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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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业务指导 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规范 食品流通许可审查人员为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或者工 商所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查,在职责范围内,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代表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受理、批准的决定。 一、食品流通许可受理范围 1、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或批发兼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的;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 5、网吧、歌舞厅等其他

2、行业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食品流通许可受理期限 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许可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 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程序 (一)材料审查 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审查人员收到许可申请及材料凭证 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决 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 实的或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或者需要现场核查的理由及时间。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 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二)现场核查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核查时,应当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的内容逐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登记 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注销、被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 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 1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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