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制度的立法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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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调解制度的立法构想 民事调解制度的立法构想 论文提要:民事调解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被被誉为“维护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现行的调解体制是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弊端。笔者试途通过对现行诉讼调解制度的分析,提出调解制度立法的构想。 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和最高院分别出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假设干规定,在制度上对民事调解给予充分的肯定。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关于化解社会矛盾、快速调节经济关系,预防和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大量适

2、用简易审理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然而,关于民事调解的规定却只见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立法对适用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等未作界定,与其他结案方式比较,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太过宽范。 一、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 所谓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在审判中占有重要地位。 调解在中国有着优久的历史,早在西周在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调解

3、成为司诉的原则,两宋时期,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加,调处浮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是臻完善,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大力引进西方法治,建立西方法治体系,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没有中国执行开来。建国初期,审判方式一直沿用抗战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审判与调解紧密结合,直到1979年我国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将“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1991年我国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了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和合法,适用范围包括一、二审、再审,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的审判施行,改正了调解与判决贩关系。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大量简易审理的案件所占比例逐年提升,如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4、2003年收案996件,审结983件,其中调解结案413件,占结案数的42%,2004年收案871件,结案856件,其中调解结案436件,占结案数的50.93%,而两个基层法庭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七成为调解结案,由此可见,民事调解制度在人民法院解决纠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现行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 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在审判施行中,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存在如下缺陷: 一是随意启动调解程序。合法

5、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的前提,含概了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这意味着调解没有独立的程序。法官可以随时组织当事人调解,启动调解程序的随意性较大,造成诉讼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特别,有悖于当事人主义的调解原则,使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一定压制,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权受到侵害,同时也为“强制调解、“恣意性调解留下了广泛的空间,失去法院调解所具有的独特的公正价值. 二是调解无具体期限,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所采纳的是调审合一的模式,即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法官可以随时主动地决定进入调解程序。较之判决,调解可以使法官在相

6、对的时间内提升办案数量、回避法律适用,减少上诉案件,法官的风险最大化地降低,这无疑促使法官更多地适用调解。也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限制了上一级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即说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效果,除各别特别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外,不得再行起诉、上诉,因而审判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由于调解协议或送达回证上的签字属于自愿,当事人无论可能无奈,但也只好忍气吞声。而且正是由于这种“自愿,除严重违反程序外,使当事人无法提出充分证据,从而导致再审的机会几乎为零。 谈民事错诉责任制度的立法构想 谈民事错诉责任制度的立法构想目 录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在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产生错诉的原因。二、无恶意过失错误诉讼行为1、关系熟悉不清导致错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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