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衡管理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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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运()号 38号 铁路动态轨道衡利用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动态轨道衡利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国铁路法、中国计量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铁路动态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是称量货物重量、实现货车满载和预防货车超载关键计量设备,是列入国家强制检定工作目录计量器具。各相关单位要做好轨道衡利用管理工作,确保正常使用。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国家铁路车站轨道衡利用管理工作。地方铁路、合资铁路轨道衡利用管理工作参考本措施实施。第四条 轨道衡利用管理基础标准是:主管负责,逐层负责,专业管理,预防为主,联网监控,重视实效,确保货运安

2、全和路收完整。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铁道部货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验轨道衡利用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轨道衡检修、利用相关技术条件和管理措施。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轨道衡计量技术管理。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负责铁道部服务器硬件和系统软件维护,同时负责协调铁道部和铁路局之间通道维护。第六条 铁路局(含专业运输企业,下同)货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轨道衡配置计划、选点、选型、安装、利用管理、监督检验和协调工作,并指定专员负责轨道衡利用管理工作,掌握轨道衡技术状态、监控网络运行状态和预警信息处理情况,统计、分析计量数据,切实提升装车质量。铁路局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轨道衡检定管理、计量监督和技

3、术管理工作,参与轨道衡选点、选型、安装和调试相关工作。铁路局运输、调度部门负责安排轨道衡安装、检修、检定、期间核查等施工和维修计划,和牵引检衡车列、机车等相关工作。铁路局机务部门负责按要求速度牵引检衡车列。铁路局工务部门负责轨道衡安装处所线路养护维修、钢轨更换等工作。铁路局电务部门负责钢轨绝缘测试工作。铁路局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监控网络服务器管理工作,同时负担传输通道维护和系统软件、防病毒软件安装和调试,定时进行查毒杀毒,确保网络信息系统正常工作。 第七条 配置轨道衡车站(以下简称车站)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要求: 1.设专(兼)职轨道衡监控人员,实时监控经过车辆及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负责日

4、常维护; 2.负责车站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计算机设备管理工作,负担车站服务器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安装、调试和升级工作,定时查杀病毒;负责轨道衡测点工控机至车站服务器之间通道维护工作;3.建立技术档案及其保管制度,制订岗位责任制和作业细则,明确车站各部门职责分工、联络制度、作业步骤、作业标准、应急预案及质量汇报制度等内容,并将相关内容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和车站货运管理细则;4.提供满足检定所需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人员配合等相关条件。第八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关键职责: 1.对铁路局上传计量检测数据进行二十四小时监控,确保正常使用,同时,做好日常轨道衡利用管理统计分析

5、工作; 2.监督、指导铁路局检修单位对轨道衡设备技术管理和故障处理工作,定时组织对铁路局检修单位监控人员及轨道衡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3.对轨道衡进行型式评价、检定、性能稳定性测试、软件系统安全性评定等工作;4.指导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开展轨道衡期间核查工作,对铁路局轨道衡检修单位检修能力进行考评评定。第九条 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关键职责: 负担轨道衡期间核查,配合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做好轨道衡检定工作。 第十条 铁路局检修单位关键职责:1.负责实时监控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利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按日、旬、月、六个月、年统计、分析铁路局轨道衡计量监

6、控系统利用状态信息和计量数据,发觉问题,立即处理;2.负担轨道衡调试、维护和定时检修及状态检测,指导轨道衡日常维护工作;3.对轨道衡和监控网络相关软、硬件装置进行不定时检验、维护,定时对车站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十一条 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应用软件研发和维护单位关键职责: 1.设专员二十四小时在线实时监控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运行状态; 2.负责应用软件维护、升级和技术支持; 3.负责铁道部、铁路局、车站数据库监控,立即掌握应用软件运行情况;4.在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前提下,随时提供远程技术支持和维护,必需时进行现场维护;5.负责提出相关接口标准;6.负责相关业务培训工作。第十二条 轨道衡生产厂

7、家应按铁道部相关要求和协议要求,做好设备安装和计量检测点数据到车站服务器传输、接口文件生成软件安装和调试,确保接口文件格式正确性,同时配合做好轨道衡检定相关工作。第三章 设备配置和安装第十三条 轨道衡配置目标是自动计量、自动判定、卡控源头、网络监控,实现货车满载,确保超载车辆不上线运行。第十四条 轨道衡应优先配置下列地点:1.年运量50万吨及以上车站;2.行包行邮专列装车站、集装箱专办站;3.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接轨站;4.新建和改扩建货场;5.办理路企直通运输直通线场;6.战略装车点(装车线)。第十五条 新安装轨道衡应符合自动轨道衡(GBT11885)、铁路轨道衡技术条件和轨道衡测报数据传输

8、和交换接口约定等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颁技术条件,不得配置未取得型式同意证书轨道衡。现有轨道衡应根据上述技术条件进行改造。轨道衡应配置可靠供电电源和8小时UPS电源。轨道衡计量检测数据应在车站货运室复示。第十六条 铁路局应根据“提前计划,避免反复建设,实现集中、全覆盖计量”标准,正确选择设备安装地点,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效率需要,确保形成网络检测,提升计量监控效能。计量检测工作量较大车站,依据需要可设置轨道衡线。第四章 问题车处理第十七条 配置轨道衡装车站要关键做好易超载货物装车计量检测工作,对过衡确定超载,必需进行卸载处理,复衡确定货物重量不超出货车许可载重量后,方可挂运;对过衡亏吨且含有满载条

