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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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16年11月目 录一、行政许可(一)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二)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三)在通道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它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条件审核(四)渡口工作人员合格证书核发(五)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六)道路客运班线许可(七)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八)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二、行政处罚(一)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公路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二)公路建设项目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

2、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处罚(三)交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四)交通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五)交通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六)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七)交通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处罚(八)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九)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十)交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十一)交

3、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十二)交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十三)交通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十四)交通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十五)交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十六)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十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十八)交通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

4、罚(十九)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二十)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工程设计的处罚(二十一)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二十二)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二十三)交通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二十四)交通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二十五)交通建

5、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二十六)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二十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厉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二十八)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二十九)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三十)交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三十一)交通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

6、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三十二)交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三十三)交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三十四)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三十五)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三十六)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三十七)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

7、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三十八)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公路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三十九)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四十)交通建设工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四十一)为交通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四十二)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交通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四十三)交通建设工程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四十四)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

8、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四十五)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四十六)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四十七)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四十八)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四十九)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

9、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五十)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处罚(五十一)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五十二)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罚(五十三)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处罚(五十四)项目法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五十五)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五十六)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

10、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五十七)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忽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五十八)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或航道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处罚(五十九)公路水运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六十)对应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六十一)对船舶或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登记证书、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六十二)对船舶或浮动设施未按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六十三)对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六十四)对在内河航行的船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

11、、船籍港、载重线等情形的处罚(六十五)对未经批准或备案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活动等行为的处罚(六十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六十七)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行为的处罚(六十八)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六十九)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七十)对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船舶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七十一)对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等行为的处罚(七十二)船舶、浮动设施发生

12、内河交通事故及事故后逃逸行为的处罚(七十三)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等行为的处罚(七十四)对船舶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等行为的处罚(七十五)对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七十六)对施工作业单位、船舶、设施未取得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等情形的处罚(七十七)对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七十八)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要求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七十九)对假冒国籍悬挂国旗航行行为的处罚(八十)对隐瞒在境内或境外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行为的处罚(

13、八十一)对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八十二)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使用过期、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等行为的处罚(八十三)对船员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处罚(八十四)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八十五)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行为的处罚(八十六)对船员有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形的处罚(八十七)对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八十八)对船员用人单位和船舶所有人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八十九)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14、(九十)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规定培训大纲和相关要求进行培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等行为的处罚(九十一)对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行为的处罚(九十二)对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行为的处罚(九十三)对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行为的处罚(九十四)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等证书或伪造、变造、买卖相关证书行为的处罚(九十五)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九十六)对向水体排放、清洗、装贮船舶垃圾、油类、剧毒物质,未遵守操作规程、无相应记录等行为的处罚(九十七)

15、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有关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九十八)对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船舶行为的处罚(九十九)对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一百)对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物质气体等行为的处罚(一百零一)对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处罚(一百零二)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等行为的处罚(一百零三)对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一百零四)对污染应急计划或者垃圾管理计划未得到落实情形的处罚(一百零五)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防污证书、文书,或不按规定记录操作情况等行为的处罚(一百零六)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超越许可经营水路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一百零七)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等行为的处罚(一百零八)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一百零九)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一百一十)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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