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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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公司范围内(含厂区外的热网施工等)从事基本建设、改扩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监理范围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单位由基建工程部牵头,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室、热网办、保卫部、后勤保障部参与,成立“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联合检查小组”,负责协助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监督考核工作。第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集团指派的现场管理部门要对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

2、施,严格按照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第二章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第五条 对独立施工现场四周围墙设置高度应不低于1.8米,在主要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设置应不低于2.5米。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建有门楼和值班室。围墙及门楼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第六条 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新建或改扩建安装和建筑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以及各种现场管理制度。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准许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八条 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3、。安全帽必须安全可靠,符合标准,安全帽上应印上公司标志。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第九条 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第十条 对于单体安装和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其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派专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符合交通安全的警示标志。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要采取防粉尘、防噪音、防灯光措施,

4、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三条 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做到方便使用。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摆放在场外。第十四条 安装的管道及设备、钢结构件预制、钢筋加工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钢筋堆放不仅要分类分品种堆放,还要挂标签牌,牌上要注明钢筋规格、厂家和级别,安装的管道及设备、钢结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的半成品要按种类堆放,不得混堆,边脚料、废料统一堆放在一处,并应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怕潮、

5、怕晒、怕淋,易燃有毒物品应入库保管,仓库内外要求整齐、干净,物品堆放有序,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门、专人管理,以保证其安全可靠。第十六条 现场使用的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等安装材料,以及砂、石及周转模料等建筑材料,都应指定区内分类堆放。其中砂、石散料要堆放在砖砌界区内,白灰要有池,模板堆放要分类。卸入施工现场道路上的材料,应立即转移到堆放地堆放整齐,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通畅。第十七条 尽力做到按预算计划限额领料,实行材料使用包干制度,工地现场要定期收落地灰、碎瓷片等余料,做到工完场清,余料堆放整齐。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和安装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严格按要求运至甲

6、方指定地点。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第十九条 建筑物内清除垃圾,要通过临时搭设或利用建筑物内已有的竖井或采取其他措施稳妥下卸,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或到厂区指定区域厕所使用,严禁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第二十一条 现场设置的临时水、电要专人看管,杜绝长流水、常明灯(特殊除外)。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平台,运桥上严禁堆放杂物,安全网、安全挡板要搭设整齐美观,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中、大型安装和建筑施工机械要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机身及周围环境的清洁,机械的编号、标号、操作人要挂牌标明。第二十四条 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正在施工的工

7、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临时用房要按甲方指定地点新建,工程完工后应将其场地清理干净。第二十五条 要注重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电气仪表等的保护,加强对砼构件、玻璃、门、窗等各种建筑成品或半成品的分类按规格堆放,保管要妥善,既要方便使用,又要使产品的质量、性能不受损害。第二十六条 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严禁损坏、污染成品,堵塞管道,严禁在现场乱写乱画。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派专人看守,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第二十七条 对现场设有施工物资仓库的情况下,还应做到:1、仓库内应按规范要求配备性能良好的消防

8、器材,仓管员应具有一定的消防知识。2、仓库保管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力求“五懂”,即:懂名称(正规名称与俗称)、懂规格;懂用途;懂保管;懂管理业务。3、仓库重地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4、仓库堆放物资要定位,标识清楚,新旧物资不混堆,按物体外形分块,成方成垛;按规定的材料目录分类编号标识,依次存放。5、对材料的进仓,仓库要正确验收各项物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再进行签单收料,并按本库房的规定存放材料。6、化学危险品物资要放在专用库,贵重物品必须放置在安全场所,危险品库内严禁存放有相互作用的物品。7、仓库发货根据有效的领料单所列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要求进行发放,物品领料有疑问的,待明确后才

9、能发放。8、仓库应遵循“先入先出,后入后出”的原则,发货完毕后,领料人、发货人在凭证单据上签证。9、仓库须经常清洁,以保持库房及材料堆放区域环境卫生及物品整洁。10、正确使用合适的材料安装,尽量避免材料的混用,对剩余的材料应按规定作出处理。11、在上班领出新成品物资,如果没有使用的情况下,收工后要求材料如实地交回库房并按规定放回原位,保持材料整齐、库房整洁。12、仓库员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库房内外,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第三章 安全文明综合治理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确立施工现场专职安全文明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和督促工作。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的厂纪厂规,各施工

10、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加强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群体扰乱内部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将相关职责及制度上墙,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法违纪行为。第三十条 凡刚进场的班组,班组长应携带班组每个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相片到公司保卫部办理出入证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非宜兴市户口的工人在公司超过一个月,进场时应及时到公司辖区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第三十一条 人员及材料进出要有所跟踪登记,亲友访问时要有登记。第三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或伤害他人的,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药费及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所属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九大禁令”:1、严禁本工地职工不携带出入卡自由出入,若发现者罚款10元/次。2、禁止非法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3、严禁结群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占他人财物、侮辱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4、严禁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5、禁止私人非法携带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工地。6、禁止他人隐藏、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电报。7、严禁偷窃、骗取、抢夺、

1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8、严禁在工地内进行嫖宿、卖淫、吸毒、赌博或传播淫书、淫画等不良行为现象。9、严禁携带小孩进入工地现场,若出现事故其后果自负。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保卫班长要做好各保卫的交接班工作,并要办理必备手续登记。工地保卫要服从管理按时作息,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留宿来访亲友,不准收留没有证件的人员。第三十五条 要在施工现场适当位置和显眼处张挂文明施工标语、警句,处处时时提醒工人要文明施工。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现场要配足必备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并建有临时休息室,严禁作业人员乱

13、扔烟头。第三十七条 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生活区的食堂、厕所与垃圾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按公司后勤保障部指定地点分开堆放和处置。第三十八条 加强职工宿舍内用电管理,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所有车辆不得在厂区内高速行驶和鸣号,所有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在规定行使道路上行驶,因施工需要,变更行使路线,须经基建工程部、保卫部批准。第四章 处罚措施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和“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联合检查小组”的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4、,经基建工程部部门领导批准执行。第四十一条 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基建工程部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五份,施工单位、部门办公室、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公司、部门分管领导各一份。对于经济处罚决定,其处理处罚通知书应另加一份送公司财务审计部,由公司财务审计部从被处罚单位工程款项中扣减其处罚款。第四十二条 建立安全文明保证金专项资金,其额度为项目总值的1%。对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现场文明施工、质量等违规行为及结果的考核,通过工作联系单形式,由施工单位确认,直接在工程进度款中提取。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告诫整改、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理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1、施工现场围墙及安全保护设施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告诫整改或责令停工整顿,必要时应进行50200元处罚。2、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操作规范,在告诫整改不听的情况下,处以100500元的罚款。3、施工人员在施工过场中破坏或损坏周边环境、应保护成品,除赔偿损失外,处以200600元的罚款。4、施工车辆未经清洗上路行驶,污染路面而未及时清扫干净,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5、施工单位对职工管理不严,出现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轻则告诫整改和进行经济处罚,发现一起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重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未经批准,其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和施工车辆擅自进入非指定道路行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7、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可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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