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进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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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部长规定编号:04/Permentan/PP。340/2/2015关于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感谢全能的真主的恩典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部长鉴于:a。编号为88/Permentan/PP.340/12/2011的农业部部长规定已对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b。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编号为88/Permentan/PP。340/12/2011的农业部部长规定已不再适用;c。基于对上述a、b点内容的考虑,以及为实行2012年第18号关于粮食的法律规定,农业部部长需要对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问题重新作出规定;根据:1.1992

2、年第16号关于牲畜、鱼类和植物检验检疫的法律(1992年第5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348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2。1994年第7号关于核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法律(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1994年第5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355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3.1999年第8号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1999年第4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3821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4。2010年第13号关于园艺的法律(2010年第13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

3、170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5.2012年第18号关于粮食的法律(2012年第22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360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6。2014年第20号关于标准化与合格评定的法律(2014年第21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58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7.2014年第39号关于种植园的法律(2014年第308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613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8。2000年第102号关于国家标准化的政府规定(2000年第199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4020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9。2002年第14号关于植物检

4、验检疫的政府规定(2002年第35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419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10。2004年第28号关于食品营养、质量和安全的政府规定(2004年第10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442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补充公报)11.2009年第47号关于国家部委建立与组织的总统令,而后变更数次,最终为2014年第13号关于对2009年第47号总统令作第五次变更的规定(2014年第24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12。2010年第24号总统令关于国家部委的职能、任务与地位,以及第一梯队国家部委的作用、任务与地位的规定,而后数次变更,最终为2014年第135号总统令关于

5、对2010年第24号总统令作第七次变更的规定(2014年第273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13.2014年第121/P号关于20142019年间建立内阁部门和任命部长的总统决议;14.2014年第165号关于工作内阁作用与职责安排的总统令(2014年第339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15。编号为58/Permentan/OT。140/8/2007关于实施国家农业标准化体系的农业部部长规定;16.编号为22/Permentan/OT。140/4/2008关于农业检验检疫技术执行单位的工作流程和组织设置的农业部部长规定;17.编号为35/Permentan/OT.140/7/2008关于农

6、产品良好处理方法(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的规定与要求的农业部部长规定;18.编号为09/Permentan/OT.140/2/2009关于针对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携带载体进入印尼境内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及实施办法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009年第35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19.编号为3237/Kpts/HK。060/9/2009关于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的文件类型和形式以及新鲜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009年第30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0.编号为44/Permentan/OT。140/10/2009关于收成后农产品的良好处理规范(Good Ha

7、ndling Practices)指引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009年第399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1.编号为48/Permentan/OT。140/10/2009关于果蔬植物良好农业规范(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s for Fruit and Vegetables)指引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009年第40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2.编号为61/Permentan/OT。140/10/2010关于农业部的工作程序和组织结构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3.编号为24/Permentan/SR。140/4/2011关于农药注册流程和要求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011年第

8、23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4。编号为94/Permentan/OT。140/12/2011对于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携带载体的产品出入境口岸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011年第7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后数次变更,最终修订为编号为44/Permentan/OT。140/3/2014关于修订编号为94/Permentan/OT.140/12/2011对于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动物疫病携带载体出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014年第428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5.编号为42/Permentan/OT。140/6/2012关于进口至印尼境内的新鲜果蔬的植物检验检疫

9、措施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012年第631条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6。编号为43/Permentan/OT。140/6/2012关于进口至印尼境内的新鲜根茎类植物的检验检疫措施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012年第632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27。编号为38/Permentan/OT。140/3/2014对于出入口岸以外的植物检疫措施的农业部部长规定(2014年第351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报);注意:1。进出口食品的检验及认证原则(CAC/GL 20-1995);2。食品法典委员会、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公布的食品标准计划第2B册,食品中农药残余的最大限量,2000年

10、第二版;3。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关于加强国家食品控制体系的指引2003年版;4。关于食品进口控制体系的指引(CAC/GL 472003),2006年第一版修订本;5.关于批准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指引(CAC/GL 69-2008);6。关于食品中有毒物质含量最大限量的印尼国家标准(SNI 7385:2009);7.关于食品中微生物含量最大限量的印尼国家标准(SNI 7388:2009);8.食品进出口检验及认证体系的设计、实施、评估与鉴定指引(CAC/GL 261997),2010年第一次修订版;9。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法典(CODEX STAN 193

11、1995),2013年第三次修订版;10。2014年9月3日编号为G/SPS/N/IDN/94的声明;决定:制定:关于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的农业部部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部长规定中规定:1.食品包括所有来自农业、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海洋和淡水,无论是经过加工的还是未经加工的,用作消费者的食物或饮品,其中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和其它用于制备、加工和/或制造食物或饮品的材料.2。蔬菜是所有与蔬菜相关的,存活或死亡状态的,无论经过加工还是未经加工的自然资源。3。新鲜食品是未经过加工、可被直接消费和/或用作食品深加工原料的食品。4.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简称为PSAT)是未经加工可被

12、直接消费、经过简单加工,和/或用作食品深加工原料的植物源性食品.5。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监管,指需要预防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的化学和生物污染物超过最大限量的任何条件及措施.6。监管是一系列为确保印尼进出口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举措。7.化学污染物是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8.生物污染物是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来自生物材料的污染物。9.进口是一系列通过既定入境口岸从国外引进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到印尼境内的活动。10。出口是一系列通过既定出境口岸从印尼国内输出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到国外的活动。11。出入境口岸指的是指定的用于货物出入境的海港、河港、空港、轮渡港口、

13、陆路口岸、邮局、跨境邮递站。12。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简称为OKKP)是有权实施监管和/或鉴定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安全的政府机构.第二条本部长规定是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基础,并且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免受生物和化学污染物的危害。第三条本部长规定的范围包括进出口要求、监管体系的认证和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的登记注册、进出口监管、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认证的冻结与撤销、某国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注册的撤销,以及相关的费用.第二章 进出口要求第四条(1)市面上流通的进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必须符合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要求.(2)上述(1)中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包

14、括不超过最大限量的化学和生物污染物。(3)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种类、化学和生物污染物最大限量详见附录一中(2)所述,该附录是本部长规定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五条如第四条所述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进口,可来自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国家:a获得认证的;或b未获得认证的。第六条(1)进口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如果来自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获得认证的国家,正如第五条中a点所述,该国有义务附上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明(预先通报).(2)进口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如果来自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未获得认证的国家,正如第五条中b点所述,必须附上:a。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明(预先通报);和b.检测结果证

15、书(分析证书)第七条(1)第六条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说明(预先通报),由原产国的出口商最迟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在原产国完成装货时整理提交。(2)如果出口商不在原产国中,正如上述(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事先通知),可由原产国的授权商整理提交。(3)上述(1)所提及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获得认证的国家的形式,详见表-1所示格式,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未获得认证的国家的形式,详见表2所示格式,。第八条(1)来自获得认证国家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在某个国家中转和出现新鲜植物源性食品总量减少的情况,除了第六条(1)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以外,还必须由中转国家的出口商补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2)来自未获得认证国家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在某个国家中转和出现新鲜植物源性食品总量减少的情况,除了第六条(2)中所述的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说明(预先通报)和检测结果证书(分析证书)以外,还必须由中转国家的出口商补全新鲜植物源性食品中转说明(中转预先通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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