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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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合同 兹有_、_、_等_人,为经营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第一条 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企业。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名义从事经营。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年_月_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

2、共同从事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第二条 出资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

3、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条 盈余分配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_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2.纯利润的_%,按出资比例分配。纯利润的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_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_年度终止前的一个_月公布。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

4、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2.全体合伙人推选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

5、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日至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第五条 合伙债务的分担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第六条 入伙与退伙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

6、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2)合伙经营连续在_月内出现亏损;(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或者用下列规定:_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_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第七条 合伙的终止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此项在没有规定存续期的合伙关系中,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第八条 其他1.合伙会计_年度从每_年_月_日开始,至同_年_月_日止。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

7、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3.合伙负责人应在_年终将_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_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_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甲方(盖章):_ 乙方:_代表人(签字):_ 身份证号码:_年_月_日合伙企业合同协议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本企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

8、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9、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合伙期限为_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共_个,分别是:住所(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住所(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注:可续写)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合伙人: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

10、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2、合伙人: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

11、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合伙人责任承担和追偿第十三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四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为:承担

12、100%赔偿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约定其它承担赔偿责任方式)第八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五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

13、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七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

14、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二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第九章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二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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