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2公司)神仙树馨苑总包施工合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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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神仙树馨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补充协议工程地点:成都市高新区新光村4组 建设单位: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日 期:二零零九年九月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3第二部分 协议书详附的协议条款及附件61定 义6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63甲、乙双方的人员74甲方义务95乙方义务106工程监理137工程造价148工期管理149质量管理201910工地现场管理2311工程分包、转包2512材料设备2813工程进度款的核实与支付2914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3115竣工结算3216违约金3317销售配合3418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419保险3521文物和工程障碍36

2、22违约和争议3623协议解除3624合同生效与终止3725合同份数3726、合同附件:3839附件1、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39附件2:廉洁合作协议书41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43附件4:甲供材料清单46附件5: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47附件6:图纸会审管理规定49附件7:工程保修期管理协议(三方协议)51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神仙树馨苑”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是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经过招投标,现确定由乙方总承包施工,双方已于 2009 年 9 月 28 日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为进一

3、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平等自愿和完全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1. 工程概况1.1.项目概况 1.2.工程概况:1.2.1.工程名称:神仙树馨苑1#、4#楼总承包工程1.2.2.工程地点:成都市高新区新光村4组1.2.3.建筑面积:约69242.13平方米。其中地上1#、4#楼约58942.13平方米,地下约:10300平方米结构形式: 1#楼剪力墙、4#框架结构 2. 工程承包范围2.1.包括图纸散水范围内1

4、#、4#楼的土建、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排水管引至散水外第一个沙井)以及承包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增加工程 ,不包括甲方分包工程。2.2.不包括甲方分包工程,具体分包工程内容见甲方分包工程清单,但包括分包工程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和总包管理配合。相关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按照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取,修补费已包含在总包服务费内,不再计取。3. 2.3.不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及运输,但包括甲供材料的卸车、倒运、验收、检测及保管。4. 合同工期开工时间: (实际开工时间以达到开工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时间: (如开工时间延期,则顺延竣工日期) 合

5、同工期总天数为: 450个日历天。其中地下室垫层至主楼0.00施工完成天数为50个日历天数;0.00至钢筋砼主体封顶为180个日历天数;主体结构封顶至所有室外工程符合竣工条件为220个日历天数。500个日历天。其中基础至主楼0.00施工完成天数为60个日历天数;0.00至钢筋砼主体封顶为150个日历天数。 5. 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结构优质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5. 合同价款暂定协议总价为(人民币小写):73752897.68309055696938982元(人民币大写):捌玖仟叁佰零玖万伍佰伍拾陆陆佰玖拾叁万捌仟玖佰捌拾贰元整上述暂定的

6、协议价款可以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进行调整,不作为结算价款的唯一依据。6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建筑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及本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同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法定及本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7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8本协议书详附的协议条款及附件均为本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9协议生效本协议订立时间: : 二OO年 九年九月 28日订立地点: 成都市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7、日起, 乙方在7日内将 300 万元的保证金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本补充协议生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甲 方: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乙 方: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住 所: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18号13栋2楼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02886605051开户银行:建行成都锦官新城分理处 开户银行:账 号:51001895236052501860 账 号:第二部分 协议书详附的协议条款及附件1定 义下列定义除本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应具有以下所赋予的含义:1.1. 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

8、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1.2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该工期既包括总工期,也包括甲方要求的阶段性工期。竣工日期是指乙方承包的本工程及甲方直接分包的工程全部完成,且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后并经验收合格的日期。1.3. 图纸:指由甲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或乙方提交并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1.4. 书面形式:指合同或协议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5. 小时或天:本补充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

9、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数计算时间的,均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构成协议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先后如下:2.1.1. 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另行签定的其他补充协议;2.1.2. 甲、乙双方签订的本补充协议及附件;2.1.3. 甲方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会议纪要;2.1.5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2.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1.7. 中标通知书(或定标书);2.1.8. 现行的

10、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2.2. 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依照上述解释顺序仍不能确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和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按本补充协议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处理。2.3. 乙方对上述本工程合同或协议文件内容及甲方给乙方提供的技术性文件,包括且不限于施工图、相关技术资料双方往来函件等,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合同或协议文件内容转让或泄漏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索赔损失。双方同意无保密措施费。2.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

11、有关专家论证并书面认可后执行。3甲、乙双方的人员3.1.甲方人员:3.1.1. 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万福云(即项目经理)其代表甲方实施的与本工程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方为有效。若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有冲突之处,应以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为准。3.1.2. 若甲方更换工地总代表,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其后任继续行使本补充协议及任命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1.3. 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补充协议规定对乙方的进度、质量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协助甲方驻工地总代表的工作,但上述人员无权代表甲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履行所涉及

12、的相关文件。3.2.乙方人员:3.2.1 乙方驻工地总代表:王邦雄先生(即项目经理),其代表乙方实施的与本工程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本工程中的所有文件经乙方工地总代表(项目经理)或乙方授权委托人签署后视为乙方已确认的事实。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或乙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后递交甲方确认后方发生法律效力。乙方指定的材料验收员郭明成,代表项目经理履行甲供材料的验收工作,对由其签字确认的材料验收结果视为乙方同意并确认该结果。3.2.2 乙方在投标书中明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同时不得委托其他人代理行使其职责。本合同对乙方的各种

13、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约束条件来要求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连续48小时离开工地(该两类人员不得同时段离开)应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请假,得到同意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予5000.00元/天的违约金并有权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因此导致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情形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3.2.3 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迟到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违约金、缺席的支付5000元/次违约金,请假获准的除外。32.4 工程开工至竣工时间内项目主要成员(技术及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投标书中岗位就位,在合

14、同签订至竣工时间内未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视为违约,甲方将对此处以重罚。在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3天内未见纠正,监理工程师可视乙方违约的严重程度报甲方,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2)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次。(3)擅自更换其他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0.5万元/人次。以上违约金甲方可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直接扣除。3.2.5乙方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设备应按乙方的补充文件确定并报甲方备案确认。乙方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乙方管理人员变更后,其后任必须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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