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简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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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简析关于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简析一、发票种类增值税发票分为: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增值税纳税人种类纳税人分为: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三、对应纳税人可以开具的发票种类1、一般纳税人自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国税局代开.四、增值税的计征方式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1、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2、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

2、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财税201457号文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改

3、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否则执行中又会出问题增 值 税 税 率 表税率名称税目具体税率基本税率销售或进口货物。税法另有规定除外17%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低税率粮食、食用植物油1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不包括淀粉)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11%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服务6零税率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外.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

4、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霉素、人活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简易办法征收的)依照3%减按2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一般纳税

5、人销售自产的上述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

6、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

7、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1+17)=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7=85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

8、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5850(1+17%)17=850元。(二)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应否转出进项税额例2。承例1,假设企业该批电线已投财产保险,并获得保险补偿58500元,此时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1)保险公司的补偿视同销售实现,按补偿额计提销项税额:58500(1+17%)1

9、7=8500元,同时存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2)电线被烧毁,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成事实,所以其进项税额17000元应全部转出,保险赔偿也不应计提销项税额。在保险公司非全额赔偿的情况下,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显然对企业更有利.但在存货遭受自然灾害已毁损的情况下,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但是税法的要求,同时存货既然毁损也就不可能存在销售的实现,因此企业获得的该保险补偿并不涉及流转税,不应计提销项税额,只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是正确的。(三)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应否转出进项税额我国对有些特殊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同时对一些商品的异地流通也有限制。没有取得许可证而经营相关商品,或者对禁

10、止异地流通的货物运往异地,可能会被没收或被有关政府部门以低价强制收购。这种被没收或被低价收购的货物,是否应作为“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呢?例3。某企业经营的A商品属禁止异地流通货物.该企业将一批价值10万元的A商品运往某地销售时,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并被以5万元的低价强制收购.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对被低价收购的A商品按“非正常损失”处理,转出进项税额1.7万元,同时,认为商品销售没有实现,因而没有计提销项税额。笔者以为,该企业这样处理是欠妥的。商品被没收,并不属于税法所列举的“非正常损失”范畴;同时,商品被没收,也并不意味着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转环节,在有关部门以拍卖等形式处理后,该商品还会继续进行

11、正常的流转,因此对于被没收的货物,企业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但是按照工商部门5万元的收购价计提销项税额,税务部门会不会以“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而要求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呢?笔者认为,一方面该价格确属“明显偏低,另一方面商品被强制收购虽非企业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却是其违规经营直接造成的,因此这种“价格明显偏低”应属“无正当理由”,应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四)纳税人低价销售商品,应否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结构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纳税人往往会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国税函20021103号文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流动资产未丢

12、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发生毁损的存货,除被盗窃等原因而发生灭失外,只要货物还存在,或者还有残余物,就像例1所举的例子,总会有一点处理价值的,纳税人很可能会滥用1103号文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照所销售的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这时由于货物已经处理,税务机关要调查确认低价处理的原因就很困难。因此如果纳税人确实由于1103号文所说的理由而低价销售商品,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二、存货盘亏何时转出进项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

13、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那么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呢?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

14、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三、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

15、细则,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和13的货物,也有适用10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3)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不能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财税2005165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此公式修改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税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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