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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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案例刘世力 邹焕春 郭子哲一、案例内容提要(一)纳税人基本情况自然人王某为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遂川县地税局二分局),同时还为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吉安县地税局二分局)股东之一。(二)风险管理工作简介及成效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点所在。今年以来,遂川县地税局早做安排、层层落实、明确责任,强力推进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风险应对,追缴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13410元,加收滞纳金5178.12元。二、案例介绍(一)选案背景按照省、市局

2、有关两处以上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风险任务工作部署,县局组织风控、税源管理和纳服等部门联合开展风险应对工作。根据市局推送的相关信息,风控部门将其列为风险管理对象。(二)数据整备1.王某分别从两个公司都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据风控部门从个税系统分别采集了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王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有关数据(见表1、表2)显示,王某(以下统称“纳税人”)分别在这两个公司都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表1: 某置业有限公司发放工资及扣缴税款信息税款所属期申报收入额法定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合计已纳税额应补税额2014035600350021000.1105105

3、1050201404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405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406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407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408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409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410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411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412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50156003500210

4、00.11051051050201502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503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504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505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507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5085600350021000.110510510502015095600350021000.11051051050表2: 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工资及扣缴税款信息税款所属期申报收入额法定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合计已纳税额应补税额20

5、1403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404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405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406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407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408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409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410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411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412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501530035

6、0018000.110575750201502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503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504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505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507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5085300350018000.1105757502015095300350018000.1105757502.纳税人不存在两处及以上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信息风控部门经查询江西地税税收管理系统、金税三期系统后确认,在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1月3

7、1日(风险管理实施日期起)期间,纳税人均未进行两处及以上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信息。(三)风险识别风险点1:纳税人未按规定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据江西地税税收管理系统、金税三期系统记载,在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风险管理实施日期起)期间,纳税人存在未按规定自行申报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风险点2:纳税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综合分析表1、表2所列数据,两家公司都仅就本单位发放的工资

8、、薪金减去法定扣除标准后代扣代缴了相应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风控部门测算纳税人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3410元(见表3):表3: 纳税人应补缴个人所得税清册税款所属期申报收入额法定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合计已纳税额应补税额201403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404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405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406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40710900350074000.255592518

9、0745201408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409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410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411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412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501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502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503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50410900350074000.255

10、5925180745201505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507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508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20150910900350074000.2555925180745合计1962003500133200016650324013410(四)排序推送风控部门经风险分析初步确定风险点,将该纳税人所涉税收风险等级定为中等,推送至管理分局(以下称应对部门)实施应对。(五)风险应对1.风险应对经核对并确认风控部门推送的风险信息无误后,应对部门决定采取约谈措施进一步实施风险应对。纳税

11、人接收应对部门依法送达的税务约谈通知书后,在约定时间和约定地点接受应对部门的约谈。经约谈,在纳税人、应对部门对以下2点争议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纳税人确认了风险存在的事实:争议一:为什么两单位已代扣代缴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还存在未按规定自行申报的风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对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无论平常扣缴义务人是否已代扣代缴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办理自行申报。因此,纳税人应在从两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合并计算所得,于次月15日内向

12、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可以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争议二:纳税人可以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为什么要指定纳税人在遂川县局进行补申报、补缴?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存在的未按规定自行申报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其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税务机关责令具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停止和纠正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是对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一种事后补救性措施。因此,在本案中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在遂川县局进行补申报、补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另外,两单位分别就给本单位发放给纳税人的工资代扣代缴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均减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定扣除费用3500元,这样就造成了纳税人同项所得每月减除了两次法定扣除费用,导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风险的存在。所以纳税人应补申报、补缴。对2点争议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对部门向纳税人详细讲解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的含义以及应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2.应对结果(1)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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