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中心发[2015]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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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积金中心发201518号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各科、室、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若干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一、 提取方面(一)购房提取1、购房时提取。职工购买住房(除二手房之外),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调整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有效;取消房款全额付清不能提取、提取资金转入售房单位账户的规定,提取资金转入购房人公积金龙卡。二手房提取规定不变。2、增加购房办理产权证后提取。职工购房办理房屋产权证后五年之内,可凭房屋产权证、全额付款发票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地住房产权人需提供

2、核查途径。(二)租房提取本人和配偶在白银市辖区内,凡在公积金缴存地和实际工作地无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执行。(三)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提取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可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调离转移由原来规定“因工作变动调离白银,公积金转入新的工作单位”,调整为因工作变动调离白银,具备公积金转移条件、职工需要转入新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帐户余额转入新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公积金转移条件或职工需要转入个人帐户的,公积金帐户余额转入职工公积金龙卡

3、。二、 贷款方面(一)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4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二)调整贷款条件1、购买住房(除二手房之外),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调整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内有效;贷款最高比例仍为房价的80%,首付款与贷款之和不能超过房屋总价,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帐户;取消房款全额付清不予贷款的规定,因特殊原因付清房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公积金龙卡。2、购买二手房,自交易过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贷款最高比例为房价的80%,同时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公积金龙卡。(三)调整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方式,对查询结果

4、区别对待1、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先从征信系统查询,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无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的,可认定为首套房;征信系统查询有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的,再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家庭住房信息。2、对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不再查询家庭住房信息。3、原有住房为不成套楼房、平房或面积小于90住房,都不作为二套房对待。4、首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本通知下发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办理,与原有规定结合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内容执行,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中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4月30日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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