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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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汇编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员工行为规范2 第三章 招聘录用3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4第五章 工作时间6第六章 劳动报酬8第七章 休息休假11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13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14 第十章 培训管理规定15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16 第十二章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保护17 第十三章 奖励与惩戒18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26 第十五章 附 则27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为打造一支“三懂四会”即:懂法律法规、

2、懂安全生产常识、懂行业基本知识,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会识别井下常设标识、会操作本岗位煤矿机械、会应对一般灾害,能吃苦奉献的新型煤炭职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企业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行为规范 第五条 行为准则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3、,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认真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第六条 职业规范1、牢固树立“安全就是生命”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2、严格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3、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4、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

4、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抵制; 5、每个员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的要求。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七条 煤矿企业在年初复工复产前,按照所需从业人员总数的125%向县(市、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 第八条 煤矿企业也可向管理中心推荐务工人员,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核定生产能力和岗位需求,科学、合理定岗、定员,确定招录员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并通过管理中

5、心、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第九条 企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变“招工为招生”。第十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对应聘员工实行平等原则,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状况等不同而歧视。凡被招用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从事井下工作人员18-50周岁),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明。 第十二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

6、应聘者。第十三条 录用员工后,企业应在10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录用备案手续。1、企业“六证”复印件2、已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下岗证、暂住证。3、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录用备案表,用人单位录用备案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3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身份证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16张;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学历证书;就业登记证;健康体检表;职业资格证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在10天(法律规定30日内)办理

7、录用登记手续,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启用省煤炭企业合同文本),自用工之日起10天(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管理中心一份、员工本人一份、企业一份存职工档案。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律不再录用。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的档案材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企业对已招用的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与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第

8、十五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期限分为一年期合同、五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六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20天(法律规定3

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10天内(法律规定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企业书面提前30天(法律规定30日)通知员工。 第十九条 员工提前30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10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

10、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证明书。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第五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5.5)天,每

11、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由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强迫员工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4小时交上级部门主管审批。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将加班申请表

12、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25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永久保存(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九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三十条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不得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给员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

13、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不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3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四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的小时工资(或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员工不愿意休息的按日工资(或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加

14、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日工资(或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五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六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按员工工资的20%(不超过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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