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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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制度1 总 则1.0.1 为加强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有效地控制和防治施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范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0.2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1.0.3 施工环境保护应落实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措施。1.0.4 施工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与噪声控制、生态保护、人群健康保护、施工环境管理与监测等。1.0.5施工环境保护,除应符合本管理制度,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三废”和噪声污染防治2.1 一般规定2.1.1施工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三废”)和噪声污染防治控制措施

2、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2.1.2 “三废” 和噪声污染防治控制措施应因地制宜、整体协调,永久措施与临时措施相结合,符合环境功能和敏感目标的要求。2.1.3 在实施阶段应对各项措施进行优化,贯彻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原则。2.2废污水污染防治2.2.1施工废污水的处理应包括施工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处理,其中施工生产废水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等。2.2.2 施工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的规定,排入农田应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规定。2.2.3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不应设置施工废水排污

3、口。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和下游100m以外的水域,不得排入施工废污水。2.2.4 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的处理应根据废水量、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水域功能要求和地形等条件确定。2.2.5 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采用自然沉淀法进行处理时,应根据地形条件布置沉淀池,并保证有足够沉淀时间。沉淀池应及时进行清理。2.2.6 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采用絮凝沉淀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1 沉沙处理:可采用沉沙池与螺旋式沙水分离器组合方式或细砂回收处理器成套设备进行处理。2 絮凝沉淀:废水经沉淀,加入絮凝剂,上清液收集回用,泥浆自然干化。滤池应及时清理。2.2.7 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处理应结合工程布

4、置,就近设置冲洗废水沉淀池,上清液可循环使用。废水宜进行中和处理。2.2.8 生活污水不应随意排放,采用化粪池处理污水时,应及时清运。3 废气污染防治3.1 施工大气污染防治主要包括:土石方开挖、爆破、砂石料加工、混凝土拌和、物料运输和储存及废渣运输、倾倒产生的粉尘、扬尘的防治;燃油、施工机械、车辆及生活燃煤排放废气的防治。3.2 污染物经处理后,工程影响区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相应功能区要求。3.3 施工机械应选用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除尘、降尘装置和防治废气污染的设备。3.4 地下厂房、引水隧洞施工应采用喷水,设置通风设施,改善地下洞室空气扩散条件,减少粉尘

5、和废气污染。施工作业人员的防护应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3.5 砂石料加工宜采用湿法破碎的低尘工艺,降低转运落差,密闭尘源。3.6 水泥、石灰、粉煤灰等细颗粒材料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应用篷布遮盖。装御、堆放中应防止物料流散。水泥临时备料场宜建在有排浆引流的混凝土搅拌场或预制场内,就近使用。3.7 施工公路应定期养护,配备洒水车或采用人工洒水防尘。3.8 施工运输车辆宜选用安装排气净化器的机动车,使用符合标准的油料或清洁能源,减少尾气污染物排放。4 固体废物处置4.1 固体废物的处置应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产废料的处置。4.2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填埋应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

6、制标准GB16889-1997的规定。4.3 施工营地应设置垃圾箱或集中垃圾堆放点,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专人定期清运。临时垃圾堆放场地可利用天然洼地、沟壑、废坑等,应避开生活饮用水源、渔业用水水域,并防止垃圾进入河流、库、塘等天然水域。4.4 施工营地厕所,应指定专人定期清理或农用并四周消毒灭菌。4.5 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宜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处置。 危险固体废物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理的规定。5 噪声控制5.1 施工噪声控制应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固定噪声、运输车辆流动噪声、爆破瞬时噪声控制。5.2 施工场界噪声应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区域环境噪声应执行城市

7、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5.3 固定噪声的控制,应选用符合标准的设备和工艺,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减少运行时噪声。主要机械设备的布置应远离敏感点,并根据控制目标要求和保护对象,设置减噪、减振设施。5.4流动噪声控制应加强交通道路的维护和管理。禁止使用高噪声车辆;在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路段设禁止高声鸣笛标志,减缓车速,禁止夜间鸣放高音喇叭。5.5 工程爆破应采用低噪声爆破工艺,并避免夜间爆破。5.6 高噪声岗位施工作业人员,应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6生态保护6.1 一般规定6.1.1 小水电施工的生态保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实施。6.1.2 生态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