9、件货物,补装后应复衡确定,确保装车后货物重量不超出货车许可载重量。第十八条 超偏载检测站对预警超载货车应根据铁路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利用管理措施等要求进行复衡处理。到站应根据相关要求对超载货车进行核实、处理。第十九条 对问题车未按要求进行处理车站和责任人,应按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要求进行处理,同时纳入货运安全质量考评。第二十条 发生计量纠纷时,可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措施处理。第五章 利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检衡车列应匀速经过轨道衡,计量速度不得低于5km/h,最高计量速度不得超出轨道衡要求限值。严禁在轨道衡计量检测台面上停车。称量液态货物时,应依据需要选择整车称量含有独立称量台面(断轨)双台面或三台

10、面轨道衡。第二十二条 轨道衡应按JJG234动态称量轨道衡检定规程进行检定。轨道衡检定分首次检定、周期检定和计划外检定。新安装轨道衡须经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准投入利用;在用轨道衡检修后,须经检定合格或期间核查后方可使用。轨道衡检修周期标准上应和计量检定周期一致。首次检定由轨道衡生产厂家申报,周期检定由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提出计划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轨道衡生产厂家和铁路局计量所(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应于每十二个月12月1日前提出下年度轨道衡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申请,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负责编制轨道衡年度检定计划并于12月16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

11、铁道部运输局以文电形式下发年度检定计划。计划外检定由铁路局货运部门向铁道部运输局申报,核准后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根据特事特办标准组织实施。轨道衡检定工况应和利用工况一致,未经检定合格或超出检定周期轨道衡计量数据无效。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加强轨道衡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力布局调整后闲置技术状态良好设备,应立即采取调拨、迁建等方法;制订切实可行计划,整改技术状态不良设备;加强日常监督检验,纠正利用管理制度不落实行为,对技术性能不适应利用要求或影响正常利用设备,在充足论证和技术经济分析基础上,提出更新改造方案或移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维护单

12、位,应建立对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日常维护责任制度,立即掌握并实时监控管内轨道衡利用状态,发觉问题立即处理,确保轨道衡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 轨道衡发生故障时,车站应立即通知铁路局检修单位和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维护单位,并向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汇报,立即修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使用。对影响计量检测性能故障,修复后应对轨道衡进行检定或期间核查,以符累计量检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部门施工时,不得影响轨道衡正常使用。必需影响时,应经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同意,施工完成应立即恢复正常使用状态。施工影响计量正确度时,车站应重新申请检定或期间核查。 第二十七条 轨道衡日常利用和维护人员,应

13、经过专业培训,铁路局考评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单位及车站,应加强对轨道衡计量数据和相关资料保管,建立保密制度。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维护单位在维护和修改调整软硬件时,应将修改调整内容具体统计在案,并按管理权限分别由铁道部、铁路局或车站主管人员签字认可。 除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维护单位因升级和维护需要外,不许可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调整轨道衡软硬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计量数据。轨道衡计量检测原始数据保留最少2年,相关表簿及维修统计保管期限最少1年。 第二十九条 应用服务器统一放置在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及车站计算机机房内,并由其管理。终端计算机严禁安装和轨道衡计量监控系统无关硬件

14、和软件。第三十条 设备台帐纳入设备履历簿,做到帐、卡、物相符。轨道衡检定、期间核查、定时检修及维修费用纳入铁路局成本预算,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检定费收支按现行要求管理。第三十一条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按日、周、月、六个月、年,统计分析本局轨道衡安全卡控、堵漏保收、装车质量及设备状态等信息,掌握规律,发觉问题,立即处理。第六章 责任划分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应亲密监视轨道衡利用状态,发觉计量失准等问题应立即汇报,主管铁路局在接四处理站电报、超载统计资料或计量纠纷仲裁结果后,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计量失准、篡改计量数据、伪造计量单、管理混乱、恶意超载、称量后加装超载等性质严重,除对责任装车

15、单位进行停装整理外,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三条 因为人为原因,造成超载货车漏检或误放,而被下一车站检出时,应列漏检或误放车站责任;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定漏检或误放车站责任。运输途中因雨雪造成增载时,装车站(单位)或装车局凭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出具证实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确定后,可扣除雨雪增载量进行责任判定。 第三十四条 轨道衡因为设备质量、维修保养不妥及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停机或影响正常使用均为设备故障。1.责任连续停机时间超出48小时,为一类故障;2.责任连续停机时间超出二十四小时,不超出48小时,为二类故障;3.责任连续停机时间不超出二十四小时,为三类故障。第三十五条 轨道衡检修期间和发生故障期间,相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方法预防超载问题发生。轨道衡发生故障时,按下列条款划责: 1.经分析认定确系轨道衡质量原因,由产权单位依据协议,向生产厂家进行索赔; 2.维修保养不妥,追究养护维修单位责任; 3.因为网络信息系统原因,列网络信息系统维护单位责任; 4.因检定原因,列检定单位责任;因期间核查原因,列期间核查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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