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事件信息报告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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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事件信息报告制度6篇 书目 第1篇事故突发事务信息处理报告制度 第2篇煤矿事故突发事务信息报告处理制度 第3篇煤矿事故和突发事务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 第4篇通风科调度室事故和突发事务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 第5篇物业管理突发事务信息报告制度 第6篇事故、突发事务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煤矿事故和突发事务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 (一)为规范事故和突发事务信息报告与处理,刚好处置平安生产事故和突发事务,依据煤矿平安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调度和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和突发事务信息报告应刚好、精确和完善,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反应

2、快速、协同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事故和突发事务信息处置:调度室在接到事故和突发事务信息时,应当马上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马上向煤矿值班领导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平安管理部门,由调度室和平安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四)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或突发事务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现场状况和缘由初判等。 (五)事故和突发事务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需爱护好现场,因抢救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记,绘制现场效果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六)发生事故和突发事务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和谎报,不得有意破坏现场。(七)事故和

3、突发事务的调查处理根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执行。 事故、突发事务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矿生产平安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依据平安生产法、突发事务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平安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平安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刚好、精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

4、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平安科等有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特殊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平安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平安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平安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监局,

5、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需马上报告省煤监局,同时向登封市矿山救援大队汇报,恳求救援。 事故详细状况短暂不清晰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状况。对事故性质短暂界定不清的,也要刚好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状况的,应当按规定刚好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殊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状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状况); 4、事故

6、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干脆经济损失; 5、已经实行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 运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八条事故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马上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马上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监科,由调度室和安监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第九条事故责任分析 1、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干脆缘由

7、和间接缘由分析,确定事故的干脆责任、间接责任者。 干脆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干脆缘由的人员责任属干脆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担心全行为、物的担心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缘由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干脆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干脆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干脆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及惩罚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做出详细的惩罚确定。 第十一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

8、故调查处理,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供应真实状况和资料的科室和个人,依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监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平安基金。 第十三条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由安监科负责跟踪落实。 物业管理突发事务信息报告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突发事务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各部门、管理处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尤其保安部、工程修理部要牵头,加强平安文明生产管理、消防管理、设备管理的宣扬教化工作,防患于未然,避开重大突发性事务的发生。重大突发性事务发生后,要刚好实行应急、补救措施,快速高效处理好,把损失和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其次条各部门、管

9、理处若有动态信息或发生重大突发性事务,必需按要求刚好上报相关信息,凡隐瞒不报或未按要求刚好上报的,一经发觉将按有关制度严处,导致事态扩大或影响恶化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报告范围: 1.动态信息,须是发生在本部门、管理处的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创新、技改、好人好事、时事等 2.事务、案件, 1)失火事务,在管理范围内因各种缘由引起的失火事务; 2)失窃事务,公司范围内有公物等失窃,造成肯定损失的;小区业主、 后勤服务处住户的财物失窃,造成肯定损失的; 3)业主、住户有损坏公共财物现象或威逼、羞辱、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秩序,扰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事务; 4)任何员工受到威逼、恐吓

10、、羞辱、殴打、围攻的。 5)员工打架斗殴,情节严峻,导致人员受伤的; 3.事故类: 1)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员工受伤的,员工上下班途中在主要必经路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的; 2)员工因公外出期间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的; 3)车辆发生车祸、扣押,造成肯定损失的; 4)损失在500元以上的设备损坏、材料报损等事故; 4.遇台风、暴雨、水灾等自然灾难,造成肯定损失或人员受伤的; 5.其它损失较大或影响较大的突发性事务,以及突然发生,事态一旦扩大影响大、后果严峻的事务。 6.未达到报告范围,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别,或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较大的事务,如记者进入小区采访等敏感事务。 第四条报告要

11、求: 1.动态信息,动态信息要求把事务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结果)表达清晰,为保证动态信息的时效性,所报信息须是2天内在本部门、管理处发生的事务; 2.发生重大、突发性事务,记者采访等敏感事务,事态、损失严峻,影响较大的,需马上汇报主管部门领导,并须在2小时内将事务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发展趋势、已实行的措施及须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状况报公司综合部或总经理; 3.非重大、特殊紧急性事务、事故,各部门可酌情在事后二天内进行汇报给公司综合部; 4.以上信息、事务都要有台帐记录;台帐记录按部门、管理处于次月2日前报公司综合部,综合部汇总后报总经理。 事故突发事务信息处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

12、范本矿生产平安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依据平安生产法、突发事务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平安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平安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平安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刚好、精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平安科等有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事故信息

13、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特殊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平安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平安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平安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需马上报告省煤监局,同时向登封市矿山救援大队汇报,

14、恳求救援。 事故详细状况短暂不清晰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状况。对事故性质短暂界定不清的,也要刚好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状况的,应当按规定刚好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殊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状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状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干脆经济损失; 5、已经实行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 运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八条事故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马上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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