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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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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概要.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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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一、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来看,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简称“滥用行为”)从我国市场上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状况来看,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种类:(一)打劫性订价打劫性订价,在我国有许多人甚至官方常常称之为低价畅销,是价钱鄙视的一种它是反垄断法所严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和典型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钱法》所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钱(竞争)行为之一,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办理商品以外,为排斥竞争敌手或许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搅乱正常生产经营次序,伤害国家利益或许其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跨国公司实行打劫性订价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会给同类公司造成实质性伤害或许伤害威迫,阻挡或威迫竞争敌手的成立、生计和发展同时还会使购置者对其竞争敌手的商业信用与商业道德产生误会只管打劫性订价行为不一样于过高订价的暴利行为,它仿佛没有给花费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反而因大幅度降价而给花费者带来临时的利益,可是在公司达到了其挤垮竞争敌手或许独占市场的目的后,价钱便会大大上涨,而此时花费者却没有选择的余地。

所以,打劫性订价行为不单直接伤害竞争敌手的利益,造成对竞争的损坏,并且从长久看,也必定伤害花费者的利益在我国市场上,跨国公司的打劫性订价行为也时有表现,如微软公司为了清剿我国国产软件WPS97,在WPS97公布前夜,仓促推出97元超廉价钱的Word97版本二)过高订价这里所称的过高订价,是指公司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行能获取的远远高出公正标准的价钱,也就是以公司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垄断性高价讨取垄断性高价其实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抵花费者和用户进行盘剥的行为原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订价水平是由市场调理的,关于一般公司的高价,反垄断法不予过问;但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司的垄断性高价,常常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表现,特别是市场存在显然进入阻碍或许以过高订价作为变相实行拒断交易的手段时,因此它也成为一些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三)拒断交易拒断交易,就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原因,如不是因为购置者自己的不妥行为,而仅是为了保持转售价钱或其余不正当限制竞争-,拒绝向购置者销售商品或许供给服务的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则表现为拒绝赞同,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与其竞争敌手合理的使用赞同,进而清除其余人的竞争,以稳固和增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

四)搭售行为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致使购置者为获取其所想要的产品就一定购置其余产品的商业行为一般说来,从事搭售行为的公司在市场上拥有支配地位,不然搭售是难以推行的搭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形式,只管它也是纵向结合限制竞争的重要形式搭售在观点上与拒绝供给和鄙视等滥用行为有重合的地方因为,若购置者不一样意接受搭卖品,则很可能被拒绝供给其所需要的商品,或许需要付出更高代价才能获取只管某些状况下的搭售行为有一些合理的要素,如产生最正确经济技术效益、保证产质量量和花费者安全等,可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从事搭售的危害是很显然的它一方面限制了顾客和花费者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又清除了商品市场上的竞争者比如,IBM以前在欧洲将其主储存器功能同370系统中央办理单元的销售捆绑在一同,这类捆绑是经过将主储存器功能的价钱包含在此中央办理单元的价钱中并拒绝独自供给中央办理单元的方式进行的一些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也有近似的行为五)价钱鄙视价钱鄙视,也称为鄙视性订价,是指公司在供给或接受产品或服务时,对不一样的客户推行与成本没关的价钱上的差异待遇卖方对购置同样样级、同样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一样的价钱,或许买方对供给同样样级、同样质量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付不一样的价钱,假如它们是不正常的、与成本没关的,就会构成价钱鄙视。

它也是跨国公司实行滥用行为的一种常有形式价钱鄙视使供给或接受同样产品或服务的公司的交易时机不一样,特别不利于中小公司获取公正竞争的时机,并可能成为阻挡制造商层次或零售商层次市场进入的阻碍在我国,跨国公司的价钱鄙视行为也是存在的如我国媒体上常常提到的就是微软在中国从事价钱鄙视:中文版的Windows98开始在中国刊行,其销售价钱定为1998元,而在美国的价钱是109美元(折合1000元人民币),在日本的价钱也不过折合人民币1200元据守旧预计,我国花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异价钱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二、对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严禁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制度是反垄断法实体系度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属于构造性行为规制制度,典型地表现了反垄断法的实质和特色其依照是因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拥有滥用这类地位的可能性,其相关于其余公司更简单从事违纪行为,因此反垄断法需要对其进行“特其余关照”———监察、控制正如德国学者希格费里德·克劳(SiegfriedKlaue)指出的:“依照竞争法,拥有控制市场所位的公司应当担当特其余义务譬如,在没有正当原因的前提下不一样意不一样样对待其余公司。

国家对拥有控制市场所位的公司掌握着特其余干涉权①”鉴于此,我国在对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时,第一需要对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以确立行为的主体;同时,市场支配地位自己其实不违纪,只有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有滥用这类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许拥有其余违纪性时,才遇到反垄断法的严禁,所以需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确认其余,有时还需要解决反垄断法的域外合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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