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81286.doc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53659293 上传时间:2023-11-1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81286.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81286.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81286.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81286.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调解工作制度81286.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

2、内调结;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二、人民调解庭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

3、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四、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合法合理原则;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当事人权利义务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遵守社会公德。2、调委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司法所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3、调委会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解民间纠纷,但不得超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的权限范围。4、调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并遵守调解的基本程序。5、协调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做好调解后的回访工作;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得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6、调委会协助法制宣传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