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上的保留所有权条款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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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解惑!访问 买卖合同上的保存所有权条款一、德国法?德国民?455 规定:“动产卖方在支付全部价金前保存所有权的在有疑义时视为所有权的移转取决于支付全部价金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该有关保存所有权条款的唯一规定如今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渊源为判例与学理。德国的卖方与律师大量使用此种条款以保护买方支付价金前卖方财务上的利益。在德国人签订的国际买卖合同上此项条款极为重要。起草者谋求制定完善的条款以防止一切可能出现的财务上的风险。(一)各种保存所有权条款通用的条款有好几种除简单的保存所有权条款(Eigentumsvorbehalt)即详细买卖合同标的物上所有权的转移取

2、决于支付有关价金外还有其他复杂的产生深远效力的条款。例如(1 )延长的(verlaengerter)保存所有权即在买方标的物时卖方有权主张支付价金;(2)扩大的(erweiterter)保存所有权即所有权的保存不但延长至买方支付详细合同货物的价金而且延长至买方清偿由于与卖方商业上的关系已经产生的和将来可能产生的一切金钱债务。这种条款必须清楚表达不得留下疑问否那么会作严格解释即认定其效力限于详细买卖中成立的买方的支付价金债务。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手续极为简单只需用普通件要求买方退回受保存所有权条款约束的货物。卖方不需要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员(Geritsvolljieher)的干预。保存

3、所有权条款不需要登记。(二)效力买方的债权人申请扣押有保存所有权条款约束的货物时卖方有权申请撤销扣押。有关的诉讼程序相当简单、快速即援用?德国民事诉讼法?771条规定的第三人异议之诉(Drittwiderspruaklage)。不动产出租人或动产出租人对承租人财产的法定留置权对受保存所有权条款约束的财产不产生效力。保存所有权条款最重要的适用场合为买方的破产。买方破产时卖方有权要求破产理人退回该项财产见?德国破产法?460.(三)冲突法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有保存所有权条款的情形下假设卖方的住所在德国境外买方的住所在德国境内按照物之所在地法原那么货物一旦进入德国国境保存所有权条款立即生效。律师起

4、草目的地为德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列入保存所有权条款。(四)条款的写法保存所有权条款或者写在合同上或者在不使用书面合同时写在卖方接到买方的订货单后发出确实认书上。有时保存所有权条款是合同的一局部而合同一般是卖方制定的。一般说买方不容易甚至不可能发如今合同上有这样的条款尤其是当保存所有权条款是用小体字印在卖方确实认书背后时一般买方很难发现。德国在这种情形下对合同作严格解释并对制定条款者作不利的解释。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在上列入的保存所有权条款一般是无效的。因此打算使用保存所有权条款的卖方必须注意该条款的写法。二、英国法概述(一)实体法买卖合同上最简单的保存所有权条款格式为:“直至支付详细货物的价金为

5、止卖方保存在这些货物上的所有权“AIV即卖方应交付给买方材料上的所有权 只是在买方清偿了因各种原因欠卖方的全部金额时才转移给买方。直至付款日为止卖方如有此要求买方就应该做到使贮藏材料的方式清楚说明是卖方的财产。该保存所有权条款不但直至付款为止保存卖方在详细合同项下所供应的货物上的所有权并且进一步规定直至卖方对买方的所有恳求权不是怎样产生的都得到清偿时上述货物上的所有权才告转移。假设卖方供应的货物被制成新与其他材料混合或以任何方式成为其他物件的成分那么卖方在这些新上持有所有权这些新拨给卖方“作为买方全部清偿应向卖方支付的款项的担保。卖方供应的铝箔的贮藏假设卖方有此要求应清楚说明是卖方的财产。(二

