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绿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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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绿化管理办法校园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保护和改善学院生态环境,美化校园,为教学、科研、教职 工、学生的身心健康提供保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地包括:花坛、草坪、 树木、人行道、道路。第四条、本校内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由学院绿化 委员会负责管理。院绿化委员会负责校园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学院绿化工作。并接受当地 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2、和指导。第五条、院绿化委员会应当鼓励、支持园内单位和个 人投资、捐资建设校园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六条、凡在校园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校园绿化建设规划,由院绿化委员会会同院 规划部门编制,并纳入学院的总体规划。第八条、院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院 实际,制订学院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报请主管院长批准,院 后勤办核准,并据此审核,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和 绿化建设,并依法监督学院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第九条、学院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学院绿 化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核

3、准 单位审批。第十条、学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教学楼、住宅 楼、学生宿舍等)竣工验收、必须有院绿化委员会参加,有 关绿化工程的基础施工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施工或由 绿化专业单位代为施工,代施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敷设通讯,电力,给排水管线和架设标牌 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学院绿地的,应事先到院绿化办公室办 理有关手续,并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有关 单位应当按照院绿化委员会的要求采取措施。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本院内所属单位、驻院单位和个人都有责 任和义务保护校园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参加学院绿 化美化活动,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坏学院 绿地、树木花

4、草和园林设施、人行道和道路的行为。第十三条、下列校园绿地、树木、人行道、道路和园 林设施的管理责任分别是:(一)、院属各单位内的绿地、花坛和设施,由所在 单位保护、管理。(二)、院内各主要绿地、树木、道路、广场由绿化 委员会负责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所种树木、绿地、花坛、 道路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破坏、侵占。确需砍伐、移植、 临时占用、改建的必须向院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院 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移植、占用、改建,并 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花草,恢复场地,或按树木、花 草的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进行补偿。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学院树木花草和 绿化设施

5、,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或 者破坏地形、地貌、水体、植被,擅自占用的,应当限期归 还,并补交占用绿地费,改变用地性质或破坏地形、地貌、 水体和植被的,责令其恢复原状;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按 所占面积绿化建设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进行补 偿。第十六条、院绿化委员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绿化施工单位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绿化管理部门的批准,第十七条、禁止将学院绿地出租或用于抵押;禁止侵 占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第十八条、因建设需要和特殊原因占用校园绿地,应 向院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落实补偿措施后, 依法向有关单位办理

6、手续。需临时占用学院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院绿化 委员会的管理,与院绿化委员会签订恢复绿地保证书, 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缴费标准按占用绿地面积1:1执行。第十九条、院绿化委员会要及时进行树木花草、校园 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校园绿地、花坛、 树木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和责任,要加强病虫害 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第二十条、严禁在学院绿地内存放自行车、易燃、易 爆、化学物品和焚烧杂物。第二十一条、在学院绿地及其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攀树折枝,采摘花朵,伤害树木、绿篱,践 踏草坪绿地;(二)依树搭棚盖房,或在行道树树冠范围内和距 离绿地、绿篱、花

7、坛1. 5m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等摊 点;(三)在树上钉钉、拴绳挂物、倚靠车辆;(四)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野炊;(五)倾倒垃圾、污水;(六)设置影响园林景观的标牌等:(七)堆放物料,硬化树坑;(八)驾驶车辆等作业撞伤、撞倒树木,损毁园林设 施;(九)其他损坏校园园林设施、校园绿地、树木花草 的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院绿化委员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学院绿 化建设设计方案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 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 占用或临时占用学院绿地逾期不归

8、还的,责令其限期归还, 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元以上,1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处以2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九条规定,擅 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补栽或采取 补救措施,并处以实际损失三至五倍的罚款;砍伐、擅自迁 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死亡的,从 重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八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情节较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九)项规 定的,除责令其采取救护措施外,可处以20元以下的罚 款;(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9、第(七)项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责令其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标准由院 绿化委员会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妨碍学院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执行绿化管护任务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学院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 于职守,秉公执法,及时受理师生员工的举报,制止和查处有损学院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邯郸学院 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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