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合同敦煌项目招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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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售电合同草案及附件目 录第1条定义和解释3第2条双方陈述10第3条商业运营11第4条合同双方的义务12第5条上网电价14第6条电能计量15第7条电量计算18第8条电费的结算和支付20第9条保险22第10条不可抗力23第11条违约责任26第12条合同的生效和期限27第13条适用法律27第14条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27第15条争议的解决32第16条其他34附件1 光伏电站主要技术参数37附件2 光伏电站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38附件3 供电程序39(合同编号: )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特许权示范工程购售电合同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甘肃省电力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

2、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项目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电力公司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项目公司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1. 国家

3、能源局批准项目公司在甘肃敦煌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p)的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2. 光伏电站将并入甘肃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3. 根据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项目公司对该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所涉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4. 电力公司承诺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示范工程的复函要求购买光伏电站的全部上网电量。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

4、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场地”指光伏电站所占用地及其全部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其他附属的权利,详见特许权协议附件2的规定。“贷款人”指作为融资文件一方的贷款机构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电力公司违约事件”指第14.6条所述的事件。“电网”指国家拥有的,并由电力公司运营的甘肃省境内的输变配电设施,电力公司通过上述

5、设施接收光伏电站发出的电力电量并将其提供给用户。“调度”指调度机构有权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及本合同规定发出调度指令来计划、控制与光伏电站连接的35kV升压变电站高压侧的断路器投/切、厂用变的投/切,以及对35kV升压变电站的相关设备进行遥测、遥信。“调度机构”指与项目公司签署调度协议的电网调度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甘肃电力调度通讯中心”。“调度协议”指由调度机构与项目公司将签署的协议。“调度指令”指调度机构以电话、传真或其他通讯方式发出的设定或改变光伏电站的运行状态的命令。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光伏电站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额定容量”指由生产厂商确定的光伏电站的额

6、定容量,单位为 MW。“法律变更”指(1)在特许权协议签订之后,政府任何部门对中国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颁布、修改或重新解释;(2)在特许权协议签订之后,政府某一部门对任何批准的颁布、延期或修改附加了任何严重的条件。“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供电程序”指附件3确定的程序。“光伏电站”指位于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西南由项目公司拥有并经营管理的总装机容量为10兆瓦的甘肃敦煌10兆瓦光伏电站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合同”指电力公司与项目公司签署的本购售电合同。“计划停运”指项目公司有权根据附件3的规定安排计划停运,以便对光伏电站进行计划检修、维护、检查和修

7、理。双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应每年就年计划停运期达成一致意见,电力公司可根据附件3对其进行修改。“计量点”指光伏电站输出上网电量至电网或从电网输送用网电量至光伏电站并进行计量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计量系统”指用于对光伏电站的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进行计量的电能计量系统。“技术参数”指附件1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光伏电站设备和升压变电站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所雇佣且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合同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分别经其许可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建设工程”指根据特许权协议第6条和附件1规定所进行的光伏电站的设计、监理、采购、建

8、筑、安装、完工、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等相关事项。“降低出力”指并非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光伏电站发电能力的削减:(1) 电力公司根据本合同所要求的;(2) 计划停运;(3) 不可抗力事件;(4) 电力公司或电网造成的。“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大部分中国电力企业对于同类设施采用或批准的惯例、方法及做法(包括大部分中国电力企业所采用的国际惯例、方法及做法),在依据已知事实或做决策

9、时通常应了解的事实进行合理判断的过程中,上述惯例、方法及做法应随时以符合法律、法规、可靠性、安全性、环境保护、经济而快捷的方式达到预期的结果。就本光伏电站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仅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证:(1) 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光伏电站需求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2)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制造商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行业的技术规范运营光伏电站并处理紧急情况。(3) 由知识丰富、受过培训和富有经验的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进行保护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保证光伏电站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4) 进行恰当的监测

10、和测试,以保证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为设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将正常运行提供保证。(5) 安全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遵守有关行业要求。“可用期”指整点开始起的每一连续六十(60)分钟期间。“可用容量”指以MW为单位的光伏电站随时的发电能力。“批准”指项目公司需从政府获得的为光伏电站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权、认可或相同或类似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特许权协议附件3所列举的批准。“强迫停运”指光伏电站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融资手续完成”指有关融资文件的签署和递交,用以证明为获得光伏电站建设的融资所必需的全部手续已经完

11、毕。“融资文件”指与光伏电站或其任一部分的建设所需的长期及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和其它文件。“商业运营开始日”指根据第3条确定的日期,并且双方已履行了必要的义务,以使项目公司能够根据本合同提供、电力公司根据本合同购买光伏电站的上网电量。“上网电费”指第8.1条进一步详述的电费的一部分。“上网电价”指根据本合同输送的每千瓦时(kWh)的上网电量价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字。“上网电量”指项目公司在计量点输送给电力公司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申报可用容量”指项目公司根据附件3第1.5条申报的光伏电站在任一指定可用期内可发电的容量,单位为MW。“

12、试运行”指光伏电站根据特许权协议第7条及其附件5完成调试后一定合理期间内的运行。“输变电设施”指根据本合同由电力公司安装并连接的系统变电站与光伏电站升压变电站之间的用于接收光伏电站上网电量的设备、设施、输电线路及附属的电力调度自动化设备、继电保护设备、配电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特许经营期”指特许权协议第2.5条所确定的含义。“特许权协议”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公司签署的有关本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内容的协议。“特许权协议有效期”指自特许权协议生效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的期间。“完工日期”指完工证书颁发之日。“完工验收”指光伏电站经过调试、试运行后,根据特许权协议第7条及其

13、附件5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指定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完工证书”指光伏电站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指定机构向项目公司颁发完工证书。“项目”指对光伏电站的设计、投资、监理、采购、建设、安装、保险、完工、调试、试运行、验收、运营、和移交及所有相关的活动。“项目公司违约事件”指第14.5条所述的事件。“项目文件”指特许权协议、本合同及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或合同。“用网电费”指第8.6条进一步详述的电费的一部分。“用网电量”指光伏电站启动、调试阶段以及光伏电站运营期间,电网向光伏电站送电的全部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运营参数”指附件1所述的光伏电站的运营参数。“运营与维护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雇佣、已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且根据运营维护合同和特许权协议相应规定负责光伏电站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的独立承包商及其经许可的继承人和受让人。“运营与维护合同”指项目公司和运营维护承包商之间根据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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