元以上;3、一年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案件;4、一年内发生两起造成损失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案件。 第十四条 对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

14、 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 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2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 分管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1、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500 万元以上;2、总公司本部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50 万元以上;3、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涉案金额 2000 万元以上;4、系统内发生单个案件,造成损失 200 万元以

15、上;5、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6、一年内三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十五条 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给予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 以上处分、机构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上级机 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第十六条 对公司的各级业务管理条线人员,根据“权责对等”的原 则,按照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标准,追究负有经营管理权责的相关经营 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事项,应根据内部职责分 工,按照“双线问责”的原则,对具有业务运营管理、流程制约,以及审 计等职责的其他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一并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本章未明确的间接责任追究标准,比照相近的间接责任的 追究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出现本章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对间接责任人 的责任追究标准不高于对同一案件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第三节 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共同适用的问责标准第十九条 在纪律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其中 经济处分中扣减薪资处分参照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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