8、结合,维持生态功能的原则。6.1.3生态保护措施应包括水土流失防治和动植物保护。在实施阶段应对各项措施进行优化,贯彻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原则。6.2 水土流失防治6.2.1 施工区水土流失防治应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防治分区水土保持措施。6.2.2 施工场地应合理利用施工区内的土地,宜减少扰动原地貌和损毁植被。6.2.3料场取料应按水土流失防治要求减少植被破坏,剥离的表层熟土,宜临时堆存作回填覆土。取料结束应根据料场的性状、土壤条件和土地利用方式,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因地制宜恢复植被。6.2.4弃渣应及时清运至指定渣场,不得随意倾倒,采用先挡后弃的施工工序,及时平整渣面、覆土。渣场

9、应根据后期土地利用方式,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或作其他用地。6.2.5 施工道路应及时排水、护坡,永久道路宜及时栽种行道树。6.2.6大坝区、引水系统及电站厂区应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及时绿化,并结合景观美化,合理布置乔、灌、草、花、草坪。6.3 动植物保护6.3.1 工程施工不得随意损毁施工区外的植被,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生境。6.3.2 工程施工区的珍稀频危植物,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应根据生态适宜性要求,迁至施工区外移栽;采取就地保护措施,应挂牌登记,建立保护警示标识。6.3.3 施工人员不得伤害、捕杀珍贵、濒危陆生动物和其它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施工人员在工程区附近发现受威胁或伤害的珍贵濒危动物等受

10、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采取抢救保护措施。6.3.4 工程在重要经济鱼类、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分布水域附近施工,不得捕杀受保护的水生生物。6.3.5 工程施工涉及自然保护区应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规定。7 人群健康保护7.1 施工人员体检7.1.1 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预防异地病原体传入,避免发生相互交叉感染。7.1.2 体检应以常规项目为主,并根据施工人员健康状况和当地疫情,增加有针对性的体检项目。7.1.3 体检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体检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妥善保存。7.1.4 施工区及附近地区发生疫情时,应对原住人群进行抽样体检。7.2 施工饮用水卫生

11、7.2.1 施工人员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有关规定。7.2.2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标准。7.2.3 应定期对生活饮用水取水区、净水池(塔)、供水管道末端进行水质监测。7.3 施工区环境卫生防疫7.3.1 施工进场前,应对一般疫源地和传染性疫源地进行卫生清理。7.3.2 施工区环境卫生防疫范围应包括生活区、办公区及邻近居民区。7.3.3施工生活区、办公区环境卫生防疫应包括定期防疫、消毒,建立疫情报告和环境卫生监督制度,防止自然疫源性疾病、介水传染病、虫媒传染病等疾病暴发流行。7.3.4 当发生疫情时,应对临近居民

12、区进行卫生防疫。8 施工环境管理与监测8.1 施工环境管理8.1.1 施工环境管理应与施工期的工程管理同步进行。8.1.2 施工环境管理应包括:1组织编制施工环境保护实施方案,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2根据国家及地方环境标准的规定,控制工程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3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要求,组织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进度和质量。4 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及时了解施工区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5负责工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8.1.3 应根据环境管理的要求,建立污染源排放控制、生态保护、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8.2 施工环境监测8.2.1 应根据工程进度按监测方案及时进行施工环境监测。8.2

13、.2 施工环境监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8.2.3 根据监测结果对施工“三废”及噪声污染源强、排放方式、数量和施工区环境质量状况等进行整理分析,定期上报。对突发性污染事故应及时进行监测、上报,并妥善处理。8.3 施工环境监理8.3.1 施工环境监理的任务可参照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1-2000)8.2施工环境保护(8.2.18.2.5)规定执行。8.3.2 施工环境监理应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工程监理合同。8.3.3 施工环境监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负责编制施工环境监理计划,主要包括施工场地环境保护,施工废水、环境空气质量、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噪声控制等内容;2 按工程承包合同督促承包单位编制施工环境保护实施方案,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3 检查承包单位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整改措施;4 负责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竣工验收。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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