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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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二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安防系统工程。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并已落实。2、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安防系统工程,包括入侵报警系统、声音复核系统、图像复核与电视监控系统、有线对讲系统、门禁巡更管理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中心控制室主控系统、机房系统(含UPS供电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安防管线系统。2.2 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系统方案深化设计、图纸会审(省、部

2、委)、设备的安装(包括预埋管线)及整体联动、调试开通,验收(省、部委)通过。承包人负责处理好与总包单位的协调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管理。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书规定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工程验收合格标准。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元整(人民币)¥: 万元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条款(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报价单(9)委托监理合同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

3、中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10.2 合同订立地点: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招标人办公地址地 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招标人电话电 话:传 真:招标人传真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邮政编码: 招标人邮编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

4、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4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5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6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

5、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

6、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

7、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条款(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报价单 (8)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

8、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条款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文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适用于本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日期前不少于7天,提供图纸5套,标准图由承包人自备,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深化设计的图纸由承包人提供,详见招标文件P30要求。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

9、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方委托的职权部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 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3) 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姓名: 职务: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

10、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条款第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

11、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

12、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

13、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 姓名:张湛 职务: 项目经理。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

14、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 总包单位提供堆放材料和工具场地。 (2) 提供工程所需的水源和电源,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但施工车辆在市区及西湖文化广场道路通行时,应遵循交通管理部门及西湖文化广场管委会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4)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为开工前不少于7天。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经设计、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图细化和补充完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应根据工程情况提供安装、到货计划,安装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后作为双方共同执行的合同条款,承包人应按计划完工交付验收;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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