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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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2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12月1日开始实施,我通过对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内容的对比发现,这次的修改幅度确实很大,新法由原来的97条修改为114条,增加了17条,修改了70多个条款。新安全生产法称得上是一部符合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法,下面我简单谈一下我读完新安全生产法后的几点体会。第一,罚款额度增大。 原来有时候处罚1万、2万的标准,现在提高到5万、10万,特别是发生事故的,对企业的处罚额度也大大地提高了。对于一般事故,就是12人的死亡事故,可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就是39人的死亡事故,处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如果重特大事故,

2、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1000万元以上罚款。再配合其他的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威慑的力还是很大的。 第二,强制手段加强。 原来安监局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最后发现这个企业半年、一年以后还在生产,还在运行,因为有企业给他供电,有企业给他供水,还有企业给他供应能源,还有企业给他供菜,民爆的物品矿山里的还有。这回安全生产法为了保证执法的效果,规定安监局可以下通知,要求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包括供应民爆物品。这对保障执法的严肃性是非常有好处的。当然企业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后,安监部门应该及时地恢复供电供水。 第三,行政处罚更加严厉。 比如企事业单位没有搞培训教育的,或者培训教育不如实记录的,或者没有

3、搞隐患排查的,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的',也没有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演练的等等,以前一般都规定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你还不改就罚款。现在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这对企业有一定的威慑力。以前我们执法的时候,企业说你不能罚我,责令改正,我马上改。他有个侥幸心理,现在新法规定,只要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要求企业整改的同时可以并处罚款,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的威慑力。这一点应该是借鉴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可操作性增强。 新安全生产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克服了老法中存在的一个弊端,就是有行为要求没法律责任。比如法律义务条款要求你不准做这个不准做那个,但是缺乏法律的强制措施。这次我看了一下,并进行了仔细核对,新安全生产法里,应该说义务条款有行为要求的,你违法了,法律责任里就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仅供学习阅读与借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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