6、)争执点买方的债权人指定接收人。接收人发现大量卖方供应的没有与其他材料混合的铝箔他了这些铝箔把卖得金额存入分别的帐户上。但剩下数量相当大的铝箔没有。卖方申请宣告他有权在卖得金额上主张担保权益有权要求向他交付未的铝箔或向他支付价金。(三)的上诉一致支持法官Mocata的认为卖方有权主张他提出的救济。被告律师成认假设断定合同上列入该保存所有权条款那么卖方如今仍然是铝箔的所有权人被告即买方只是保人。因此判决不是首先针对保存所有权的根本问题而是针对卖方有没有权利从接收人转卖得到的金额中行使追回权。这是因为该条款对混合的或加工的铝箔是作了规定的而没有就转售未混合的铝箔作明示规定。判决认为为使该条款具有“

7、商业上的效益(business efficacy) 应该认为有默示的权利。Goff法官指出转售混合铝箔的明示条款有助于作出此项默示条款的结。高等判决侧面提出了保存所有权与担保权益的关系问题。买方律师说假设允许卖方从转售铝箔得到的金额中追回他的财产等于给他逃避公担保权益必须登记的规定的。卖方的律师答复说:假设铝箔的所有权从来没有转移给买方就不能适用担保权益的法律。这是因为买方没有可以设定担保权益的财产。Mocatta 法官认为卖方律师的据是有根据的。可见第一个判决认为简单的保存所有权条款即直至支付价金为止卖方保存货物上的普通法上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条款只要恰当的列入买卖合同就能给与卖方对其他

8、债权人的优先权使他能追回转售他的货物得到的金额。但是该判决没有说明对第三人来说允许卖方就与详细货物无关的恳求权保存所有权的规定是否有效该判决也没有处理加工后的或混合后的货物的条款规定的有效性问题。(四)受信任者关系学理的评罗马百案件涉及货物买卖合同。按照该合同直至买方清偿他所欠卖方金钱债务时为止卖方保存货物上的所有权。买方的破产程序开始后卖方援引保存所有权条款要求收回仍在买方占有中的一局部货物并要求作为推定受托人的买方就经允许转的货物的金额向卖方报账付款。按照1875年的Me Entire案判决 该条款产生卖方能从买方手中、在买方付款之前收回货物占有的效力。但在罗马百案判决之前货物转卖时卖方的

9、财产权益问题英国从未予以明确。上述问题在成认附条件买卖合同的州法上早已得到解决即买方有向卖方就转得到的金额报帐并付款的义务。罗马百案中原判决(法官Mocatta)以及上诉判决(法官Roskill)认为该条款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设定受信任者(Fiduciary)关系因此卖方能行使衡平法上的在买方破产后追回买方得到的所得金额的权利。 按照英国法 行使衡平法上的追回救济(tracing inequity)必须存在受信任者关系。所谓受信任者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必须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是为自己的利益或双方的共同利益行事。上诉判决说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受信任者关系是以代理为根据的。Roskill 法官说:买方

10、与转买方之间的关系是买方作为“本人(principal)即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来货物 但在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关系上买方根据卖方的默示授权以“本人身份的货物是卖方的货物;买方是作为卖方的代理人的因此向卖方承担报帐并付款义务。但凡代理人合法地“本人的货物对他的“本人来说他自己就处于受信任者的关系因此对货物及其卖得金额应报帐付款。总之按照上诉判决本条款使买方在进展转卖时成为卖方的代理人尽他与转买方作交易时曾作为“本人行事。上述代理说有两个特点:1.与正统的代理制度相抵触。按照正统的powell与Bowstead定义:代理人是授权为“本人行事的人他曾经同意这样做而且他有影响其“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

11、利。重点在于代理人能影响他的“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上诉提出的代理说是以代理人作为“本人转售货物因此是为自己行事不能影响未经披露的“本人即卖方与转买方之间的任何法律关系。这一点对于卖方可能承担1979年?货物买卖法?1215项下的默示规定事项项下的责任非常重要。卖方正是因为害怕承担这些责任所以不愿意使用正统的代理关系以确保买方向他承担报帐并交款义务。?统一商?9317为此规定在设定货物上的担保权益时买方经授权处分货物或使用货物这一并不使担保权益人即本条款项下的卖方承担就债务人即本条款项下的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合同或侵权行为法项下的责任。可见罗马百条款产生的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诚

