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db11_t695-_建筑工程资料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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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db11_t695-2009_建筑工程资料规程.前言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087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1-2003)共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几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并充分考虑了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对原规程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第一、原规程第三章“管理职责”修订为“基本规定”,把对各方行为的管理转向对工程资料本身

2、的管理,使之更加符合本规程的特性;第二、删除原规程第四章“工程资料管理”一章,对其内容进行修订后并入其他相关章节中;第三、原规程第十一章“验收与移交”中,“验收”的概念不明确,本规程将其修订为“移交归档”;第四、删除原规程第十二章“计算机管理”一章,其内容修订后并入本规程第三章“基本规定”中;第五、对原规程中与当前管理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修订,并补充新的管理要求。最后经编制组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审查定稿。本规程共分为十章和八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编制、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

3、H。其中: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授权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政编码: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本规程参编单位:

4、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科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 编:高新京 张元勃副 主 编:徐 良 胡耀林 张 斌 编 写 人:胡耀林 鲁锦成 李向红 高彩琼 向 阳 郭 莹 张岩玉 孙世如 张 浡 杨秀云 殷明娟 程 越 张肇韵 高 峰 江 仟 常 军 王 林 曹举胜 黄 慧 王玉恒 尚馨友 刘福源审查人员:杨嗣信 冯 越 焦永达 郑伟革 杨宪义吴培庆 李晓光1、总则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

5、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1.0.3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2、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2.0.4 归档( putting i

6、nto record)将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2.0.5 工程档案(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3、基本规定3.0.1 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3.0.2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3.0.3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3.0.5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3.0

7、.6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3.0.7 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3.0.8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3.0.9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3.0.10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

8、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0.1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3.0.12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3.0.13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经过评审。 4、分类与编号4.1 分类4.1.1 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

9、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4.1.2 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及类别见本规程附录A。4.2 编号4.2.1基建文件可按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和类别,由建设单位确定编号原则。4.2.2 监理资料可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4.2.3 施工资料应按以下形式编号: 1234注:1 为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2 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3 为资料的类别编号 (2位),按附录A规定的类别编号填写。4 为顺序号,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001开始逐张编号。4.2.4 分部工程中每个子分部工程,应根据资料属性不同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

10、不同时应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4.2.5 对按单位工程管理,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用“00”代替。4.2.6 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4.2.7 资料编号应填写在资料专用表格右上角的资料编号栏中;无专用表格的资料,应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4.2.8 由施工单位形成的资料,其编号应与资料的形成同步编写;由施工单位收集的资料,其编号应在收集的同时进行编写。4.2.9 类别及属性相同的施工资料,数量较多时宜建立资料管理目录。管理目录分为通用

11、管理目录和专项管理目录,格式见本规程附录C。4.2.10 资料管理目录的填写要求:1 工程名称:单位或子单位(单体)工程名称;2 资料类别:资料项目名称,如工程洽商记录、钢筋连接技术交底等;3 序号:按时间形成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4 内容摘要:用精练语言提示资料内容;5 编制单位:资料形成单位名称;6 日期:资料形成的时间; 7 资料编号:施工资料右上角资料编号中的顺序号;8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4.2.1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使用的各种表格见本规程附录D,附录D中没有提供表样的可自行设计。 5、基建文件5.01 基建文件是建设单位从立项申请并依法进行项目申报、审批

12、、开工、竣工及备案全过程所形成的全部资料。按其性质可分为:立项决策、建设用地、勘查设计、招投标及合同、开工、商务、竣工验收及其他备案文件。5.0.2基建文件可按下列流程形成:5.0.3 立项决策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批示、项目评估研究资料及专家建议等。根据项目大小、投资主体的不同,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分别由国家、行业或北京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审批。5.0.4 建设用地文件包括: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文件、规划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文件分别由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形成。5.0.5 勘查设

13、计文件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验线合格文件、设计审查意见、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等。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验线合格文件、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由规划部门审批形成。5.0.6 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工程建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合同文件。5.0.7 开工文件包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开工文件分别由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形成。5.0.8 商务文件包括:工程投资估算、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等。5.0.9 其他文件包括:工程未开工前的原貌及竣工新貌照片、工程开工、施工、竣工

14、的音像资料、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和建设工程概况表等。6、监理资料6.0.1监理资料是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6.0.2监理资料可按下列流程的形成: 6.0.3 监理(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相关规定确定本工程的见证人员。见证人应履行见证职责,填写见证记录。6.0.4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6.0.5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专业工程特点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6.0.6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针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及重要施工工序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监理人员应根据旁站监

15、理方案实施旁站,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填写旁站监理记录。6.0.7 监理月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6.0.8 监理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根据会议记录整理,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由与会各方代表会签。6.0.9 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日志应由专人负责逐日记载。6.0.10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所用物资或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抽检时,应填写监理抽检记录。6.0.11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6.0.12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记录事故情况并书面上报。6.0.1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撰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工程建设质量做出综合评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6.0.1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代表应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并加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6.0.1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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