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供需合同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54771728 上传时间:2024-01-04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33.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炭供需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煤炭供需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煤炭供需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煤炭供需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煤炭供需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煤炭供需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炭供需合同(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煤炭供需合同煤炭供需合同煤炭供需合同编号:需方(甲方):供方(乙方):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1、煤炭产地及品种:2、数量及交货时间2 .1交货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2.2交货日期指煤船在装港离岸之日。2 . 3合同数量:吨(万吨X2.4计量: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 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3、质量标准3 . 1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I质量项目I标准规格I拒收范围II低位发热量I MJ/Kg I MJ/Kg II ( Qnet, ar) I I II111I 全水分(Mt) I % I %

2、II111|挥发分(Vad) I % I %或% II111I 全硫分(St, ad) I % I % II111I 灰分(Aad) I % I % II111I 固定炭(FCad) I % I % II111I哈氏可磨系数I I II111I 灰熔点(ST) I I II111I机械杂质I无三大块杂质I有可见筛上块杂质I111 1112 质量任一项目指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参照本合 同第9条规定执行。4、装运港及到达港装运港:到达港:5、收货人、交货地及方式5. 1收货人:1 .2交货地点:5 . 3按照到岸(离岸)方式交接。6 、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6. 1煤炭在装港离岸计量时,甲乙

3、双方应同时在现场,对港、 航方计量交接工作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煤炭在到达港的计量验收由收 货人在交接地点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重量。6.1.1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船舶货物交接清单实载量(即港口 公估员与船方交接之数量)之差额处于交接清单实载量0 . 5%范围 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6.1 2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 围时,双方均有权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请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 复验水尺并计算实载量,商检结果的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当第 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 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6.2 .3结算数量=验收数量6.2

4、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 煤炭检测中心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6.2.1 质检单位按照GB或ISO标准,在交货码头的输送 皮带上均衡采样,现场制样。甲乙双方和收货人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但是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 公平、公正、公开 的 原则下独立进行。6.2.2 质检单位按照GB或ISO标准在第6.2条所指 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6.2.3 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 告出后24小时内提出,若双方协商一致,取留存样复检或送交货所 在地商检机构复验。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120大卡/千克、含 硫偏差小于0.1个百分点,则以原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

5、价依据;发热 量偏差大于或等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大于或等于0.1个百分 点,则以复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7、价格7 . 1结算价格(一票含税)=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海运 合同价等8 .2离岸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离岸基本价 元/吨(含税)o7 . 3质量调整价=水分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7.3.1 水分调整价,以10%为计价基点,每超一个百分点扣 蜕吉算价款的1% (即结算吨重的1% 17.3.2 发热量调整价:以低位发热量(Qnet , ar ) =22 . 998MJ/Kg为计价基点,计算加、减价。(1)加价:当 22 . 998MJ/Kg Qnet

6、, ar 24 . 253MJ/Kg , 每上升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加价 元/吨,Qnet,ar高于24.253MJ/Kg的部分不加价。(2 )减价:当 22 . 162MJ/Kg Qnet , ar22 . 998MJ/Kg 时,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 元/吨,Qnet, ar低于22 . 162MJ/Kg的部分,每下降4.1816焦耳/克(1 大卡/千克)减价 元/吨。7 .3 .3挥发分价格调整:挥发分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 , 价格下调 元/吨。8 .3.4全硫分价格调整: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 0.1%,价格下调 元/吨。1.4 海运

7、运价:按照甲方与承运的航运公司协商确定的海运 运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1.5 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 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X1.6 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 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 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 除I8、运输及费用承担8. 1海运承运单位由甲方指定。甲乙双方提前5天以书面形 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甲方负责煤船的运输调度,乙方应在船舶 到达装运港24小时前办妥煤炭装船手续,并负责办理煤炭装运船的 靠泊和受载事宜。8.1 装船货物交接清单的交货单位必须与乙方

8、单位名称一致。8.2 港建费由乙方承担;海运费由乙方支付,甲方在结算时 给付乙方。8.3 经甲乙双方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后,因乙方 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 加方承担。8 . 5煤炭质量检验费由甲、乙双方均摊。9、拒收程序9. 1煤船靠泊后,乙方、收货人和质检机构共同到场,由质 检机构抽样,现场制样后分三份,质检机构两份(其中一份备查), 收货人一份。9.1 由质检机构快速化验,结果作为是否收货的依据。9.2 煤炭接卸过程中,发现煤炭质量有异,收货人亦可要求 采取第9.1条和第9.2条措施。9.3 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并在24小时内完成

9、留存样的复检,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复检结果的败方承担。9.4 抽检结果任一项参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甲方均 有权拒收。10、风险及投保煤船到达交货底前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按照吨煤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负担保险费,并负责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甲方在第7.1条的海运费的结算中对保险费作 部分补偿。11、履约权利与责任11 . 1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完成第2.3条规定的基本供需数 量。11 .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 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 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并制作书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 视为成

10、立。11 . 3任可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书面指定自己的代理人,经另 一方书面确认后,代理其行使合同权利和完成合同项下义务,但不能 免除合同项下责任。12、结算及付款期限12 . 1以每一船煤为一个批次进行吉算。12 . 2煤炭验收完毕后,乙方凭收货人开具的重量、质量验收 凭证,船舶货物交接清单,质检机构检验单向甲方结算。12 . 3乙方须按结算价格(到岸一票含税)开具全额税控机版 百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12.4自办理完结算票据之日起,甲方须在20个工作日内付 清货款,但若乙方不按期付清海运费,则甲方顺延付款期。12 . 5乙方若委托第三方结算货款的权利,须经公证后生效。12 . 6甲方将货款汇往

11、本合同(或经授权代理人)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指定账户。1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3 . 1甲乙双方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45天通 知对方,并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达成协议。未 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13 . 2甲乙双方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 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 时间答复。超过规定(约定)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许。13 . 3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 责赔偿。14、不可抗力14.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保 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甲乙双方可

12、免除违约责任。14.2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详 情,尽力减少损失,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14.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15、违约责任及索赔15 . 1乙方的违约责任:15 . 1 . 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 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 时商定。15 . 1 . 2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 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5 . 1 . 3乙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装车 亏吨,按有关规定处理。15 . 1.4因乙方

13、煤炭机械杂质造成甲方设备事故带来的直接 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5 . 2甲方的违约责任:15 . 2 . 1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 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15 . 2 . 2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 规定向销弓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5 . 2 . 3甲方不按期交付煤款和运费,发生中止供货,视为 中途退货,与上述一款同等处理。16、争议解决16 .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 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 逾期付款处理。16 . 2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6 . 3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17、通知传递有关备货、船期、事故等信息时,双方应以传真或挂号邮件的形式,按本合同指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