12、然实际上卖方所关心的是得到付款。假设付款必须通过转售才能落实那么卖方就让买方转售。因此原先的买卖合同按照情况可能作两种解释。(1 )假设买方自己购置货物就是买卖合同;(2 )假设买方必须依赖转才能落实价金就产生Roskill所说的代理。当然 这里的代理是一种新型的代理。其次这里的代理合同是买卖合同的第二位功能。罗马百案判例的新代理理在它之后英国没有采用。2.在使用本条款的大多数情形下买方约定在特定间内支付价金那时卖方就应转让货物上的所有权。因此原先合同属于1979年?货物买卖法?所称货物买卖合同即的约定。假定买方在信誉间内作支付价金以及其他金钱债务的提示那么他将获得所有权?货物买卖法?2(4)

13、所称的完成的货物买卖(constituted sale)就此成立。这里称他为买方是恰当的。但是在买方依赖转才能支付价金的情形下他决不会获得所有权。所有权将通过作为媒介的原先的买方直接转移给第三方购置人。原先的买方确实切名称应该是原先卖方的代理人。假设货物在向卖方付款之前转该买方上从未获得货物上的所有权因此不成立?货物买卖法?2(4)所称的买卖。尽买方被认定为受信任者上卖方不要求他每天报账交款。本条款是针对买方的破产订立的。平时允许买方可处理货物使他承担报账交款义务的受信任者关系实际上暂停执行他的报账交款义务在他破产时重新活泼起来。诚然根据合同或信托能要求付款的人在应当向他付款的人作付款提示时不

14、会以用来付款的钱不是来自特定资金为理由回绝受领。买方既作为受信任者转售货物除得到卖方的同意外转售价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与他应付给卖方的价金相称尽他是以“本人(非代理人)身份给第三人的。慎重小心的卖方总是在本条款上作出这样的规定打折扣转等于违犯信托。假设买方按高价转买方是否可以主张额外金额是他的利润即佣金?在本条款的日常运行中即没有发生买方破产的情况下卖方既然不主张报账义务额外金额应属于他。(五)判例的批评罗马百判决之所以没有成为判例英国各提出的理由可归纳成以下6点:第一该判决以以下为根据即保存所有权条款使买方成为受信任者就他在支付价金前处分货物得到的金额有向卖方报账交款的义务。尽Staughton

15、法官在1984 年的判决中指出保存所有权条款能导致推定存在受信任者关系同一年Gilson 法官的判决不同意这一观点phillips法官在1988年的判决中说:“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关系不可防止的是合同设定的。但凡卖方在转卖之前作出保存所有权的规定但合同明示或默示地允许买方转卖时我不认为能得出下述初步的推理结即转卖应由买方作为卖方的代理人为后者的计算进展的。正相反我认为从他是在正常营业中转卖来看他将为自己的计算转卖。第二一切保存所有权的条款意味着卖方给与买方付款信誉限。假设不是这样买方本来早已支付价金卖方因此也没有保存所有权的理由。信誉限的规定与受信任者义务的存在是不可调和的。第三买卖合同假设明示规定买方就转卖得到的价金有向卖方报账缴款的义务19年phillips法官的判决说这样的条款等于为卖方的利益在转卖金额上设定担保权益因此按照公应该登记。第四但凡卖方没有在罗马百条款上规定他对转卖所得金额上享授权益将回绝作出买方有向他报账缴款的义务。理由是按照“商事效益(business efficacy)衡量 没有必要作出这样的推理结。这里的“商事效益是从买方角度考虑他需要钱去进展他的业务因此不应该限制他的权利。第五卖方在转卖所得金额上的权益具有明显的不可行性。理由是:(1)买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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