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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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培训资料-作者:-日期:公路大中修工程竣(交)工验 收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等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搞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十公里内路基或路面改善工程、危旧桥加固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项目(以下统称: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

2、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建设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第四条 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主持交工验收工作。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中修工程和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公路总段(分局)及时组织进行竣(交)工合并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公路局备案。省公路局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改善工程和投资1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按照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上述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划分应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3、原则上以公路总段(分局)管养的一条路线(段)为一个项目进行验收。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等项目可单独按照交通部颁发的现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第六条 验收依据: 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 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中:交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分合格和不合格;竣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第八条

4、 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经交工验收后即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第九条 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建成后,在交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在竣工验收前,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完成“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等,并装订成册,由公路总段(分局)、公路管理段各保留一份,并向省公路局报备“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一、二部分的综合文件、决算和审计文件。第十条 竣(交)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和质量评定工作由公路总段(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检部门或本总段(分局)中心试

5、验室具体负责。 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试验室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颁现行有关公路工程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测,并完成质量评定报告。必要时,省公路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单位或中心试验室进行检测,以加强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特大桥、大型桥梁和隧道应委托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中型桥梁应委托市(州)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并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报告。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按附录A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

6、材料; 监理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评定; 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试验室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全面完成所承包工程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及时向公路总段(分局)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总段(分局)核实具备条件的,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第十四条 交工验收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养护以及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实验室等单位代表,对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检验由公路总段(分局)负责组织,委托质监部门或中心试验室按以下规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路线:改善工程的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

7、最小视距均应检查。 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二个断面(每个断面长度控制在30米以内,以下类同),其弯沉应逐车道连续检测(每50米测一个点)。 排水工程(含边沟)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二个断面。 新建中小桥、涵洞、支挡工程逐个检查。 路面工程:重铺的基层厚度、强度、密度用钻芯取样法,每公里抽查二个断面,每个断面二处(每个断面长度控制在30米以内);面层(包括重铺、罩面)厚度、强度、密度、油石比用钻芯取样法,每公里抽查二个断面,每个断面二处;面层弯沉应逐车道连续检测(每50米测一个点);面层平整度原则上逐车道连续检测,当用3米直尺检测时,应每500米检测二处,每处连续10尺;挖补封面检

8、查矿料规格(4-8mm),龟裂网裂反射面积每公里不得超过0.5%,无翻浆和沉陷。 安全保障工程:钢板护栏、混凝土护栏和护墩抽查一条线路总长度的20;安全护柱(警示桩)抽查一条线路总数的10;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标线(含减速标线)抽查不少于总数的5%;视距不良路段、险要路段的整治工程或设施等项目每处均要检查。 危旧桥梁加固工程每座均要检查。 水毁修复工程:桥、涵、渡槽、支挡工程每处均要检查,其它小型工程如圬工修复等,抽查应不少于总数的5%。 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 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其重点是路面沥青针入度、

9、混合料配合比、油石比试验报告,桥涵构造物重点部位的砼强度报告单,钢筋抗拉、焊接试验报告,水泥的标号及出场合格证或复检报告,预应力结构外观鉴定和预应力张拉、压浆等检查记录以及外购的钢绞线、锚具、波纹管等产品的合格证等。第十五条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安徽省有关大中修工程的规定对受检各分项工程评分,依据各检查项目实测得分与外观鉴定得分进行分项工程得分评定后,按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大中修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分项工程投资额)质量评分值= -该大中修工程投资总额第十六条 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其主要内容见附录B): 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10、 关于工程设计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工程施工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或中心试验室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第十七条 公路总段(分局)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应当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报送省公路局。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遗留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经交工验收一年以上的工程; 交工验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等遗留问题处理

11、完毕,并经公路总段(分局)验收合格; 按附录A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受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或中心试验室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工程设计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工程施工执行情况的报告; 关于工程监理执行情况(含变更设计)的报告; 关于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报告; 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应着重对建设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竣

12、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单位应按附录D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3,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或中心试验室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4,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3。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按有关规定着重对建设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述。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65,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5(建设单位占0.20,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

13、05)。第二十三条 省公路局收到公路总段(分局)申请验收报告后,应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公路总段(分局)及其设计、监理、养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第二十四条 省公路局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签发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公路总段(分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公路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未组织交工验收的; 交工验收不合格,且造成后果的; 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大中修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交工验收无效。 第二十六条 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限为一

14、年,质量保修期限为二年。凡在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大型水毁、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外),由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补救,费用自负。公路总段(分局)可预留5的工程费用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未出现质量问题时,予以返还。否则,由省公路局全额扣回。第二十七条 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除责令限期返工外,由公路总段(分局)追究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大中修工程、十公里内的路基或路面改善工程、危旧桥加固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的含义: 中修工程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维修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大修工程指对公路及沿

15、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维修,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改善工程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危旧桥梁加固工程是指对通过公路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三、四类及危桥进行维修、加固或重建,使其满足通行条件。 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是指对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路段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提高公路的安全通行能力。 水毁修复工程是指修复已被水毁坏的防护、支挡工程等公路设施,进一步完善路基路面防排水系统,恢复公路的正常通行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A: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一、竣(交)工验收文件1、竣工验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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